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办理中涉案财物处置应注意的问题
2020-10-21李奋军
李奋军
治安案件办理中,涉案财物的处置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的质量。办案民警要从规范涉案财物保管、涉案财物的流转、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理及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以有效应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新要求。
一、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涉案财物保存与管理程序不规范。治安案件办理中,有的涉案财物既可能是案件的证据,也可能是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对涉案财物的保存与管理不当既可能影响案件的调查,也可能影响案件当事人财产权。执法实务中,部分基层民警对涉案财物的保存与管理程序不当,违反涉案财物保存与管理的制度规定,对涉案财物保存不善,导致涉案财物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
2.涉案财物的流转不规范。执法办案中,因案件办理的需要常会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或检查。在这些涉案财物流转程序中,一些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流转登记台账不健全,调用制度不落实,涉案财物流转不规范,影响了涉案财物的安全。
3.涉案财物实体处置不合法。涉案财物根据性质的不同需要进行不同的实体处理。但执法实务中一些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不当,不能正确处理扣押扣留等暂时性的财物处置措施与收缴、追缴没收财产等终局性的涉案财物处置措施,有的甚至对涉案财物不作处理导致一些行政案件虽已结案,但涉案财物未作处理。
4.当事人权利保障不到位。在案件办理中,部分民警对涉案财物未及时返还导致了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质疑,一些民警对一些特殊的涉案财物长期保存导致涉案财物返还时价值降低,引发与当事人不必要的纠纷。
二、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对策
1.规范涉案财物的保管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涉案财物的保管中,公安机关实行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为原则、办案部门自行管理为例外的做法。如若办案部门自行管理,则实行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回避的原则,严禁由涉案人员自行保管财物,以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原则的要求,办案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能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其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具有暂时性。从涉案财物的保管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办案人员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或现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交付本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进行保存和管理。
2.依法规范流转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的挪用、毁损、违法使用等问题往往发生在流转环节。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如作案工具一旦被毁损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需要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一旦挪用,毁损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将涉案财物移送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本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涉案财物流转的电子台账并建立辅助的纸质台账,实现涉案财物流转达到来源清楚、保管安全、去向明确的要求。
3.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方式和途径。办案人员要根据涉案财物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处置。在处置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区分永久性的处置措施和临时性的处置措施。在涉案财物的处置中,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先要采取扣押扣留的临时性处置措施,如作案工具、赌具等先行扣押扣留,扣押扣留具有临时性,期限性,办案人员在案件终局性处理时就需要进行收缴或追缴。其次要区分收缴和追缴。收缴和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置措施,但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对象是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作案工具、违禁品等涉案财物如毒品、赌具等违禁品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收缴;追缴是针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措施,如违法行为人盗窃他人所得财物。执法实务中,一些办案民警对追缴和收缴区分不清,导致该追缴的进行收缴,该收缴的财物进行追缴。再有是作案工具要依法扣押、收缴。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件以及盗窃案件中,像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他人的木棒以及盗窃案件中的手电筒、螺丝刀、编织袋,一些民警因为这些物品价值较小,有的时候民警就将这些东西置之不管,既不扣押、更不收缴。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和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的要求,即使价值不大的物品也应当予以扣押、收缴。如果收缴后不需要随案保存,且无法拍卖、变卖、上缴财政部门的,可登记后随时销毁。同时,即使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中的作案工具,也要扣押、收缴。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没有处罚,对涉案财物、作案工具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作案工具本身财产性价值很小,但可能证据价值大,如有的行政案件待鉴定后需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其作案工具单从财产的价值而言,价值很小,但也可能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的关键证据,其证据价值很大,这时更需要妥善保管,即使扣押后因价值小不进行收缴,但必须进行证据保全。
4.注重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涉案财物的处置与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人权。执法实务中,对于从违法行为人处追缴的被侵害人的财产权属明确且当事人无争议的财物要及时扣押,扣押后能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要及时返还。扣押扣留属于临时性的财产处置措施,要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并对于因案件办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要对财物的所有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对财物进行依法处置。特别是有些涉案财物不宜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会降低财物本身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手机之类的电子产品更新速度较快,长期保存会影响手机本身的经济价值和使用寿命,办案民警要提高办案效率,对涉案财物及时进行处理。
总之,涉案财物的处置关系着办案质量、关系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派出所民警要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依法规范处置,以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提高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