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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监管规则探析

2018-09-06尹红应浩珍

中国市场 2018年2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尹红 应浩珍

[摘要]自由贸易园区为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制度、低价的关税和简易的监管模式,但这却使得自由贸易园区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避风港的风险大大增加。目前,我国已先后设立上海、广东等自贸试验区,但对于自贸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监管问题的研究却并不深入。为进一步积极主动深化对外开放,加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监管已刻不容缓。文章旨在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探索,理性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自由贸易的价值冲突下,如何平衡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各主体的利益,并从立法层面提出有效建议,以期推动我国自贸试验区的进一步发展与开放。

[关键词]过境商品;知识产权保护;自贸试验区;监管规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1018

在当前被经济全球化浪潮所深深席卷和影响的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在充分确认知识产权对于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少发达国家均开始出现强化知识产权立法、扩展知识产权执法权限的新趋势,具体表现为在自贸试验区将边境执法措施扩展到进出口之外的过境环节,即实施“境内关外”的监管模式。国务院印发的纲领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文件。中国自贸试验区作为贸易便利化制度探索的“试验田”,过境商品的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却尚未完全确立,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频涌现。由此不难发现,我国迫切呼唤着以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监管为重大抓手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以为中国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的实现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1问题的提出

自贸试验区的价值追求之一是贸易便利化,但同时需要有效监管,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监管方面。2013年,国际商会在题为《监测自由贸易区:平衡和促进和监测所有自由贸易区的非法贸易》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非法制造和运输假冒商品的温床。在海关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过程中,海关通过跟踪货物入境确定其来源,以衡量非法产品的风险。为了规避海关的运输跟踪,假冒者通常选择经营中转环节,以便货物可以在不同的自贸试验区之间进行转移,从而隐藏其产品的真正来源。通常情况下,在这个过程中,造假者将首先提供半成品或对侵权货物的自由贸易区的生产零件。由于海关对入区的货物采取“一线放开”的监管模式,货物仅需备案后即可进关,海关在这一环节并不采取严格的监管举措,所以此类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并不存在障碍。其后,造假者可以将商品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加工、制造装配、面积、标记等方面进行操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海关宽松的监管而使得假冒者的行为难以被察觉。[2]最终该批货物会被装入新的集装箱运至最终目的国或者前往下一个自贸试验区作进一步的加工,[3]从而将自己制造的产品伪装成具有合法来源的产品。对自贸试验区过境货物,中国海关是否有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自贸试验区在中国境内的法律地位的定义。

2国际经验探索

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一直是欧盟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环节,对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自2008年10月以来,在欧洲国家发生了大量的过境货物扣押事件。特别是在荷兰海关,荷兰法院提出了“虚拟制造”理论,[4]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反复出现过境药物的监管难题。印度、巴西和其他国家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指控。如与英国海关相关的“诺基亚”案和与比利时海关相关的“菲利普斯”案。[5]近年来,欧洲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合并做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厘清了过境货物、虚拟制造理论[6]等基本问题,对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和法院公正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3自贸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保护设计与实践的制度落差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自贸试验区是海关监管和税收以外的领土,但从法律的角度,中国的自贸试验区基本遵循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虽然各主要的《自贸试验区条例》都规定,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过境商品的保护,但目前在自贸试验区和其他地区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但这种方法已经很难满足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标准、投资和其他特种用途的需要。自贸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保护设计与实际的落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自贸实验区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海关的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过程中,海关通过对入境货物的运输跟踪来判断其来源,以此衡量申报产品知识产权违法风险的高低。假冒者为了逃避海关的运输跟踪,通常会选择对过境环节进行操作,让货物在多个地理位置不同的自贸试验区之间进行中转,以掩盖其产品的真实来源。正是由于境内关外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得对过境商品的知识产权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二是过境商品货物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得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制造的货物暂时储存在自由贸易区内,由于行为显然不在制造、销售和进口环节当中,就很难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受到侵犯。在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内,尚未进入边境的领土,很难被认为是“进口”,更不用说这些产品可能也不打算在中国进口,这给自由贸易试验区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它是否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在许多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不是问题。例如,在英国、德国和欧洲联盟,专利产品的储存或持有本身属于专利的实施。但在近几年我国各个自贸试验区非法制造和运输假冒货物的案件急剧上升的背景下,在亟须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进行强保护的情况下,上文所涉情景是否应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就存在极大争议。

4自貿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监管制度的构建路径

对中国自贸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主要依赖中央立法和中央授权两种路径。中央立法是指在国家层面,由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对自贸实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全国性立法的模式,包含中央统一立法和中央分别立法两种方式。中央授权是指由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将权利下放至各个自贸试验区,由各地自贸区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自贸试验区情况的特别保护法,包含中央统一授权和中央分别授权两种方式。鉴于中央立法模式成本高且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的经验积累尚不足以支撑中央立法模式的有效运行,而中央授权模式则面临法律效力不够高且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智力积累的难题。文章建议主要采取由地方探索—部门规章—中央授权三层次逐渐推进的路径。具体操作为,首先,由各地方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先进行知识产权监管和保护的大胆探索,因地制宜,优秀的经验则进行积累、总结和推广。其次,发展到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对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优秀经验进行高度概括和提炼。最后,由中央统一授权立法的形式对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建构。

5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深度研究,进一步界定过境商品“知识产权问题”的内涵和外延,基于WTO理论框架下各国对于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理性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自由贸易的价值冲突与协调下,如何平衡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各项主体的利益,从而丰富完善自贸试验区过境商品知识产权监管问题理论研究,推动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与开放,加速我国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海燕,王佳佳论上海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执法[J].时代法学,2017,15(4):104-113.

[2]张梦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监管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15.

[3]赵晓伟FTZ自贸区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5.

[4]蔡雅洁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机制与战略规划[J].人民论坛,2013(18):243-245.

[5]张怀印,孔瑶,孙大龙欧盟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最新态势——兼评欧洲法院“NOKIA”案和“PHILLIPS”案[J].知识产权,2012(4):92-96.

[6]朱玛超TRIPS规则——ACTA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与应对[J].对外经贸实务,2012(10):46-49.

[作者简介]尹红(1996—),女,四川资中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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