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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研究

2018-09-10

大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民政工作规范性民政

新时代民政法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方位、开创性的成就和深层次、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基于中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变化,民政部门在各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为了回应社会的需求而探索和完善的各项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应着重关注民政相关工作在进入新时代所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对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民政法制建设在新时代面对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以及在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宏观结构以及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内涵特征

(一)对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内涵认识

1.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政业务开展的基础性工作

民政法制建设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工作改革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通过构建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有效推进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民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民政部门权力运行,依法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

2.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长期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的调节之手,在社会再分配的过程中要充分注重社会公平,在提供普惠性社会福利的同时,对于特别需要照顾的群体应提供更多更好的民政服务,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实现社会实质公平。

3.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民生权利的保障性工作

当前,我国的民政法制的“管理本位”、“义务本位”色彩还比较浓厚,而新时代的民政法制建设则以人民为中心,以民生工作为重点,人民群众的“权利本位”观念得以确认,是实现人民群众民生权利的重要保障性工作。

4.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性工作

民政法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时期,民政法制建设将构建起以民为本、内容全面、结构合理、权责清晰、操作性强的民政法制体系,在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方面为构建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特征

1.兜底性

民政法制的兜底性使得民政法制以给付行政为重要内容。民政工作基本上体现为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在理论上被称为“给付行政”,也就是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2.社会性

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民政工作总是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民政法制建设也应当具有足够的社会性。

3.广泛性

即民政法制在内容上涉及多个领域。民政工作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基层治理、区划地名、婚姻管理、殡葬管理、社会救助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等。这些领域相互之间的业务联系并不紧密,甚至完全没有关联,许多工作可以自成体系、独立运行、各为一体。

4.行政合理性

民政法制在学理上更需要强调行政合理性原则。民政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尤其是生活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因此在相关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有上位法依据”,更需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针对现实中不同的问题,在合法的裁量幅度内尽量做出具有合理性的决定。

二、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民政工作提供了有力领导

一方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助于进一步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民政法制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党内规范性文件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为民政法制体系的规范整合创造了条件。如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涉及社区治理、社会组织、殡葬改革等领域。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使得民政工作更受重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还明确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发展”的新阐述,同时也将民政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

(三)法治政府建设为民政工作法制化创造条件

自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全面的、系统化的法治政府建设已有近二十年的历程,法治政府初具规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专门性法律为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铺设了“顶层设计”;行政决策体系基本形成、决策过程基本规范化;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水平和法治能力逐步提升;各级政府基本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对政府的监督体系也日益成型——这些都为民政工作法制化提供了良好基础。

(四)社会力量的发展为民政工作提供了外力支持

进入新时代,社会力量进一步发展:一方面,社会团体等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社会治理,能够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分担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社会力量的壮大也使得社会公众更有能力、有意愿参与民政相关工作,进而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到民政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建设过程中来。这就使得民政法制建设必须更加重视对社会力量的规范,如对于社会组织、慈善募捐、购买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范。

(五)《立法法》的修正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在2015年修正后,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數量大大增加。站在民政工作的角度,新修正后的《立法法》无疑赋予了地市一级的地方更多的立法权限。

(六)新时代依法治国实践对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依法治国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程序运行机制,同时还要凝聚民智,扩大法律的社会基础,这些要求都为民政法制工作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七)民众需求的多元化要求民政法制建设具有更强的回应性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人民群众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而对需求多元多样变化要求的结果,民政法制建设必须科学判断群众的需求,要善于做调查研究,善于总结概括,分析判断共性需求和个性需求、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当前需求和长远需求、一般需求和重点需求,修订或废止已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当前群众需求的内容,及时补充新的内容,以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需求。

(八)民政工作的复杂性亟需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

民政部门职责多、业务范围广泛,必然导致民政法律法规的复杂化。新时代民政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增加,在相关业务上的法制空白亟需填补。在基层社会领域,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就要求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开展社会建设、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同时对于民政工作而言,需要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制建设,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

(九)实现更高水平民生要求整合民政与其他部门的法制资源

民生既是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也是其发展的落脚点。在新时代背景下,民生被赋予了更深刻、更广泛的内涵。对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为己任的民政部门来说,不仅要注重部门内部法制建设,更应该注意加强与公安、工商、教育、人社、卫计等部门互联互动,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法制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的保障更高水平民生的法制体系。

三、民政法制建设的广州经验

广州民政法制建设肇于改革开放之初,起步较早,先行先试,各方面民政制度体系建设较为完善,一些立法经验成为上级立法的借鉴。

(一)创新引领,加强重点领域突破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州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为各项改革事业先行先试的重任。广州民政也为这些先行先试提供了许多制度保障,其本身也成为民政法制工作的创新。以社会工作为例,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市老人院、荔湾区逢源街道办事处等分别与香港圣公会福利协会合作、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等合作,尝试引进香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手法。2005年,广州市委市政府即出台了《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2018年相继出台了《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关于加强社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再如,在慈善立法方面,2012年颁布《广州市募捐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慈善募捐的城市法规,该条例为中央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出台积累了经验。

(二)扩大参与,促进民主科学立法

完善民政立法的正当程序,实现民主、科学立法,其标志就是建立多样化、富有实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广州市民政局在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一方面,充分发挥广州民政各类公众参与平台的作用。这些平台包括广州市民政局智慧团、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广州市民政局科研基地、殡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等。以平台为依托,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民政决策、立法、调研等途径,完善公众参与意见反馈制度。

另一方面,注重在各項具体工作的过程中融入各种参与机制。包括坚持实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前公示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及时在局公众网进行意见征集;畅通公众网“局长信箱”、“意见征集”和微信微博留言窗口,及时办理回复。举办各类面向公众开放的活动,如举办殡葬等民政专项工作及广州市救助站等下属事业单位的公众开放日活动等。

(三)健全配套机制,加强法制保障

1.健全立法规划机制

将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急需立法项目纳入到民政法制中长期规划,增强民政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协同性。同时,建立民政法制年度工作目录,以制度化的方式将中长期规划项目分解到每年,实行目录管理及项目化运作,明确各项目的推进、完成时间节点。

2.健全立法评估机制

主要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政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基本情况、实施绩效、立法内容、立法盲点、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估。立法评估对广州市民政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提出加强改进意见,促进民政立法质量的提升,加强了民政法制工作的科学性。

3.健全文件清理机制

专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清理指引》,加强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清理工作。

(四)规范行政权力,保障法制落地与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是较早自觉探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民政部门之一。早在2013年,广州市民政局印发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分别颁布了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新时代民政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民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时代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尤其是随着我国的立法制度在新时代的进一步完善,2014年颁布的《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和2011年颁布实施的《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均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以回应新时代对民政法制的新要求,规范民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加强中长期立法规划

将现有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规划工作制度化、正规化,建立法律法规制定的中长期规划。例如,可以明确建立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五年规划制度;并建立公开征求规划意见的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渠道,提升规范性文件规划的质量。建立规划的梯队,条件成熟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第一梯队可以优先制定,条件尚不成熟但确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第二、第三梯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近年来,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实施《全市民政工作法治化建设方案(2016-2020年)》和年度法治化建设实施意见,就包括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划方案,并且在方案中细化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及分工,便于落实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2.完善法律配套文件制定

完善的法制体系不仅应该覆盖范围全面,而且必须是层级结构合理的,相关领域的上位法出台后,必须尽快制定配套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衔接。因此,在制定上位法的过程中,若某些条款无法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则应注明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上位法的指示精神和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也应建立自查制度,在上位法出台或修订后,及时对本部门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缺失和过时的文件要及时补充和修订。如《慈善法》出台后,广州市民政局立即启动制订《广州市慈善条例(草案)》,以更好地落实《慈善法》。

3.建立健全立法评估制度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还应该完善配套的评估机制,以保证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如2017年,广州市民政局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事业、殡葬管理等领域的部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其中对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创新探索被选入2017年度法治广东建设年度报告案例,受到省市法制部门的好评。

4.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规范指引机制

立法质量的提升,离不开立法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有必要健全民政立法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指引。对民政立法工作的表述规范、立法文本规范、立法工作程序规范三个部分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建立立法工作程序规范性指引一方面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语言、文本的规范性使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现歧义、矛盾以及表述不清等问题而导致有法难依。

5.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民政法制工作包含了许多社会性和专业性的问题,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这些问题未必都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需要社会公众和专家参与作为辅助。在性质上,这种多元立法主体参与机制其实就是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搭建政府、专家、公众的利益协商平台。在明确这一基本思路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公开、改善听证会效果、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等具体的立法和决策程序。例如,广州市民政局于2016年组建成立广州市民政局智慧团,首批智慧团涵盖顾问、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民政服务对象和成员单位。实践表明,这种新型的专家咨询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相对于民政业务覆盖范围广泛而言,民政法律法规还相对偏少,很多重点领域缺少指导性和约束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和其他一些专项工作中,还存在立法空白,应重点加强这些领域的立法建设,完善我国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1.社会救助领域立法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法治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作为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的根本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仅70个条文,雖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八种类型,但法条内容过于简单,还存在前文所述的碎片化问题。此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也不足,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社会救助法》。在《社会救助法》之下,围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分别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以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

2.社会福利领域立法

在社会福利领域,虽然我国已出台了《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的社会福利立法属于特惠型社会福利立法,内容相对分散,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方面法律规定还不够,同时,在一些社会问题频现的领域上还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领域法制体系。如在养老领域要建立健全老年监护制度,在儿童福利工作上要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专项法规,包括《中国儿童收养法》《孤残儿童保护法》《儿童津贴法》等。最后,在未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社会福利法》,为我国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3.社区治理领域立法

目前,社区治理主要是依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三部法律以及《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相对于基层社会结构的变化而言,已经显示出了严重的滞后性。有必要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纳入优先修法项目。此外,我国现行的社区治理法律主要属于组织法,对于社区治理的规定非常少。因此,还应针对社区治理单独制定一部分《社区治理法》。

4.社会组织领域立法

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二是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是明确社会组织的产权属性并加大保护力度。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财产属性,建立社会组织财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加大保护力度。四是完善政策填补制度盲点。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及近年来涌现出的大量“离岸社团”、“网络社团”,尽快通过修订相关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纳入监管范围,规范服务行为。

5.社会工作领域立法

在社会工作领域,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以《志愿服务条例》为代表的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能涵盖社会工作的全部领域,而社会工作也是目前社会亟需发展和规范的领域。我国社会工作立法的原则应包括服务对象利益的优先满足原则、服务主体专业化原则、服务方法的标准化原则、服务程序的规范化原则。在内容上,社会工作立法应包括管理体制、社会工作者的市场准入、社会工作服务事项、社会工作标准、财政补贴、激励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6.专项工作领域立法

一是在殡葬管理方面,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确立起了殡葬行业的基本制度,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罚则刚度不足,行政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致使管理和执法力度不足。因此应要加快《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及时更新完善。在修订过程中要注意尊重传统习俗,充分吸纳民意,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寻找平衡点,坚持尊重习俗、生态、环保、公共利益的殡葬基本原则。

二是在地名管理方面,我国地名工作现行的最高法规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三十余年间地名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已不能适应地名工作的需要。因此,亟需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应明确修改地名的程序、主体、责任;加大对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顿力度,及时整治地名乱象;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地名标准化,净化地名环境;等等。

三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方面,2003年國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十五年过去,该条例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该项规定为服务对象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2017年广州开始探索推进婚姻登记“通办全城”试点,2018年1月全面铺开“全城通办”服务,受到了国家民政部、省政协及广州市民的高度赞扬。建议尽快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尽快打破地域和户籍的限制,打破政府部门间信息壁垒,加强与公安、司法系统的信息共享,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方便的办事途径。

(三)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与清理规范性文件,提高法律法规适用性

1.加强社会参与,及时回应社会需求

及时回应相关群体最新的需求,是解决法律法规修订迟滞的根本途径。例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近三十年,当前城市居民的居住模式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居民关心的许多问题上,如与小区物业的关系、小区公共设施的处置等,居民委员会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这就凸显出其修订迟滞的问题,因而需要在社区治理中积极吸收公众意见、着力加以解决。广州市民政局近年来坚持公开发布相关立法和修订的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各种平台搜集和反馈公众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规定适用期限,倒逼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废止

法律法规修订、废止迟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相关的约束和提醒机制。因此有必要严格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限,一方面可及时提醒相关工作人员提早做好法律法规修订的规划,另一方面在本部门内部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制更新机制。如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做好民政立法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题目标注为‘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又未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等级设立适用期限,一些位阶较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可以适当延长其适用期限。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施行。

3.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许多规范性文件是因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而临时制定的,许多条款的制定具有临时性与特殊性。随着环境的变化和更高一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一些规范性文件不再具有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常态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主动审查和评估修订法规性文件,这样不仅能够使得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合理,同时也是消除法规之间矛盾,使法规能保持纵向一致的有效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可每一年或两年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四)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法制资源

1.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民政项目的整体管理制度

民政法制建设的立法碎片化问题主要体现在内部、外部两个方面。就民政系统内部而言,为有效打破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各自为政,资源无法有效整合等问题,有必要探索建立民政法治数据信息网络平台,以立项、管理、评价等步骤为框架,建立民政项目的审查筛选制度、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项目运作的保障制度、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等,形成项目化管理的整体机制,对民政法制项目、废立改释等工作实行系统化、信息化监控、预警、提示和管理,以项目为载体整合民政系统内部的行政资源,避免碎片化造成的问题。

2.合理出台党内法规,发挥党的统筹领导作用

就民政系统外部而言,在管理对象和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部门,且缺乏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时,可以合理出台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各部门有序开展工作,一方面可以在同一层级上整合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各部门执法标准不一、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问题的出现。例如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方面,2017年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涉及到广州市各级政府及民政、公安、教育、残联、卫计委等部门。此外,在社会救助、殡葬管理、防灾救灾等领域都可以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整合各部门行政资源。这就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详细梳理本部门职能,对每项工作的权责列出详细清单,在需要党委进行统筹的工作领域制定详细的立法计划,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五)加强立法与执法保障,提高民政法制水平

1.建立民政法制中心,整合民政立法力量

民政法制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法制机构和专业法制人员,来统筹本部门、本单位的立法规划,指导、监督立法过程。因此,在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门的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在本部门建立民政法制中心。首先,在机构职能上,通过编制“三定方案”,明确职责,将部门立法工作从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开来。各单位法制中心的主要职能应该包括法制规划、立法指导、法制评估、法律法规清单管理等。其次,在人员配置上,一方面可以整合本单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进入法制中心,做到人尽其才,另一方面在新增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配置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名额,形成既熟悉业务工作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民政法制队伍。再次,在成立专门法制中心的基础上,探索法律顾问制度,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担任法制建设咨询工作。

2.加强法制经费投入,保障法制建设稳定开展

法制建设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是在建立专门的民政法制中心的基础上,必须合理编制预算,在足額安排办公经费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各项法制专项工作经费,以保障法制建设稳定开展。首先,在经费的投入上,除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外,上级民政部门也应对下级法制建设进行一定的财政补助,确保民政法制的日常办公和专项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其次,在法制经费的预算上,要在制定年度立法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部门日常办公经费、法律顾问咨询费、前期立法调研费、专家评估、法制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合理编制预算。最后,在经费的管理上,要建立健全民政法制建设专项经费监督保障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民政法制经费公开制度,形成法制建设经费自查监督、审计监督、单位内部领导监督、本级财政部门和民众的外部监督体系。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由于民政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基层和传统习俗,执法阻力较大,因此经常出现执法软化的现象。要改变这一困境,仅靠民政部门自身执法力量的建设远远不够,还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政执法宣传教育,向群众传达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民政执法新形象,增强民政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营造有利的执法氛围。这需要民政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公开和执法监督工作,向社会和民政对象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对公众的承诺切实兑现。如2016年广州市民政局出台了《依法行政监督员管理办法》,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组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等各领域中选聘监督员,对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义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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