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孕限制性开放的可行性
2018-09-08吕佳卉
摘 要 本文从功利主义视角出发,对代孕限制性开放从伦理学理论和现实需求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为促进限制性代孕合法化给予支撑。基于功利主义的观点“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特殊人群(如不孕家庭、失独家庭)有限制性的开放代孕,不论从个人或是社会角度出发都可以促进幸福的最大化。虽然有代孕需求的只是少部分人,但近些年不孕症患者和失独家庭的增加,已经使我们无法忽视这些家庭的需求。法律和道德应同时作用,保障代孕技术合理规范应用。
关键词 功利主义 代孕 合法化
作者简介:吕佳卉,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22
代孕作为一项新兴的辅助生殖技术,在伦理方面一直是争论不断,而在法律方面我国对代孕是明令禁止的。可在这样的争议与禁令之下,代孕现象却屡禁不止,而在“二孩”政策出台以后,代孕话题显著报端的频率又一次增高,屡屡禁止只是将代孕由“阳光”转入了“地下”,人们铤而走险的行为背后折射出对这种技术的需求。有生育障碍的人是社会的少数人群,可这少部分人生育权的选择、对子嗣的渴望,值得全社会给予关注、关爱。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可以从伦理方面提升对代孕这件事情的认同度,更好的展现出社会对有生育障碍人群的人文关怀。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
功利主义是一种道德价值评判的伦理学说,以行为产生的实际功效为标准,其主要代表人物为杰尼米·边沁和约翰·史都华·密尔。功利主义判定一个行为的标准是这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能否给最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如果可以,那这个行为便是好的行为。也就是说人应该做出可以给最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快乐是可以按单位来换算的。
这个换算中,边沁认为的快乐是单纯量的累加,而密尔在此基础上将快乐的质引入,认为快乐除了有量的不同,还有质的差别。功利主义强调快乐,但它不是利己主义,它更强调整体社会,强调一个行为带来的结果的全部累加需是善的,个人利益的实现要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同样任何不能给社会及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牺牲也是无谓的牺牲。
二、代孕限制性开放的应然性
代孕是基于体外受精、受精卵植入等现代科技手段的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将委托人夫妇的体外受精卵植入代孕妇女体内,经过九个月妊娠期并分娩(代孕人同时提供子宫和卵子并不属于“代孕”,是传统的借腹生子,不列入本文讨论范围),这项技术目前在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都存在很大争议。代孕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子宫条件不好而无法受孕的不孕症患者的生育问题,在功利主义看来,这项技术是善的,这样一个新生命所带来的快乐的总和不论从个人层面还是社会层面,明显是大于痛苦的。
(一)个人层面
约翰·密尔在《功用主义》中写道:“功利主义认为行为上的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的一己私利,而是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 。代孕过程中所牵涉的人主要有委托人夫妇和代孕者。人类社会几千年繁衍生育,生命的延续对每一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很多不孕患者因为没有子女而承受着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部分人甚至会觉得自己人生是不完满的,而没有子嗣导致离婚的家庭也不在少数。通过代孕技术,不孕家庭可以获得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孩子,享受正常的天伦之乐,得到幸福。
而代孕者不论是商业性代孕或是非商业性代孕(无偿代孕),在这一过程也都得到了相应的安慰。商业性代孕妈妈获得了直接的物质补偿,这或许就是她代孕的很大一部分初衷;无偿代孕妈妈更是值得赞扬,她本着利他之心,为不孕家庭送去欢乐,而自我的奉献精神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满足。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代孕行为中牵涉的当事人都在这件事情中都得到了幸福,所以代孕这件事情是善的行为。
(二)社会层面
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一项技术的运用除了对个人以外,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也要综合考虑。代孕技术的限制性开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不孕家庭和失独家庭是对代孕技术最为需求的两个群体,对他们的同情与帮助,体现出整个社会的人文关爱,有利于社会整体幸福最大化。
不孕家庭是有代孕需求的一大群体,社会不断发展,不育症患者增多,渐渐成为困扰人们身心健康的社会性问题。不孕家庭数量在不断地扩大,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特别规划署报告,世界范围内不孕不育率高达15%-20%,中国不孕夫妇约1500万对 。在 21世纪末,不孕症将成为仅次于癌症与心脑血管病的第三大疾病 。不断增多的不孕家庭在传统伦理的文化氛围内所受的压力和对子嗣的渴望,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注同情,甚至还可能减低不孕家庭因家庭压力的转移而产生的负面行为,例如离婚、引入第三者关系(传统的“借腹生子”)、甚至是诱拐买卖儿童,有助于社会稳定。
有代孕需求的另一群体是失独家庭,自八十年代实行计划生育后,失独家庭作为一个新的群体慢慢走进了人们关注的视线。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至2010年已有至少有200万老年人因无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而到2050年这个数字可能突破1100万。 失独家庭一般指因为各种原因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或单亲。在我们享受了丰厚的人口红利后,這些为一个时代而付出的人,将来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一定的政策经济补贴能解决部分问题,但与此相比,失去子女对父母造成的精神坍塌更是关键。
武汉有学者对汶川地震后极重灾区的155名丧失子女者(研究组)和35名未丧失子女者(对照组)进行了评估与调查,震后1.5年时,研究组中尚未再孕者和已孕已育者 PTSS 检出率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震后2年时尚未再孕者PTSS 检出率高于已孕已育者 。实验结果显示,一些经济性补偿在短期内有迷惑性疗效,但长远来看,只有重新拥有一个孩子才可以真正的解决问题。能够重新有一个孩子,是多数失独家庭的愿景。失独妇女的年龄界定为30~64岁,失独家庭只要条件允许,能够凭借自身努力自然孕育一个孩子是几乎所有失独家庭的第一选择,其次是辅助生殖,最后才会于诉诸于领养、过继等方式(这是基于多重原因所做出的社会心理排序) 。
代孕应该针对这些家庭实行限制性开放,有研究证明,73%的不孕不育父母赞同采用代孕来获得子嗣 。这些社会中的特殊家庭,需要这样的技术来帮助他们,而对这些家庭的关爱也有助于整个美好社会的建立。功利主义视角下,代孕的限制性开放确实有助于整体社会幸福的增加。
三、代孕限制性开放的必然性
代孕要合法,要有限制的对有生育缺陷的家庭开发。屡禁不止的代孕市场反映出人们对于这种技术的需求,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指出:“在核心家庭中,孩子在家庭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家庭结构稳定的基础” ,对孩子的渴望是人性的基本需求和正当权利。
各个国家对待代孕的态度不同,有的允许代孕,有的只允许非营利性代孕(即无偿代孕),有的则明令禁止。我国法律对代孕就是明令禁止的,卫生部2001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可这种禁令并没有真正能限制代孕,反而讓代孕转为地下,失去了有力的监管控制。禁令下的代孕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指出,中国约有千家提供代孕服务的公司,成规模的约有二三十家,共计大约有1000家公司提供代孕服务,笔者通过网络搜索“代孕机构”发现其宣传确实毫不避讳。
简单的“一禁”并不能“了之”。这些非法代孕机构顶着违法风险,必然要求暴利的回报,有报道称代孕机构往往“赚得比贩毒多”,这些都是由有代孕需求的家庭承担。而这种“地下”代孕过程让代孕委托人或代孕者也失去了法律的依靠,当出现纠纷时,无法寻求公正,引发了更多社会问题,例如,“宜兴冷冻胚胎纠纷案”和“上海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等。
现代的高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正确对待,不能因噎废食。代孕作为新的技术出现,目前对代孕争论的焦点是代孕关系中母亲身份的确立、是否可以将子宫商业化出租、是否是对女性的贬低、有偿或无偿等问题。伦理认知上的一些问题会随着时间解决,但不能因为一些观念上认知的问题而单纯的做禁止处理,而且这种禁止是看似严格,实则无力的监管。
四、总结
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分析出限制性开放代孕是应该被社会允许的,代孕可以使有代孕需求的家庭实现家庭纵向关系的完整,代孕人得到物质或精神的满足,而且在我国这样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中,家庭单位稳定可以极大的影响社会,幸福得到最大化。有代孕需求的家庭是少数,但我们不能因为这是少数人的利益和需求而选择忽略,选择无视。社会对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应该包括生育权的选择,代孕这一选择也体现着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虽然伦理学上针对代孕存在有争议,但现代世界日新月异,新的技术不断出现并改变人们的生活,我们的认知要随着世界的进步而做出适应变化。代孕技术的合理应用不能单靠道德的约束,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支持。一味不加区分的禁止不能消灭代孕,只能使其转为地下,使弱者失去法律的保护。
代孕要合法化,不能放任不管或是一禁了之,代孕要有限制的针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群体开放。代孕的合法化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对代孕委托人、代孕者、代孕机构都要做出细致可行的规定,国家要确保对代孕环节及涉及人员的有力监管控制,并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对失独家庭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支撑帮助。
注释:
[英]约翰·密尔著.冯国超译.功用主义.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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