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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及其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2018-09-10郑素勤

大东方 2018年8期
关键词:特点商业银行应用

郑素勤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权利质押的特点,接着对权利质权的实现形式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紧紧围绕着权利质押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应用展开了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旨在可以和相关人士互相交流学习,供以借鉴。

关键词:权利质押;特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应用

引言

我们都知道,权利质押是和财产抵押并行的物权担保形式。和抵押进行比较发现,权利质押有着较多的优势,例如操作便捷、稳定性强等,得到了债权人的一致好评。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来说,在开展信贷管理的时候应当灵活运用这种担保形式,对降低风险系数、提高资产水平以及利益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1 权利质押的特点

1.1财产性

主要用于质押的权利一定要拥有相应的价值或者是交换的价值,这样才能够给持有人带来相应的利益。权利质押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担保职权的实现,主要用于质押的权利一定要具备财产内容,这样做是为了可以代替债权的实现。因此,无论是对于行政指挥权等相关非财产权来说,生命权等人身非财产权而言都无法用于质押。不仅如此,该财产权普遍都是私法上的财产权,例如债权、股权等,针对公法上的财产权而言,除了有特定的要求之外,一般情况下也不用于质押。

1.2可转让性

主要用于质押的权利能够通过转让、应用等多种手段实现其价值,进而实现清偿债权。因为债权人心甘情愿接受质押担保的目的不是为了可以得到质押的权利,而是想要得到其交换价值,这样才能通过变现的方式清偿债权。假如该权利无法达到转让的目的,那么质权人不但不能使用该权利变价受偿,而且也无法得到该权利,这样就会致使设定权利质押没有了存在的价值。所以,不能转让或者是变现的权利无法使用到质押当中。

1.3稳定性

主要用于质押的权利可以特定化,能够被质权人控制,其标志为有相关权属等方面的权利凭证,亦或是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打个比方来说,用于质押的专利权一定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证书,同时还要有相关部门成立的专利局当作指定的登记机关;针对质押的存单来说,一定要拥有相应的存折或者是存单,同时有存款所在信用社或者是相关机构当作存款的兑付人。假如无法提供相应的权利凭证,那么就无法享有出质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价值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那么就不能对该权利进行科学的控制,更别提实现该权利了。所以,这种类型的权利不应当用于质押。

2 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

2.1兑现

实质上是把质物依据其记录的实际金额等兑付成现金,主要是用来清偿债务的。显然这种形式通常在票据、债券等当作质押标的情况下比较适用,属于自力救济的一种手段,只要确定债务人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债务,那么质权人就能够以正当的理由以质物债权人的身份将其兑现,进而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个期间不需要得到出质人的允许,其流程也非常的便捷。

2.2折价抵偿

实质上是由质押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把相关质物换算成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是用来抵偿相关债务的,最终质物是属于质权人的。由此可见,这种形式主要对除了票据、债券等以外的全部质物,例如质物为仓单、提单项下的货物等方面都比较适用。这种方式通常在诉讼之前通过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协商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仲裁环节甚至在执行期间都可以由法院等相关机构协商进行。

2.3变卖、拍卖

实质上是由质押当事人或者是交由第三人等途径,把质物依据相关比例公开出售,这样就可以在此基础上扣除委托费用以后实现优先受偿。显然这种形式主要对除了票据、债券等以外的全部质物都适用。和折价抵偿比较可以看到,变卖、拍卖具有较强的公平性,特别是在引入公开竞价等相关制度以后,能够使各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中的相关规定来讲,人民法院在实际执行案件的时候,如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都需要采取公开拍卖等形式进行处理。

2.4使用

实质上是当事人通过自己协商或者是通过法院等方式,由质权人占有、应用质物或者是交由第三人占用、应用质物,其目的是为了以应用所得收益偿还指定的债务,并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质物的所有权依然是出质人保持不变,应用到期后,质物最终要还给出质人。显然这种方式对于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比较适用,质权人心甘情愿应用该商标、著作等,换句话说就是赋予质权人一定时间的商标、著作权等。

3 权利质押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应用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以了解到:“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因此,商业银行需要认真核查担保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同时还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以及抵押权和质权的可行性做好严格的把关。而《贷款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再一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提供 涵盖权利质押中不同种类的担保,不但是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信贷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其维护切身利益、减少贷款风险系数、提升贷款水平,最终满足“效益性、安全性”的实际需求。不仅如此,我国实施的《担保法》中也对保证、低压、定金等多种担保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在实际开展经营管理的时候使用最为频繁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保证;第二,抵押;第三,质押。尤其是就权利质押而言,它属于担保形式之一,和抵押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它有着操作方便,容易变现等诸多优势。所以,商业银行在选择担保形式的时候,应当将权利质押放在第一位。在对权利质押进行设定的过程中,应当对以下几点予以高度重视:

第一,需要对审查权利的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同时还要全面了解处置、变现的可能性。实质上主要用于质押的权利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完整可靠,存不存在禁止质押、转让等相关规定,权利的价值是否处于可靠的状态,处置、变现是否简单。因此,在对质押物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尽可能挑選信誉度高、变现能力较强的权利,例如汇票、国债等,但是针对那些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价值不保准的权利,通常不应设质。

第二,在充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办理关于权利质押的相关手续。当书面质押合同签订完、明确拟质押权利的时候,还应要求出质人以最快的速度交付权利凭证,并在第一时间办理好止付、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最后再依据管理主要凭证的手段、形式对相关权利凭证进行科学的管理。比如针对存单质押来说,不单单要交付存单,而且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存单开出的地方申请止付;就票据质押而言,需要结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制度办理质押背书手续;针对公法上的财产权质押来说,需要做的就是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等。

第三,应当对质押权利到期或者是变动等情况做好监控工作,并采取最为适宜的手段妥善处理质物,以实现质权。例如在质押期限的时间内,假如质押的债券、提单等已经到了约定的时间,那么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兑付或者是将货物提取出来,然后把所得的资金、货物做好提存工作或者是用于提前收回贷款;倘若质物价值出现降低或者是异常的现象时,那么这个时候应要求债务人继续填补质物或者是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当贷款达到约定的时间,如果当债务人出现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么尽可能使用直接兑付等多种途径,以降低处置成本。如果在此期间协商不成,那么就要在第一时间申请支付令或者是提起讼诉,拿起法律的武器收贷。

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得知:本文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围绕着权利质押以及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展开了讨论,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旨在可以为相关人士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供以借鉴。

参考文献

[1]田雷.浅议商业银行权利质押担保业务[J].经济师,2011(01):206-207.

[2]朱传峰.权利让与担保与权利质押之比较[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6(04):157-158.

[3]沙海萍.商业银行权利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研究[J].新金融,2010(01):59-62.

[4]方莉,张宏光.权利质押若干问题探讨[J].山东审判,2004(01):44-46.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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