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适用研究
2018-09-08姜宏霞
摘 要 我国《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刑罚具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第35条规定,针对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刑罚并未作出禁止适用附加刑的规定,因此,理论上来说,刑罚中四种附加刑均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但实际上,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一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就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适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未成年 罚金刑 附加刑
作者简介:姜宏霞,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31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刑罚,各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均是依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征,以挽救和改造未成年人为目的,对未成年人实施从宽处罚 。同时也会特别注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卸下思想包袱,努力改过自新,再次以正常人格的公民进入社会。罚金刑是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的一种轻缓化刑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罚金刑概述
(一)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从罚金刑的概念当中可以看出,罚金刑是一种刑罚,其本质在于其惩罚性,使犯罪人承受被剥夺金钱的痛苦。在现代社会当中,金钱是人们所拥有的一种重要权益,因此,剥夺金钱对于犯罪人而言会产生强烈的痛苦,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罚金刑之所以能成为刑罚的重要原因 。
(二)罚金刑的特征
罚金刑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剥夺的是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权益。刑罚的本质在于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重要权益。依所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内容不同,刑罚主要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罚金刑中,犯罪人被剥夺的权益为金钱,属财产刑,但其又独立于财产刑,这是因为罚金刑所剥夺的犯罪人的财产权益仅为金钱。第二,所剥夺的金钱为犯罪人合法所有。刑罚所剥夺或限制的犯罪人的权益应是合法的,也只有剥夺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和报应性。第三,罚金应由法院依法判处。不管是哪个国家,其刑罚的主体都只能是国家级的审判机关。我国国家级的审判机关为法院,而罚金刑属刑罚,因此,罚金的判处必须由法院依法来决定。第四,罚金需由犯罪人缴纳给国家。依法院依法判处的罚金应由犯罪人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给国家,若犯罪人不缴纳或无能力缴纳,法院即可采取强制或其他方式执行。
二、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的争论
当前,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未成年犯罪人同样适用罚金刑。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虽其大多数无经济收入,但实施罚金刑仍是必要的,此罚金通常由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缴纳,这一行为可使家长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从而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道。未成年人具特殊身心特征,易受周边环境影响,缺乏一定明辨是非的能力,多数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都无法正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若对其实施轻微犯罪适用自由刑,会影响对其的教育与挽救,而罚金刑的实施更有利保护未成年人,真正落实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行政方针 。
第二,否定说。否定说认为,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并不适用罚金刑。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刑法虽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也适用罚金刑,但实际上,未成年人大多数是无经济收入与个人财产的,若被判处罚金,也通常都是由其家长或是监护人来缴纳,这不仅会加大家长或监护人的经济负担,而且也无法起到良好的教育与惩戒作用,违背了刑法的罪责自负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应尽量不要判处罚金,即使在遇到必要的情况必须判处罚金,也应避免执行,以免非责任自负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也能降低未成年犯罪人因无缴纳罚金的能力而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的风险。
第三,限制说。限制说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持这种观点的人一方面承认罚金刑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看到了罚金刑适用未成年犯罪人所存在的缺陷,因此,其认为罚金刑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但需进行一定限制。如有学者提出,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存在合法经济收入或是个人财产再谈能否适用罚金刑;另有学者提出,可以年龄范围来区别是否适用罚金刑,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的未成年人不适用罚金刑,而针对满16周岁且存在一定劳动收入或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可适用罚金刑。
三、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适用研究
(一)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适用原则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适用,除了遵循刑罚本身的公正、公平、正义及平等原则外,还应依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征性,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刑罚必然性。刑罚必然性是指,只要发生犯罪行为被揭露,其就必将受到刑罚处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也是如此。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不能因为未成年犯罪人无个人财产就不适用罚金刑。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当中,会因产生担心受到惩罚的心理,但同时,其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制裁,当后者占主导时,犯罪心理即产生,就可能会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处人生成长阶段,其心理具强可塑性,针对其所犯下的罪行,若只是管制或短期拘役,其无法得到改造和挽救;而若“网开一面”,则可能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罚金刑既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必然的。第二,刑罚适度。刑罚适度是指刑罚应与犯罪人行为的危害性、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相符。犯罪行为有轻重之分,同样,刑罚也有輕重之分。通常地,犯罪行为越重,刑罚的惩罚力度就越重。但刑罚必须适度,以免适得其反。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考虑,罚金处罚不宜过重,以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与挽救;而出于对刑罚严肃性及教育与挽救未成年人目的的考虑,罚金处罚也不宜过轻,以免无法起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挽救目的,也无法体现刑罚的权威性。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罚金刑时,应注意坚持刑罚适度原则。
(二)未成年人犯罪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综合诸多学者的争议以及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所需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适用,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针对存在一定经济能力或独立财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严格依《刑法》及《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对其判处罚金。要注意的是,在判处以前,应对被处罚人是否存在固定收入或是否有足够经济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以确保未成年犯罪人确实能够自己缴纳罚金,以保证“罪責自负”。另,要严格限制处罚幅度。对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处罚金,其目的在于让未成年犯罪人为自己所犯的罪行“买单”,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而起到教育作用。因此,处罚金的幅度不宜过高,应同时考虑未成年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及其家属情况,兼顾其履行能力,做到合法合理。
第二,针对无经济来源及独立承担罚金刑能力和执行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罚金刑:
1.采取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方式。针对暂无经济能力,但已经或即将有能力依靠自身劳动而获得经济收入的未成年犯罪人,可采取延期或分期缴纳罚金的方式,法院应保留罚金的追缴权利,待其具备罚金执行能力的时候再进行追缴,这样既遵循了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有利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同时也避免了因犯罪人无经济能力而引起的执行尴尬,有利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
2.实施缓刑制度。针对需判处罚金,但自身又无罚金承担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可实施缓刑制度,即先对其判处罚金刑,告知其罚金数额,并设立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若未成年犯罪人表现良好,得到彻底改造,不会再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可免除罚金的缴纳义务;若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则撤销缓刑,重新执行罚金刑。这有利于加强家长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引导其走向正道,同时也给未成年犯罪人施压,有利其改过自新。
3.建立判刑制度。罚金刑属刑罚的一种,刑罚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可视犯罪人的表现而适当减刑,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也可参照此点。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罚金刑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在履行罚金刑期间,若未成年犯罪人可认真改过或有立功,则可对其进行减刑。此适用于已被判处罚金,但可采取分期或延期缴纳罚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罪人缴纳罚金期间,若表现良好,能认真悔过者,可适当减免罚金数额;若再次犯罪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则仍执行原判处决定。
4.实施强制劳动服务制度。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履行,通过犯罪人自身对刑罚痛苦的感受让其能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改过自新,以正确人格再次进入社会,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同样也应以此为目的。对于无经济收入或无罚金承担和执行能力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处罚金刑时,可实施强制劳动服务来代替罚金刑。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义务服务于各场所及机构,如社区、养老院、孤儿院等,并设置专职人员对其执行行为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注意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实际情况,为其设置合理的劳动内容,以免因强制劳动服务时间安排不合理而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与工作。实施强制劳动服务既可鼓励社会大众参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与改造,使未成年犯罪人通过体验劳动的辛苦而得到心灵的升华,从而改过自新,同时又可有效解决罚金刑当中因未成年犯罪人无法执行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有利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但要注意的是,此制度仅适用于免于自由刑的未成年犯罪人,针对判处限制自由的未成年犯罪人,此制度则不适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人身也存在诸多限制。罚金刑是一种刑罚的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让未成年犯罪人承担罚金而更好地认识自身行为,以经济压力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在应用罚金刑的过程当中,应加强规范未成年犯罪人适应罚金刑,依未成年人身心特征及经济环境谨慎对待对其的经济处罚,以对未成年人实施良好的教育和挽救效果。
注释:
梁文彩.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适用的立法完善.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1).19-22.
李浩东.我国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5(11).319-321.
周洁.未成年犯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青年学报.2014(3).45-48.
付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思考——以西宁市为例.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4(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