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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务身份,保单涉税操作举要

2018-09-10郭升玺

家族企业 2018年8期
关键词:遗产税人寿保险大额

郭升玺

资产保护与规划是2018年国内高净值人士关心的主题,当然在此课题下,保单是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底层资产。然而坊间往往充斥着以偏概全地将保险渲染成“避债、避税、避CRS的家族资产规划全面方案”。由于销售之主要目的是“卖”,因此保险内容是否完全符合客户的真正需求,则可能在成单时间压力下无法完全详尽说明。

由于此议题涉及保险关系人的税籍身份、保险险种管辖地等诸多变数,因此本文将国人常见的情况,简单将变数控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以及美国三处常涉及的法域,对坊间话术稍做进一步说明,冀望作为有利于客户在以保险作为资产配置时的评量参考。

不同税务身份:购买保险不一定都是免税

许多保险推销话术会将保险形容成“完美避税”,其实不仅是国外,中国对于税制也是朝着以自然人税收征管为主的方向深化,基本上会按照资产和收入,将自然人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及一般自然人纳税人三类。

一般所谓“收入”就是工作收入、投资所得利息、分红或者资本利得等,而“资产”则是个人拥有的房地产、土地、金融资产、公司股份、买卖股票、无形资产、天然资源和收藏品。自然人持有的保险受益也不是一刀切式的全部都免税。举个例子:

赵总21117年刚刚拿到美国绿卡,想要到香港去买张保单避税。由于美国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税务局)的全球征税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非个人资产。因此如果美国人(包含绿卡持有人)购买香港保险,就需要向美国工RS申报。虽然香港的人寿保险的死亡赔偿金是免税的,但如果买的是分红保单而且中途取出收益,收益超过保费的部分属于资本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就会需要交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 )。

另外赵总是美国身份,所以持有外国保单必须每季度申报缴纳使用税1%,而且此税适用于任何外国的人寿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保险。其次须填写720税表申报支付的保费及支付使用税;填写8938税表,申报所持有保险细节;账户价值超过一万美元者需填写FinCen Form 114税表申报。

拥有美国身份后如购买香港隽X、充X未来、赤霞珠等储蓄(分红)险,其在美国的保险法规定内实质不属于人寿保险,因此,在持有美国绿卡后,这类储蓄(分红)险保单所产生的收益,会被征收“收入税”。而香港保险的分红作为境外收入,同样需要申报并补缴税。

因此,拥有美国国籍的人士应主要选择专门依照IRS规定设计的美国保单,因为客户从保险里面拿钱是用货款的形式,不需算作当年的收入也无须交税。

而中国内地对于保险的受益分红并没有具体的税务规定,香港则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这个时候要注意的是美国对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部分,其重点是主要看资本利得属于长期还是短期。如果短于1年就提取资本利得,税率就可能按照资产从10%到39.6%七档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并缴纳。

由于分红保单提取收益通常都是多于一年的长期资本利得,因此税率较低,一般从0%至最高20%;如果是采取保单货款方式将保单收益取回,那么原则上不会纳入资本利得税,且当保单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时还可以赚取息差。

如果是中国内地身份父母为在美国洛杉矶出生的孩子购买香港分红保单,父母(或一方)在提取分红时目前无须缴税,如日后父母在孩子成年后将保单持有权转给这个美国出生的孩子,日后当孩子提取分红时则增值部分需要交资本利得税。如果父母作为投保人帮孩子购买的是重大疾病险时,这张保单就是属于持有人“资产”,且投保人并非美国身份,因此如有赔付时并没有美国税务责任。如果父母之一方具有美国身份,而又想要购买分红型保单时,则建议夫妻配偶以非美国身份的一方作为美国身份的分红保单持有人,这样分红部分就不会落入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大额保单的税务应用重点

一般来说,购买大额保单,除了可以做大额保单贷款(PremiumFinance)放大资产量外,同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大额保单结构,做出不同目的的资产保护目的。

大额保单具有高度的规划弹性,不仅被保人可超过一位,高净值人士也可选择为夫妻双方、子女,乃至于为商业伙伴投保(如Key PersonUL)。在某些情况下所有权也可转移或增加被保人,并从原有的税收优惠基金中支付保费。当配偶的一方过世,其死亡抚恤金可以支付给未亡人。保单也可以安排为夫妻双方过世后再支付死亡给付。

如此使用大额保单结构,在满足税务规定的法律下,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家庭资产传承后的价值。同时当免税利益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时,不需要对这笔钱进行遗嘱检验或由政府审查,故可避免遗嘱检验(probate)和/或遗产管理稅(EAT)

一般传承的时间点,也正是最大笔金额转移的税务规划的关键时刻,因此客户一般会搭配遗产税财务顾问及律师,以大额保单的内容设计调整潜在税务风险。

譬如高净值人士拥有股票和债券,股票投资基金,超过一栋以上的房地产,第二居住地(绿卡)或佣有商业资产,那么累积的资产收益或遗产都有可能会面临税务责任。保单可以替代或预先支付这种应缴税款。譬如通过共同死亡保单(joint last-to-die policy),保险收益可以用来支付可能产生的遗产税,这就是以保单结构调整税前资产价值,来减轻重要资产价值的税收侵蚀。

大额保单所有者可以赚取并累计税款递延利息,潜在地增加投资的税后收益和长期的保单现金价值。同时大额保单的保证金免受二级年度利息收入的影响,直至退出。

一般来说,购买大额保单,除了可以做大额保单贷款(PremiumFinance)放大资产量外,同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大额保单结构,做出不同目的的资产保护目的。

譬如投资能力强,且现金资产具有一定规模的客户,就可以选择可变型大额保单(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VUL),保单持有人可选择将现金价值投资于各种各样的独立账户(类似共同基金),VUL保单有多种分账户供保单持有人分配现金退保价值,并涵盖整个资产类别和管理风格。单独的账户也可被设立为信托,以便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同时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保持隔离。这种结构与共同基金相似,但是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这对于想在美国进行资产配置是个极大优势,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了VUL的特殊税收优惠。只要人寿保险符合人寿保险的定义并且保单仍然有效,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可以赚取投资回报而不会产生当前所得税。免税投资回报可被视为用于支付保单内的保险费用。

又譬如高净值人士给孩子的教育基金,也可通过VUL保单允许延期退税(除在教育性的IRA或529计划外没有其他选择)的优惠,叠加上永久人寿保险,通常可以通过向借款达到免税优惠,另外,因为IRS在计算EFC(Expected Family Contribution家庭资助估计值)时不考虑现金价值,因此也不会影响子女求学期间获得联邦教育补助的资格。

通过其免税政策贷款的特点,VUL也可以用作日后退休时税收优惠的收入来源。而拥有大量遗产人士则可以VUL搭配设立寿险信托(ILIT)来进一步降低遗产税额。

如果夫妻两人年龄较大而希望做出对子女继承资产的税务规划,那么就可以选择未亡人大额保单(Survivorship Universal一ife policy,SUL)结构,简单来说是保单涵盖夫妻两个被保险人,且是在第二名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才会支付所得款项的终身寿险。除了具有一般大额保单如保费灵活、死亡给付免税等好处外,由于保险公司可能的支付期会拉长,因此SUL相对成本较低。通常不会超过两张单独的终身寿险保单费用。唯一需要考虑的是当第一位被保人死亡后,夫妻间年度赠与豁免额可能不再被切割。

购买保单要注意避免变成为MEC

保单的前7年保费(7 pay premium),如每年的保费超过规定缴纳的最高限值,那么该保险就会被定义为MEC账户,IRS认为MEC不是保险产品,而是投资产品。

许多高净值人士单纯想利用高现金价值保单作为避税方法,或者认为自己不差钱,就一次性全部买入一张高额保单。但是,如果客人为美国身份、或者是买的美国保单,而该人寿保单成立时投入的保费超过联邦法的规定,或者累计的保费超过美国税收法规(IRC)的规定,这份保单就会被认定为MEC(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改良型养老契约)。

判断保单是否为MEC,是通过IRS测算并规定出保单的前7年保费(7pay premium),如每年的保费超过规定缴纳的最高限值,那么该保险就会被定义为MEC账户,IRS认为MEC不是保险产品,而是投资产品,这时一旦成了MEC,在节税的功能上就会产生很大的“质变”,譬如:保单的取款不再使用“先进先出”(FIFO会计准则),而是“后进先出”(LIFO会计准则),也就是从保单得到的任何收入(赔付除外)都需要缴税;从保单货款出来的金额也被认定为收入,也需要缴税;59.5岁前的所有取款、贷款会导致额外10%的惩罚性税款,一经被定性为MEC后,这个MEC标签就永远存在,无论做任何保单更改,即便使用1035 Exchange去成立新的保单,新的保单尽管符合7 Pay Test保单最高保费限额计算标准,也会被定性为MEC。

因此如果想一次性将巨大数额的存款变成保单之前,最好先咨询保险公司,将支付保费的计划设计为阶段性保费(Stage premium),以取代趸交(single deposit),譬如分成4-5次支付保费,以满足TAMRA(Technical and Miscellaneous Revenue Act)要求,并通过如G PT(Guildline Premium Test)这样的测试,将此定义为保险产品而非投资产品,让保费和身故金成为一定比例关系,限定可以放入的保费最高限额。

提取退休收入免税及免遗产税的混淆

事实上身故金免缴收入所得税,但仍然会占用遗产税的份额,意即纳入遗产税总额中。

涉及美国背景的保险,生前每年提取的退休收入不用交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但这只限制在如终身寿险(Whole Life)或者指数型万能寿险(IUL)等有储蓄功能和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才可以生前提取收入,具体提取多少也要根据账户内的现金价值数额决定。假如该保单没有现金值(譬如保本型大额保单GUL),那么生前就不能提取收入。

其次是当身故时,免缴收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income tax&capital gain tax),这一点高净值人士经常混淆,以为是身故金“免缴遗产税”,这种理解并不正确。事实上身故金免缴收入所得税,但仍然会占用遗产税的份额,意即纳入遗产税总额中。如果遗产税总额在免税额之内则不用缴遗产税,但超过免税额则仍需要缴遗产税。

简单举个例子:

2017年美国的遗产税免税额是549万美元,持有绿卡的王总过世,遗产预计是350万美元,假如他人寿保险身故金是100万美元,那么该客户的终身遗产税免税额变成了549万-100万-350万=99万美元,继承人不需要缴遗产税。但王总遗产若是549万美元,那么这客户人寿保险身故金是100万美元就依照当年遗产稅率40%计算支付遗产税40万美元

保险上叠加“信托”的税务目的

如果资产或身份在如美国等涉及有遗产税的法域时,所有的资产保护结构就需参考婚姻关系无限制扣除额的应用原则设计,最典型的情况就是通过保单将所有资产转给未亡配偶。其模式可以有三种:

1)直接将配偶设定为保险的受益人;

2)设立遗嘱,将保单受益给一个信托;

3)采取寿险保单信托。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并非配偶,或者有多个受益人,或者是属于第二人死亡给付保单的时候,那么超过该法区规定遗产豁免额度以上的受益金额则会被课征遗产税。

许多客户现在都希望在保险上面加个信托,事实上并非所有保单上面,一定都得叠加一个信托弄成保险金信托才安心,设计任何结构都必须要有原因。

举个美国夫妻的例子,如果配偶中有一人是非美国公民,如美国身份的配偶过世,依照规定非美国身份的未亡人就无法适用美国夫妻婚姻扣除额,如此就可能造成资产传承时额外的税务负担。此时当事人可设立美国的合格国内信托(ODOT)来持有包含保单等在内的资产,在至少有一名受托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国内公司等条件下,使得未亡人有权从信托资产中扣除遗产税。

如果高资产人士具有英国身份,那么包合可撤销的信托等任何信托的资产,都被视为赠与并需要收税,这时假如保单已经买了但又想将保单放到信托内,则可考虑运用年度豁免赠与可以免税资助人寿保险信托条款,对信托做出终身赠与(life time gift),然后买下保单的内插预留值(interpolate reserve value)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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