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越南的科学技术合作(1964—1976年)
2018-09-10王勇忠
王勇忠
摘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既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梳理了1964—1976年中国科学院与越南进行科技合作的历程,认为双方的合作不仅促进了越南科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中越关系发展的重要内容,并受到中越关系发展、变动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科学院;越南;科技合作
[中图分类号] G322.5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8)06-0068-08
1949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成立,成为中国最高学术机关和全国科学研究的中心。“策进国际的学术合作”被写入1950年4月呈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的《中国科学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1956年,中国科学院重组联络局,下设局办公室、文化技术合作处、苏新国家处、资本主义国家处和联络处,由中国外交部礼宾司原副司长王拓担任局长。1959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外事领导小组成员、中国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廖承志向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陈毅以及中共中央就中国科学院外事活动的领导关系问题提出若干原则:凡属科学方面一般的政治性访问和友好活动,包括纳入文化合作协议的科学方面的项目归中国国务院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管,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协助;凡属自然科学方面的科学技术合作,包括通过科学技术合作协议的项目,归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性的、学术性的国际会议由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筹安排,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予以必要的协助等①。当日,中共中央便批准了这一报告。此后,中国科学院的外事工作基本按照这一领导关系进行,但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在其中的领导作用日趋淡化,直至1970年6月其撤销,工作被归入中国外交部。同年,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科合并”,对苏联、东欧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科技合作工作移交给中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科技会议的工作由中国外交部管理,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外交则由中国科学院负责①。
截至1960年,中国科学院已先后与44个国家建立了不同方式、性质和程度的合作关系或联系,属于社会主义阵营的有苏联、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越南、朝鲜、蒙古和罗马尼亚等;属于民族主义或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南斯拉夫、印度、埃及、缅甸、印度尼西亚、爱尔兰、瑞典、芬兰、丹麦、英国、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日本、比利时、美国、加拿大、瑞士、以色列、西班牙、奥地利、澳大利亚、葡萄牙、意大利、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冰岛、罗德西亚、秘鲁、锡兰、智利、巴西和新西兰等②。其中,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主要采用两院科技合作协议、承担两国科技合作协定部分和承担两国文化合作协定有关部分等3种方式。合作的主要方式则是互派科学工作者访问、考察、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互相帮助培养科技干部;交换图书、资料、种子、标本科技情报;互相代购代制非商品性的科学器材、试剂和样品等③。
1950年1月18日,中国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并与之建交的国家。4月22日,中方任命已在越南协助工作的政治顾问团团长罗贵波为中国驻越大使。此后,中越两国在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教育和技术等各个领域中的合作都得到了新的发展。1960年夏,中苏关系破裂后,中国科学院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科技合作逐步转入低谷甚至停滞,这个时期,中国也加强了与越南、朝鲜、阿尔巴尼亚和古巴等国的科技合作。
一、中国科学院在中越两国科技合作协议下与越南开展合作时期
1955年6月,越南国家主席胡志明率越南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国。经过商谈,中国政府决定向越南无偿赠送8亿元人民币,用于协助越南修复铁路,修复内河码头和公路桥梁,恢复和新建纺纱、制革、医疗器械、电器材料、农具、造纸等企业。中越双方还达成一致协议,在技术方面进行充分合作,并签署了《文化合作议定书》。1956年7月,中越双方签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越南民主共和国技术援助共同条件的议定书》④。次年,中越双方又签订了《关于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越南民主共和国技术援助共同条件的议定书〉的换文》,旨在加强科技方面的合作,但双方实际上早已展开了一定规模的合作,如1955年中国就向越南的11个建设项目派遣了983名技术援助人员等⑤。
为了发展越南国内的科学事业,1957年10月,由越南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副部长何辉甲,国防部副部长、百科大学校长谢光宝任正、副团长的越南科学代表团访华。经中共中央联络部部长李初黎和中国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秘书长范长江召开有关单位会议,决定由中国科学院负责全部的接待工作,成立了由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吴有训和副秘书长谢鑫鹤负责的接待委员会,并明确了有关接待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即:“重点放在学术工作上,要求实事求是的、虚心的、全面的介绍情况和经验;讲好的,也讲坏的;避免任何形式的骄傲自大、自以为是大国主义情绪。虚心热情地介绍我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必须避免任何形式的自高自大、自以为是的情绪。在方法上采取座谈、访问、参观,并主动地提供各种文字资料。在政治、礼节及生活上,应诚恳、热情、严肃、谨慎,一切行动计划,尊重对方意见,由我党内负责干部与对方商谈决定;礼节上一丝不苟,生活上主动照顾”⑥。在中国的54天中,越南代表团与中国科学技术领导机关、高教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著名科学家举行了多次座谈,了解了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高等教育部的概况,访问了70个单位,并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以及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数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做了重点了解。中国科学院毫无保留地让越南代表团参观了其意向中要参观的单位,还赠送了全套的《十二年科学技术远景规划》,并按越南代表团的要求赠送了大量书籍。通过上述的安排和活动,越南代表团表示,“基本上比较全面的了解了中国科学发展的过程和现代规模,完成了越南劳动党中央交给他们的任务”①。期间, 双方虽未就科学合作进行特别具体的商谈,但越方表示“对中国,我们过去还未全部了解它在科学技术方面给与我们帮助的可能性,而现在我们要明确的认识这种巨大的可能性”,并希望中方在科学干部的培养,图书、资料、仪器的供应,派科学家讲学、指导,自然资源的共同考察等方面对越南进行帮助。此外,在回国前,越南代表团还将拟向越南劳动党中央汇报的《越南科学工作者访华代表团在访华期间的总结报告(草案)》送交中国科学院,希望其对整个报告特别是第4部分(即向越南劳动党中央提出的建议)给予鉴定并提供意见。中国科学院党组经研究,认为这是越南代表团向越南劳动党中央的报告,特别是第4部分是越南代表团在分析了越南与中国的不同情况之后,就越南今后科学事业的发展问题向越南劳动党中央提出的建议,是党内问题,中方不便参与意见,随即由中国科学院秘书长裴丽生和副秘书长武衡就此向越方做了解释。
1958年10月,中国科学院土壤研究所还接待了旨在来华了解中国华南地区主要土壤的分布和分类制度以统一越南北部与中国南部土壤分类的越南土壤工作团。工作团先后在南京、杭州、广州、南宁和昆明等地进行了土壤剖面观察和丰产田观察,着重关注土壤分类、肥料和荒地利用等问题,尤其是就中国华南地区土壤与越北地区土壤问题与中国科学院专家进行了讨论,为中越两国将来进一步统一土壤分类制度打下了基础②。
1960年11月,以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副主任裴公澄和谢光宝任正副团长的越南科学技术代表团访华,旨在建立中越两国的科技合作关系。代表团先后与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进行座谈、交流工作经验,并参观了相关科研机构。28日,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1960年科学技术合作计划的议定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办法》的规定,双方将相互交流国民经济各部门科学技术的经验和成就,在合作中相互给予最优惠的待遇以便进一步加强中越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國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1960年科学技术合作计划的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将在铁路、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农业机械、建筑和轻工业等方面对越南提供技术资料和样品,并向越南派遣科学技术援助专家和接待越南的科学技术考察专家和实习生;越南将在农业、园林和热带公路建筑等方面向中国提供优良的种子苗木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接待中国的科学技术考察专家和实习生①。截至1976年,双方共举行12次会议,并签署了相关《议定书》,这对越南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955—1970年间,中方应越方的要求,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灌溉、地质勘探、测量、冶金、机械、化工、电力、石油、煤炭、轻工、纺织、食品和水产等方面共派遣了2061名技术人员到越南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接待了369名技术人员来华进行专业考察,培训了2663名越南实习生(不包括1966年签订的培训15000名实习生的协议),并向越南提供了2067项技术资料、实物样品和种子苗木等。越方根据中方的要求,接待了到越南考察的63名中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了231项技术资料和种子苗木。1966年,中越双方还特别签署了中方为越方培训技术干部和工人问题的《会谈纪要》,规定中方接待越南15000名实习生到有关工厂实习。截至1969年1月,越南共派出13328人。1969年8月,中越双方换文确认,以此数字作为1966年《会谈纪要》的结束(9993名越南短期实习生已于1968年上半年实习结业回国,3335名长期实习生拟于1971年年底前全部结业回国)②。此外,越南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还曾根据《中越文化合作协定1961年执行计划》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群众活动展览会”,通过展出大批图片和模型,介绍中国在工业、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等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
在中越两国科技合作时期,中国科学院与越南的科学合作主要是在中越两国文化合作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范围内开展的。越方一直希望加强与中国科学院的联系,如在其提出的《1962年执行计划草案》中,就有“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同意双方相应及直属机关建立直接联系,交换书报、材料和经验”一条。1963年7月,以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武衡为团长的中国科学技术代表团赴越参加中越科学技术合作执行机构第3次会议时,越方再次提出与中国科学院建立直接联系,但出于中越两国科学委员会对口关系的原因,中方当时未表示同意。同年11月,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副主任谢光宝致函中国科学院秘书长杜润生,提出根据1963年3月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首都东柏林举行的第2届社会主义国家科学院代表会议上越南向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帮助越南培养科学干部、建立科学工作的物质基础的要求,希望中国科学院能够予以帮助。对此,中国科学院经请示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回复越方对其科学事业的帮助可通过中越两国合作途径解决,而对社会主义国家科学院会议则未做表态③。然而,随着中国外交形势的变化,中国科学院很快便与朝鲜、阿尔巴尼亚和越南等国建立了直接的合作关系。
二、中国科学院与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院委”合作时期
1964年1月,以副主任黎克为团长的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受邀访华,先后访问了中国科学院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20多个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按照“坚持平等互利,但对人员来往不强调对等,对越方提出的要求,凡是我能办到的,应尽量满足,我办不到的,则向对方诚恳说明”的原则,组成了以裴丽生副院长为首的代表团,与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进行了会谈。会谈期间,中国科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提出的要求尽量予以满足,还同意了越方临时提出的两个补充考察项目等要求,但是对于属于院外的项目,则坚持建议对方通过中越两国科技合作途径解决。在财务问题上,中国科学院同意了越方提出的将“派遣方负担派遣人员的往返旅费”改为“派往对方国的路费由派遣方负担,回国路费由接待方支付”“发给互相考察访问的科学家零用费的分级” 以及协议中的措辞用字等。此外,越南当时尚未建立科学院,现有的一些研究所的很多工作也还未正式展开,特别是比较尖端的学科更是如此,因此,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在器材设备供应方面没有提出什么要求,但是,中国科学院根据越方当时的研究水平和需要向越方赠送了一部分文献资料(大约120余种)。2月6日,中国科学院与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签订了为期5年的《中国科学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科学合作协议》,同时,考虑到越方在制定计划方面的困难,只签订了为期1年的《1964年执行计划》,包括双方互相派遣考察的科学工作者各为50人周等①。对此,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表示:“在合作协议谈判过程中,充分地照顾到了我们的愿望”,“虽然协议中写的是互相帮助的字样,但实际上,都是中国帮助越南。这一点,是苏联同东欧国家办不到的事情”②。
1965年,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分成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委员会。同时,受越南战争的影响,原定受邀赴越的中国科学院代表团被迫取消行程。因此,双方只好采取通讯方式,在事先交换草案的基础上,由中国驻越大使朱其文代表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委员会科学合作1965执行计划》上签字,包括越方接待中方3项24人周,中方接待越方3项48人周;越方邀请中方1人赴越讲授中国古代文学,中方接收越南研究生和实习生3人7年,以及交换资料和植物标本等。但是,随着越南国内情况愈发严峻,中国科学院随后取消了这些赴越项目③。
1966年,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致函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陈大义,邀其派代表团来华,并提出:“按历年情况,合作计划商签后,执行计划时间往往显得有些仓促,为了更有效更完美地执行我们的合作计划,故建议这次计划签订1966—1967两年的,不知贵委是否同意?”④当年8月10日,以副主任黎克为团长的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在访问苏联、捷克和匈牙利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先后参观了沈阳、鞍山、抚顺和长春等地中国科学院和地方的一些研究所和工厂。在会谈中,中国科学院按照中央批准的“对于越方已提出的项目或临时提出的新项目,凡属我院内项目,除涉及国防任务外,我能承担的应尽量承担,不能承担的诚恳向越方说明原因”的精神,除了越方主动撤销的2项和中国科学院因不做有关方面工作而不能承擔的3项,同意越方提出的14项人员往来项目和1项资料项目(不包括主动向对方推荐的项目),越方则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项目(大部分是上年未执行的遗留项目)全部同意。中国科学院还同意了越方的要求,将“每年规定互相交换的人数周各为50人周”一条明确写入了21日签订的《中国科学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委员会科学合作1966—1967年执行计划》⑤。然而,在会谈期间,当涉及到苏联时,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均未表态。此后,中国科学院的科研和科技合作工作均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1967年年底,为签订中越《1968—1969年执行计划》,中国科学院按惯例向各分院和研究所发函征集合作项目,但是部分研究所复函其已划归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需先经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同意或其任务体制未定,不能提出合作项目等。因此,当越方来函询问是否派代表团赴越时,中国科学院只能委托中国驻越经济代表处选择适当时机向越方口头表示“我院正忙于斗、批、改,有些外事工作目前不便安排”⑥。
由于中国科学院与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的科学合作协议中有“在本协议期满前6个月内(即于1969年2月期满),如任何一方都没有以书面通知失效,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的规定,1968年5月,中国科学院上报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如我院考虑作废旧协议,重订新协议,则必须在今年8月6日以前书面向越方提出。经最近审阅研究,初步认定除总则中的第二条(即双方专业相同的有关研究所之间,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建立直接联系,并保持紧密联系,互相帮助)现在看来欠妥以外,协议书本身无太大原则问题。从两国关系考虑,我们不拟主动提出,而且也无必要提出宣布旧协议失效,重订新协议。”并认为,协议书附件中第一项提及的“学位”问题和第四项中的“进修”问题,可在双方商签年度执行计划时,向越方具体讲明中国“已取消学位制和研究生、进修生制度”①。对此,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给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报告中提出:“中国科学院提出的赴越考察项目并非我方急需”,“越方来考察实习的‘江河流域水文地理调查项目又不宜接受。拟同意外办意见,通过使馆向越方诚恳说明,今年暂不签订执行计划,如越方提出个别继续项目我方可能满足的,可单独解决”②。因此,中国科学院“根据中央批示精神”,“拟取消派代表团赴越的计划,并根据中央于9月20日对中阿院校科学合作问题的批示精神,拟不与越国家科委签订中越科委科学合作1968—1969年执行计划”,“建议双方的具体科学合作项目,通过通信方式分别加以商定”③。随后,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致函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陈大义,告知了中方的建议。1969年2月,陈大义复信表示同意,并提出了石油地质、中越边境地质、水田拖拉机和基层科研单位组织管理经验等4个项目,中国科学院出于院内研究方向和组织变化等情况的考虑,只同意接待石油地质一项④。同时,双方合作协议自动延长了5年。1970年,中国科学院也只是接待了通过中越两国科技合作途径来华的11名越南实习生,以及派出由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长贝时璋为组长的中国生物学专家组赴越协助其调查美军进行毒气战的情况,但没有与越方开展直接的科技合作。
1971年2月,中国科学院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请示,拟以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的名义致函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陈大义,邀请越方派一个4~5人的科技代表团来华商签《1971—1972年执行计划》。为了“克服大国沙文主义思想”,中国科学院还与刚刚回国的贝时璋等人进行谈话,在了解越方长处的基础上,与生物学口的动物研究所和植物研究所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了旨在向越方学习的“化学物质对机体的影响”和“天然药物植物资源的利用”等2个项目⑤。对此,越方表示与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签订的合作项目,过去分别归越南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管,现在均由其国家科学委员会归口,所以这次来华的代表团除了商签两国科技合作项目,建议就“院委”合作项目一并商谈,双方不另派科学院代表团⑥。中国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科学院就此事联合向中国国务院请示,经中央批准,同意了越方的意见。7月31日,中越双方签订了中越两国《1971年科学技术合作计划议定书》和《中国科学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合作1971—1972年执行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越方的意见删掉了“双方发给零用费”一条,并将越方具体项目写入其中⑦。在会谈中,越南代表团表示,其从中央到地方对科技的组织管理还不知如何更好,所以,再次提出考察中国科学院的科研组织管理经验,希望参观中关村的科研机构,并坦率地表示“要看我最新成就,越多越好,要比(越南)其他同志知道得多一些”⑧。基于越方的多次请求,中国科学院还组织越方参观了物理研究所等机构。此外,越南代表团访华时,正值中美“七一五”公告发表之际,越南代表团团长黎克对此没有表态,其他团员则表示不理解。
1973年8月,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陈大义代表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委员会致函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提到“自从协议签订以来,我们一直未能荣幸地在越南接待中国科学院的访问和签订科学合作计划”,故邀请中国科学院派代表团赴越商签《1973—1974年科学合作计划》。对此,中国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科教组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向中国国务院提交了请示报告,提出:“对越方项目,凡属我科学院范围内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技术不成熟的外,拟尽可能予以满足,届时不再另报。越方前已提出的个别项目,我拟承担。有关社会科学的考察项目,拟只承担两点,即交流中国古文教学经验及交流对古籍甄别真伪的经验,由国务院科教组负责,组织有关学校、单位承担。关于我方项目,由于不了解越南科研现状和科研成果,故初步提出了几项”,“如越方承担有困难,则不勉强。关于我科学院的组织机构,体制变化,若越方问及时,拟按实际情况向对方介绍。关于科学院的方向、人物、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除涉及国防机密的部分外,拟本着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的精神适当予以介绍”①。此项建议得到了中央的批准。同年11月,由代理秘书长岳志坚率领的中国科学院代表团访越,受到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的接见,并访问了北越老革命根据地、胡志明故乡和故居,参观了河内药物研究所等4个科研单位,进行了7个半天的学术座谈。代表团遵照中国国家主席毛泽东“我们应该支持你们,尽我们所能支持你们”的指示和中国国务院的批示,本着“谦虚谨慎、实事求是、热情友好”的方针,与越方签订了《中国科学院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委员会科学合作1973—1974年執行计划》,内容包括互派科学工作者、提供科学研究资料和帮助分析制品等。其中,中方承担10项,越方承担5项。由于双方都有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满足对方项目的情况,故计划中还增加了“除上述已商定的项目外,还可用通讯的方式将已商谈过的其他项目补列本计划”一条②。此外,由于在《1971—1972年执行计划》中未列入零用费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引起了不少困难,故此次中国科学院代表团按照中国国务院的批示,与越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即中方发给越南考察人员每人每月30元人民币,越方发给赴越的中国考察人员每人每月45越南盾。当时,社会科学学部已不归属中国科学院,但是,在越方提出“一家对两家”的草案后,出于中国国务院“关于合作计划文本,拟按以前历年使用过的格式和文字办理,不再另报”的指示,以及过去4次签订的文本中曾有2次(即1965年和1966—1967年计划)使用过上述写法的考虑,中国科学院代表团没有按照出国前准备的并经中国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的“一家对一家”的文本格式与之谈判,便同意了越方的意见,以中国科学院对越南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委员会的名义签订了最终的计划文本,违背了“在社会科学方面除考古所的外事工作可由科学院暂时代管外”,“不管社会科学,只能代为联系”,“今后如越方继续提出其他社会科学方面的合作和签订执行计划将会造成被动。对其他国家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如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一再表示,希望中国科学院在社会科学方面给与合作”③的精神。为此,在向国务院上报的“中国科学院代表团访越工作报告”中,代表团专门指出“此事没有及时向国内请示,和很好的同使馆商量,这是我们工作中的缺点”④。
1974年11月,越方通过中国驻越南大使馆向中国科学院提出将筹组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委员会共同组成的代表团在1975年夏天访华,商签《1975—1976年科学合作计划》。为此,1975年4月,中国科学院、中国教育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外交部联合向中国国务院请示,提出“准备接待越方代表团,但是越方将要提出的社会科学项目,科学院承担有困难,因为科学院目前无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而哲学社会科学的文学、语言和历史等工作又正处在斗批改阶段”,“共同研究认为,待越方提出社会科学具体项目后,再商有关单位,并报国务院审批。如越方坚持沿前例”,“也拟同意”⑤。随后,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了这份请示。但是,由于越南国内形势的变化,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联合代表团未能按时成行,并提出双方在原合作项目的基础上改签《1975—1977年两国科学合作执行计划》①。
1976年5月,按照中国国务院批准的“热情友好、谦虚谨慎、实事求是、留有余地”的方针,中国科学院接待了来华访问的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代表团。在华期间,越南代表团访问了北京、延安、西安、上海和广州等地,参观了9个研究所和1所大学。同时,中越双方只经过3次商谈便达成了协议,中国科学院承担了越方所提项目中的7项(除邀请中国古汉语专家组和越方主动撤销的水库地震考察),越方承担了中国科学院提出的4项,但是出于接待困难等原因,对考察人数和时间做了一定的限制。此外,中国科学院还承担了越方临时提出的2个考察项目,但考虑到双方项目的对等问题,建议待越方提出具体考察计划后再以通讯方式商定,而对不能提供的2个资料项目,也实事求是地向越方做了说明②。期间,中越双方就越南向中国科学院提供植物、果木和药材种子等问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会谈,越方表示在收集这些植物时有技术性和时间等问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他们愿努力提供,并保证交到中国同志手中的是好苗木种子,所以要研究先提供哪些种子③。最终,中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越方同意接受中方提出的81种植物名录,并将研究和逐步执行④。同时,针对合作协议于1974年2月6日期满的情况,中国科学院按照1973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中国科学院派代表团赴越南商签科学合作计划的请示报告》中“与越方换文确认延长有效期”及“不再批报”的意见,延长了其有效期。
三、结 语
总体而言,中国科学院与越南之间早期的科技合作是在中越两国文化和科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而从1964年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到1977年越南科学院成立(1975年越南在内部宣布成立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前的这段时间内,双方的合作采用的是中国科学院与越南国家科学委员会的“院委”合作方式。越方来华考察和进修实习的专业主要是计量标准、农业生物、植物、地质、地震、自然区划和土壤学以及社会科学方面的考古、语言、文学和历史等;中方赴越考察的专业主要是热带植物、天然药用植物、微生物水稻植物生理和旧石器考古等,未派出过进修实习生,但是,应越方要求,派出了科学工作者进行水土保持和古代文学方面的讲学和帮助工作。此外,双方还进行了种子和图书的交换,中国科学院还向越方提供了一些技术资料、样品和考古年代(放射性同位素碳十四)测定等。但是,受越南战争和越南国内科学水平的影响,中国对越南的援助主要以经济援助和军事援助为主,中国科学院与越方的科技合作主要是以人员往来为主,在特别具体的科研项目和科研仪器方面的支援并不是很多,因此,在深度和广度上不如中朝(鲜)“院院”合作和中阿(尔巴尼亚)的“院校”和“院院”合作,而且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越方十分重视与中国科学院在社会科学方面的合作,虽然期间中越两国的关系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是,中越双方的“院委”科技合作一直没有中断,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越南科学事业的发展,因此,这也是中越关系史上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