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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教学案例的有效运用探究

2018-09-10黄晓峰

高教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法经济法案例教学

黄晓峰

摘 要:法学是我国的基础学科之一。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让法学重要性更上一个台阶。尤其是对于基础性的法学教育而言,培养的是我国法学事业的后备军。但是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之中,虽然涉及到的内容广泛,但是教学方法过于传统,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教学的需要。同时,随着国家对法律事业的日益重视,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亟待改变。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和民法这种基础性学科,必须在进行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变,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05-0121-03

Abstract: law is one of the basic disciplines of our country. The concept of 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mak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law more and more. Especially for the basic law education, the training is the reserve army of the legal cause of our country. But in th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although the content is wide, but the teaching method is too traditional, can not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present teaching.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increasing attention of the state to the legal cause, the teaching methods of law in our country need to be changed. In particular, it is the basic discipline of economic law and civi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original basis and train excellent legal personnel through the method of case teaching.

Keywords: economic law; civil law; case teaching

前言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规范并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虽然经济法和民法并不像刑法那样看起来充满威严,但是经济法和民法却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与人们生活有最大关联的法律。同样的,它们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法学本科主干课程,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也十分重要。但是,目前,高校在经济法和民法的教学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诸如和实际生活脱轨、一味侧重司法考试、教材的适用性不强,课时的安排不合理等等。而法律的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运用到实际生活之中,纸上谈兵是法学学习的大忌。只有能将学习过的内容加以运用,能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应该引入教学案例,通过案例进行学习。接下来,本文就将从经济法和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如何在经济法和民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有效的利用教学案例进行教学。

一、经济法与民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与实际生活脱轨

与刑法不同,经济法和民法作为民商法的范畴,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關。可以说,大部分的人可能一生都不会与刑法打交道,但基本上每一个人都会和经济法与民法产生关系。但是,在很多高校的教学之中,都没有把教学和实际生活联系在一起,造成实践教学的不足。很多学生虽然在学校的成绩不错,但却没有办法把课上的内容运用到实际生活之中。但必须明确一点,法学本身就是实用性的学科,学习法律本来就是为了服务大众的。但因为对学生缺少系统的经济法和民法方面的技能型的训练,没能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所以很多学生实践方面都有很大的不足。首先,教师本身的实务经验就比较少。随着高校对教师资格的审查越来越严,很多老师是一路念到博士,之后直接进入高校当老师的。这些老师本身的知识很牢固,如果只是讲课的话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他们本身却十分缺乏实务经验,根本没有将他们所学的只是运用到实践之中,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也不免容易纸上谈兵。其次,学校没能提供实践教学的场地和课时。有些学校虽然在自己的教学计划中安排了实践课,但是实践课占的比重却太低,很多学生上课的时候也不用心,只是流于表面。而且实践课需要的场地和经费也比正常上课要大得多,如果没有学校的支持,只靠教师,是能开展一堂生动形象的实践课的。但目前,理论教学在法学的教育中还是占据主导地位,学校并没能将实践课加以重视。但是在经济法和民法,尤其是经济法这种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缺乏实践,不能了解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律,即使学到了知识,也很难运用到实际生活当中。

(二)一味侧重司法考试的教学

学生在进行法学学习的时候,所要面临的最重要的一场考试,就是司法考试,尤其当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不仅难度变得更大,辐射的人群也更广,司法考试对学生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大。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司法考试并不是法学教育的全部。尽管现在很多学生都在关注学校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但是不能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就是法学学得好的人。尤其是在高校之中,更应该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如果想要通过司法考试的话,市面上有着各种各样的补习机构可以进行选择。学生在放假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备考。但是现在很多学校都没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是也以司法考试为重。甚至有的学校,到了大三下就全面停课,安心让学生准备司法考试。但是,本来应该三年上完的学科突击到两年半之内完成,只能加大学生的学习难度,同时也会影响老师的教学计划。尤其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虽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让学生记住大部分的法条,但是并不能让学生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尤其是民法,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我国的民法典正在编撰当中,这就是一种讯号,我国正在向着依法治国的目标前进。而在进行教学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的,不是法条是什么,而是法条为什么这么改。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被侵权,可以至被侵权人成年之后行使追溯权”这一条,就是因为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等类似案件的频发,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利益而制定的。如果只学习法条而不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那么高校培养的就并不是法学的精英,而只是死记硬背的机器。

(三)教材的适用性不强

高校想要进行教学,教材是并不可少的。没有教材,也就没有了教师和学生上课的依据。尤其是对于可以自主选择教材的高校,选择一本什么样的教材也就成了重中之重的大问题。以经济法为例,现在经济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理论体系。所以市面上的教材也就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版本。有些是只包括实体法的;有些同时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些是以基础理论为主的;有些同时包含社会保障法等。不同的教材对应的教学方法也就不同。有的基础一些,属于入门级的。有些理论性比较强的。还有的包含很多案例,是以案例帮助学生进行学习的。所以仅仅是一门经济法,就包含着这么多不同的教材,每本教材对应的教学方法又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学校想要选择合适的教材也就比较困难。而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与之相关的教材更是多如牛毛。最经典的魏振瀛的民法教材,就已经出到了第七版。而在不同高校,即使选择的都是魏振瀛的教材,版数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的学校用的是最新版的教材,有的学校却还在用第六版乃至第五版。但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老版的教材已经不太适用。所以学校必须按照时代的发展和学校的具体安排,选择最为合适的教材。

(四)教学安排不合理

首先,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性课程之一,而经济法是法学在高年级才会开设的课程。一般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先修课程。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可能很难进行这样的安排。因为民法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很少有学校会马上开展民法的学习。而且民法的难度也比较大,内容广泛,很多学校可能要进行两个学期的学习。而因为法学的课程本身数量比较多,为了赶教学进度,很多学校会将第二个学期的民法课和经济法的课程安排在一起开设,这样的安排,使学生在基础理论准备得还不充分的时候就要进行更加专业的学习,会认为经济法过于晦涩,不想学习。其次,就是课时的安排问题。因为学校一个学期的教学时间是有限的,虽然经济法和民法很重要,但基本上也只能安排48课时。这样的话,老师为了讲完课,就需要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讲解。但是因为这些课程本身难度比较大,所以老师讲得快了,学生又很难及理解其中的内容。最后导致学到的知识不扎实,不能进行实际的运用。而且在时间不足的情况下,老师也很难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之中。学生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这样,不能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因为智能手机的发展,单纯老师讲解的方式,也只能让越来越多的学生成为低头族。只有让学生也参与到课堂之中,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才能让学生在吃透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学会实际运用。而这就必须改变现在已有的教学安排。在合理安排民法和经济法先后顺序的基础上,进行课时的调整。

二、引入教学案例进行有效教学的方法

(一)采取案例枚举法进行教学

将案例引入到教学之中,案例枚举法可以說是最有效也是最为简单的一个方法。简言之,案例枚举法就是老师在上课的时候,讲一个知识点,再引入一些与之有关的案例。比如在进行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学习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案例的方法来帮助学生的学习。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只是让学生对法条进行背诵,可能很难进行理解。因为这一条是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饲养者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而按照正常的观念理解,如果一个人刻意去逗狗最后让狗咬了的话,这个人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但是,如果通过案例的话,就很好进行理解。而且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烈性犬伤人的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其实这就是因为在饲养烈性犬的时候,因为烈性犬本身比较凶猛,只有无免责事由才能使责任相平衡。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本身更加晦涩难懂,也就需要更多的案例加以辅助理解。比如经济法中税法有关进出口关税的问题。不同的物品有着不同的税率,从事不同的行业是否有税收的优惠政策也不相同。可以说,如果只是单纯的死记硬背,对于学生而言工作量是很大的。也只能增加学生学习的难度。但如果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那么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就不会那么抽象。而是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案例帮助理解。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得到重复的调动。

(二)采取案例讨论法进行教学

想要将案例引入到课堂之中,就必须明确,不能是仅仅老师讲案例,学生听案例。如果采取这样的形式,那么案例教学的作用就变得并不高。而是必须让学生参与到课堂的案例之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取案例讨论法。案例讨论法,就是采取一些比较复杂的、涉及的知识点范围比较广的案例,老师在课堂上只是适当的进行讲解,然后将学生们分成不同的小组进行讨论,之后选举学生代表将讨论的结果进行公开,之后让不同组的学生进行相互之间的讨论和学习。这种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于目前,受到智能手机、微博、微信等移动电子设备冲击的课堂来说,采取收手机的形式并不能让学生的心思回归课堂之中,只能让学生越来越对课堂产生抵触心理。只有让学生真正参与到课堂之中,让学生感受到上课的乐趣,才能学生真正喜欢上学习,不再做低头族。同时,复杂的案例能帮助学生把学习过的知识串联的一起,让学生做到融会贯通。而不是每个知识点都是分散开来的,不能联系到一起。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案例并没有正确的答案。法学和理科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法学没有标准答案。包括法官判案的时候,也不是说判案的结果就是完全正确的。而是在结合案件真实情况之后,做出的最符合经济价值的判断。所以在进行案例讨论的时候,也必须注意这一点。无论学生的讨论结果是什么,都要认真倾听他们的讨论过程,分析为什么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而不是只注重结论,忽视了讨论的过程。

(三)采取视频案例的方法

随着现代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它们带给学习的,不仅仅是弊端,也有许多数不清的好处。比如视频案例教学法,即是其中之一。随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日益完善,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例都已经可以公开上网,就连庭审的过程,都已经逐步开始了直播。与之前相比,学校进行教学时可利用的资源变得越来越多。尤其是对于经济法和民法这种贴近生活的法学学科,接触到的案例越多,实际运用的能力也就越强。现在,很多电视台都在进行法律普及工作,也出品了很多优秀的法制节目,比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首先,这些节目案件真实,题材广泛。而且能很好的把叙事性和真实性融合在一起。对于法学低年级的学生而言,他们接触的知识还比较少,如果一开始就接触比较难的案例可能会打击他们的信心,让他们失去对法学学习的兴趣,但是这类节目有较好的叙事性,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相比于课堂内容的局限性,这些节目能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以民法为例,物权、所有权、人身权、合同等都有涉及,可以说是民法的百科全书。而且学生可以根据自己薄弱的环节进行选择,而不是必须根据老师的上课进度进行安排。而对于经济法而言,本身难度就比较高,学生自己研究案例的难度比较大,而这类节目通常有专家的点评,而且都是一些知名学者。因为是普法的性质,学者的讲解也比较深入浅出,即使是低年级的学生也可以很好的进行理解。同时,这些节目的时间比较短,学生能很好的集中注意力进行观看,而不至于因为时间过长而错过关键的信息点。

(四)通过旁听庭审案例进行学习

旁听庭审是法学一种特有的学习方法,但是现在大部分的学校都并没有加以重视。其实,无论法律怎样进行变化,最后都是要进行实际运用的。除了很少的一部分同学是致力于从事理论研究的之外,大部分的学生学习法律都是为了加以运用。而庭审是接触运用的最直观的一个方面。能帮助学生真正的了解法庭,能了解法庭的审理程序、原被告的诉讼技巧等。同时,学生在旁听的时候是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能更加中立的分析原被告双方的情况。而且庭审中的案例都是最真实的案例,也更有学术价值。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旁听庭审不能只局限在听上,而是要对听加以分析。尤其是大部分的庭审都不会当庭宣判,这就更给了学生分析案情的机会。学校可以在学生旁听结束之后,让学生自主选择原被告中的任意一方,结合庭审中得到的案情资料,写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分析。可是,因为民法中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比较多,而这类案件一般不能进行旁听。所以对于学生而言,更多的是接触与经济法、物权、合同以及侵权相关的案件。而学校在安排旁听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能一个学期只安排一次,還往往是在学期末。这时学生都在准备期末考试,即使安排了庭审,学生也没有时间加以重视。而是应该合理安排好时间,在刚开始的时候进行安排,同时可以保持一个月一次的频率,这样才能发挥旁听庭审的作用。

三、结束语

法学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能够将学到的内容和实际生活联系在一起。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所不足的地方。现在很多学校不是过于重视理论的学习,就是将司法考试放在重心。导致学生虽然进行了四年的学习,但是还是不能学以致用。进入工作之后,还是要重新进行学习。而通过教学案例的有效引入,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让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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