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世,儿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吗?
2018-09-07
丁一之母刘某于1996年离世。2016年,刘某父母去世后,其生前所建房屋被拆迁,获得700余万元,拆迁款被刘某的弟弟全部取走。丁一要求代位继承母亲应得的遗产时,刘某的弟弟以母亲生前留下书面申请将房产留给其为由拒绝。请问,丁一的代位继承权有效吗?
刘某的父母离世后,刘某和弟弟为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刘某先于父母离世,其女儿丁一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刘某母亲的书面申请属于分家协议的性质,此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一是未保留刘某的份额;二是未经同意和授权,私自处分了刘某父亲的遗产。因此,丁一应依法继承母亲刘某的应得份额。
徐卫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乘坐免费购物班车跌伤,超市要担责吗?
宁女士乘某超市的免费班车去购物时跌倒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伤愈后,宁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该超市则以班车是免费提供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宁女士可以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吗?
从运输合同方面看,该超市应该赔。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宁女士乘车受伤并非因自己过错造成,故超市要担责。超市提供免费班车,可以看作是超市作为卖方提供服务的拓展以及经营场所的延伸,宁女士乘坐免费班车,这与她进入该家超市购物其实并无区别,超市有义务保障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免费但不能免责,超市应当赔偿宁女士的损失。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刘某与妻子王某是高中同学,2015年两人结婚,但是婚后王某考虑到家庭收入和居住条件,不愿意生孩子。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刘某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妻子要求离婚。请问,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判決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是否离婚还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和作为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律依据。此案中,“不生孩子”仅仅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的原因,是法院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考虑和综合分析的因素之一。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尚庆彩(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