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工程”,中国人的慈善启蒙
2018-09-06应琛
应琛
27年前,一个女童的“大眼睛”望进了万千人的心里,也让“希望工程”被大家熟知。“大眼睛”名叫苏明娟,学龄时期家庭贫困的她幸运地得到了希望工程的捐助,顺利完成了学业。
1989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成立。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希望工程”。1990年9月5日,邓小平亲笔为“希望工程”题词。
“希望工程”可以说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具影响的民间公益项目;它为促进青少年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做出了突出贡献,是中国公益事业的成功典范。
慈善启蒙
改革开放催生了一批慈善组织:1981年7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是中国第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组织。此后几年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组织也在政府主导下先后成立。
这批最早的慈善组织,基本由政府主办,因此被称为“GONGO”(政府主管的非政府组织),属于试水阶段,数量十分稀少,机构的发展非常缓慢。
直到1988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公益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现代公益的种子,才算是在中国大陆萌芽。
有几家日后影响深远的基金会在该办法出台后成立:1988年12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成立;1989年3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中扶贫”)、青基会成立,同年10月,后者发起闻名遐迩的“希望工程”。
在时任青基会秘书长、“希望工程”发起人徐永光看来,“希望工程”是中国人的慈善启蒙。“改革开放刚起步时,国家穷,很多事业光靠国家不行,‘希望工程让老百姓能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徐永光在回望当年时说,一批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开辟了一个机会,动员社会资源和力量,弥补公共财政的不足。
“大眼睛”苏明娟。
上世纪90年代是“希望工程”的鼎盛时期,青基会在离北京南锣鼓巷不远有一处四合院——后圆恩寺胡同甲一号办公。这个办公室很快成了旁边地安门邮局的“大客户”——雪片般汇款单从全国各地汇到这里。
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公益项目,有很多脍炙人口的故事围绕着“希望工程”,其中最为传奇的,要数邓小平化名“老共产党人”为其捐款一事。
1992年6月,四合院里来了两名军人,要捐款3000元。工作人员请他们留下名字,军人说“首长特别交代,不写名字。”工作人员一再坚持,军人才说:“如果一定要留名,就请写‘一位老共产党员吧。”同年10月,两名军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捐款2000元。当时,正好有军人在青基会做志愿者,见了悄悄议论“看起来像是邓家人。”于是工作人员尾随捐赠者,记下了车号,最后确定那位“老共产党员”就是邓小平。
事实上,“92南巡”之后,当时的邓小平有着巨大的政治影响力,但是,他选择自己私下捐钱,这样的做法颇有深意。这个故事被徐永光在多个场合引用,以阐述“慈善属于民间”的进步观点。
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总伴随争议,“希望工程”最大的一次信任危机,发生在2002年,舆论质疑青基会违规投资并造成亏损。此事之后,
“希望工程”很少主动宣传自己。而这种低调作风在“希望工程”转型路上造成了沟通障碍——再也没有像大眼睛女孩那样的标志人物能让公众明白“希望工程”的价值所在。
走向规范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新中国这才有了第一部捐赠法律。
十余年后,中扶贫成了中国最好的公益基金会之一。2010年,在与知名慈善家曹德旺的“2亿对赌”中,这家基金会硬气而又稳健的作风令人印象深刻。当年,西南五省大早,曹德旺捐出2亿元,但条件是,中扶贫要保证在6个月之内,让9万多户农民都拿到捐款,差错率要低于1%,管理费用不超过3%——这堪称企业家向公益界提出的,迄今为止最苛刻的要求。中扶贫接招,执行,完成任务,一举奠定了业界地位。
千禧年前后,中国公益的原野上长出了中扶贫这样的大树,但环顾四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片原野仍是一片疏落。直到2004年6月,《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首次提出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意见,被视为民间慈善的破冰性文件。
这一时期,各种基金会动作频频,民间基金会也陆续成立,形势看似一片大好,但实则暗流涌动,许多不正之风开始出现,为日后慈善丑闻的大爆发埋下了伏笔。
2008年,汶川地震對数以万计的公民与企业完成了一次卓有成效的公益启蒙,自此“公益”成了越来越高频的社会热词。
三年后的“郭美美事件”,将民间对有关慈善的不信任推向了极致。社交媒体的“链式效应”首次在公益慈善领域展现其强大的威力,“慈善”在中国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在许多公益从业者看来,2011至2012年间是这个行业最艰难的时期,红会遭重创自不待言,许多民间NGO在募款时也被不信任的公众要求“查账本”。
好在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明确提出公益慈善类等四大类公益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中,“探索一业多会”“放开四类组织登记”等要点,被媒体视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突破。
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11月,慈善法立法程序启动,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明确传达了高层对“现代慈善”的态度,其中“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表态令业界鼓舞。
但是,在苛刻的互联网上,提速发展的公益慈善行业仍不能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期待。对于基础依旧脆弱的公益慈善行业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也是一次深重的危机。
这时“怀胎十年”的慈善法终于来了。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野蛮生长30余年,只能从各种政策、法规、意见中寻找动力的公益慈善行业,终于“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