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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寻衅滋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2018-09-10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8年5期
关键词:人财物法益财物

李奋军

寻衅滋事案件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案件,在派出所民警的日常办案中时常遇到。但由于寻衅滋事案与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故意毁损公司财物、聚众斗殴等治安案件或刑事犯罪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交叉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带来的困扰,办案人员要深刻把握寻衅滋事案件的行为特点以及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的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一、正确把握行为特征

寻衅滋事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寻衅动机,对于确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以及区分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但寻衅动机认定的关键不是事出有因或无因的问题。无论是有因还是无因,均可认定为寻衅动机,关键在于行为人所谓的“原因”能否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事出有因还是无因的寻衅动机将寻衅滋事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即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对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通过打砸的方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行为动机是通常情形。但对于行为人与他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损毁财物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也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动机。

在办案实践中,民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供述或辩解认定其是否具有寻衅动机,而要根据查证的行为推定行为的主观动机。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如笔者侦办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微信群里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害人刚入群不懂游戏规则,收到红包后未在群里发红包,引发行为人的怨恨,行为人遂联系被害人要求说明原因,在被害人将自己的位置告诉行为人后,行为人手持砍刀砍向被害人,幸被与被害人一起的王某及时制止未能砍中。仅仅因赌博玩游戏产生的矛盾便对被害人持凶器殴打,尽管事出有因,但此举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注重收集证据的特殊性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在侦办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方面的特殊要求。在执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而寻衅动机的认定更多地要依靠言词证据以及一些视频资料进行认定。因此,上述证据的有效获取十分重要。

在询问被害人、证人时要重点询问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相识、平时有无个人恩怨或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以及行为人为何伤害被害人或损毁财物,行为有无随意性及占用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动机等,以确认犯罪的起因,既要询问直接原因,也要询问间接原因。同时,要详细询问行为人行为的过程,通过行为的过程以综合判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殴打他人的起因以及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殴打被害人的目的、动机,损毁、占用财物的目的、动机,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

以上言词证据的有效获取对于认定行为人的寻衅动机十分必要。除了获取言词证据外,根据寻衅滋事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的特点,可及时调取视频监控资料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以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

三、严格立案标准

刑法的每一个罪名都是在保护特定的法益,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具有特定性。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表明该罪保护的法益不同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个人法益,而在于社会法益即社会公共秩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是否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就是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或对他人的财物进行损毁,如若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随意占有、损毁他人财物,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就应该立案侦查。实务中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殴打他人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损毁他人财物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但行为方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办案人员要从寻衅滋事罪是为保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特定法益的要求出发,严格立案标准,以体现执法的公正性。

从2013年“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模式有的属于结果犯,如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的行为;有的属于行为犯,如持凶器殴打他人,并不要求轻伤或轻微伤的实害的结果;有的属于数额犯,如随意损毁他人财物达到2000元以上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有时行为人的行为既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损毁财物等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此时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立案侦查。司法解释将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纳入刑法的制裁范围,相比较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明显降低了入罪的标准,扩大了打击范围。复杂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行为性质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人员要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把握入罪标准,既要防止将本应纳入刑法打击的犯罪非罪化,如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尽管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凶器的社会危险性决定了刑法打击的必要性;又要坚持刑法的歉抑性原则,防止将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按照尋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把握好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一般阻却事由,对于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特别是基于积怨,进而实施殴打、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执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只有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严格把握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结合执法实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才能实现罪刑均衡,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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