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
2018-09-08朱艺萍马珺
朱艺萍 马珺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国内大众传播舆论的重要平台,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也由于互联网迅速、及时的特性而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应对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不完善、不健全、不合理。如何完善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以更高效地解决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 网络 群体性 突发事件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应对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8-ZZJH-012。
作者简介:朱艺萍、马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80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我国网民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074万人。网络以其传播迅速、搜索方便和多媒体性能等卓越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个人意愿、履行社会监督责任和传递信息的主要平台。近年来,我国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以“江歌案”、“四川泸县事件”、“聊城于欢案”、“三色虐童案”等事件为代表,网络媒体对事件进行报道,网民在网上产生了激烈争论,舆情也立即随之升温,迅速成为全国网民关注的热点事件。
一、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内涵
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参与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利用互联网进行组织、策划和联络,公开干扰互联网上及现实社会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覆盖面广,影响力大,一些社会事件受到网络不实、歪曲舆论的引导和催化,形成大面积网络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的境外媒体及机构或明或暗介入炒作网络事件,尤其是通过一些谣言制作、恶意炒作,利用不实信息误导公众,使整个舆情变得扑朔迷离,更趋复杂,引发了网民们的强烈关注、质疑,大量网民信以为真,煽动了不明真相网民对政府的强烈仇视与敌对情绪。因此,完善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加强网络法治法规建设,强化网络舆论管理,及时开展网络舆论引导,从而不断规范我国新闻舆论工作,是我国现阶段的重点工作。
二、我国现阶段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现状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已经不断强化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度,远远比不上我国网络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发展程度,使得相关单位难以利用法律途径及时解决复杂的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例如,“聊城于欢案”中,一些境外媒体(如某境外卫星电视《一虎一席谈》)高调介入炒作、利用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境内媒体及公知“大V”遥相呼应配合炒作,在事后都未得到应有的追责。网络行政问责制度不健全,不追究造谣人的相关责任,一些网络公知“大V”受到利益驱使,就常常不顾后果,尽全力造谣传谣,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信以为真,使得一个普通的社会事件,演化为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现实诉求渠道不畅通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社会阶层的分化也日益明显,随之带来的就是群众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公民的利益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趋加剧。而相比较之下,我国传统的利益诉求渠道比较单一,并且由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懒政”、“怠政”、“不作为”行为,造成公民现实诉求渠道不畅通,政府对公民利益诉求的回应不及时,保障机制也不完善,公民难以通过现实诉求渠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随着开放化、自由化、及时化的互联网媒体普及后,我国公民在现实诉求渠道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选择借助网络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从而造成舆论压力。
(三)政府部门应对不及时,方法失当
大型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形成,一般都会和政府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密切相关。在网络事件发生期,一些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缺乏对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正确认识,认为这只是“炒作”,不需要投入太大精力去关注这些事件,致使“小事化大,大事爆炸”,导致相关部门失去了对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导权。一些政府部门还表现出“体制性拖延”现象,应对事件不及时,发布权威消息迟缓,言语失当回避矛盾,措施不力激发矛盾,使得网络谣言疯传,引发网民关注,使事件不断扩大。甚至一些政府部门处理方法严重适当,采用断网强制措施或动用暴力机构(如地方警察、武警等)违法行政等,致使矛盾不断激化,使得地方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扩散为全国事件。
三、完善網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机制
为了切实提高网络舆情监控及应对能力,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准确发布相关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网络舆情事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减少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以快速、及时监测研判有关网络舆情。相关部门要重点关注国内大型网站、论坛,如贴吧、微博、微信等,这些大型网站和论坛拥有很多忠实的用户,已经成为国内网民表达诉求、传播舆情、进行信息交流的主要网络平台,对这些平台的网络舆情预警与监控,可以降低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同时还要建立网络信息直报机制,通过网络舆情分析、网络舆情调查和网络舆情化解等方式,紧密追踪网络热点舆情,准确掌握网民关注度、评价内容和传播范围等,确保把网络舆情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当依托情报信息网络,打造“24小时”预警机制,以确保各个地方的网络舆情预警信息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实现实时共享,保证全国范围内网络舆情的互联互通,从而创建一地预警、多地联动的预警机制。特别是一些群众关注高、争议大、敏感性强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信息,引导舆论走向,力争把突发事件演变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几率降到最低。
(二)完善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网络信息时代,相关部门应当要不断提升自身掌管网络的能力。相关部门必须成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管机构,并配备拥有高素质信息技术的专人,依托网络平台,随时关注网络舆情走向,做好网络舆情挖掘工作,从而建立快速及时的网络舆情反应机制,以保证当发生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能及时收集最准确的信息,为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提供可靠信息支持。
同时,还要加强网络监管部门和国家暴力机构之间的联动,以便利用公安机关的“网格化”管理优势,迅速做好舆论引导。如果真的发生了重大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有效的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平息谣言。例如,徐州丰县爆炸案,该事件发生于2017年6月15日,江苏徐州丰县一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一些自媒体把现场视频迅速扩散到网络上,引发大量网络恐慌,一些网民甚至认为是丰县发生了恐怖袭击,谣言复杂混乱,难以辨别真伪。当天晚上,江苏省公安厅直接指导徐州市公安局开展调查取证,江苏省委网信办指导徐州市委宣传部连夜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最短时间公布事实,澄清谣言,由于发布辟谣信息及时,调查到位,该舆情在很短时间内得以平息。
(三)畅通网络利益诉求渠道
人们进行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目前,我国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多发的关键因素,就是由于公民难以在现实社会中寻找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求。而伴随着互联网发展,公民发现了更为自由、开放、有效的网络利益诉求平台,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网络发声”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时代发展特点,大力建设网上利益诉求平台渠道,与广大网民合理沟通交流,鼓励、支持网民利用网络渠道实现利益诉求,从而畅通网络利益诉求渠道。相关事实表明,很多社会问题不是没有办法解决,而很多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公民无法通过现实渠道来实现利益诉求,使得群众合理利益诉求无法满足。相关部门建立网上利益诉求平台,应当根据公民需求,形成社会化、开放化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网络沟通渠道,建立良性沟通机制,这样才能化解群众矛盾,从而满足群众需求,规范网络秩序。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推进网络政治协商。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来源于现实社会,要管理好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只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解决办法。网络政治协商是现实社会中解决问题方式在网络中的映射,而网民意愿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科学、合理的网络政治协商,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还能激发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从而塑造高质网络政治文化。在构建网络政治协商机制中,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个人隐私保护机制、人身权益维护机制等,用各种机制不断保证公民网络政治协商权益能落到实处,推进网络政治协商走向正规渠道。
(四)健全网络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网络安全的保证。目前,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我国各项工作都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管理管理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依据。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健全网络法律法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网络法律法规,然后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套适应于中国社会的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其中,要重点关注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以减少相关部门不作为、拖延现象造成的问题;要合理识别境外媒体,对那些恶意扭曲事实,借助“自由”、“民主”之名干涉我国网络行政自主的境外媒体,实行严格的打压与惩处;对于那些工作中不重视网络舆情、处置不合理,致使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态急剧蔓延的失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处理,从而保证法律法规能落到实处。
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当严厉打击“网络推手”。目前,我国很多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都少不了知名“大V”、网络水军的推动。甚至一些“网络推手”还和境外势力相勾结,一些“网络推手”被境外势力所雇佣,他们平时是普通网民,但是一旦发生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他们就是“公知”、“大V”,他们利用“粉丝”,大量制造民意,然后利用民意裹挟网民情绪。一些网民不明事实真相,被他们所利用,致使小小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识别“网络推手”,并利用法律法规打击“网络推手”。“对于那些罔顾新闻道德、纵容网络推手,为网络推手的活动提供温床的网站,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易于被网络推手所利用的网络传播形式,要及时进行研究,加强监管。”管理“网络推手”,首先应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网络推手”。同时,治理“网络推手”,需要社会共同参与。相关部门应当要培养公民的理性判断意识,使得公民对网上的虚假信息和不实信息越来越有判断力,使理性表达成为主流舆论。社会媒体也应当承担自身职责,成为理性判断、公布事实、澄清谣言的行业标杆,并逐步加强媒体公信力建设,从而进一步打压“网络推手”的存在地盘。只有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理直气壮拒绝“网络推手”的造谣,对推波助澜、无中生有的造谣者实行“零容忍”,才能形成一个健康干净的网络环境。
四、结语
在完善网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突发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建设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工作机制,从而有效维护网络稳定,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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