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学习成果的认定及信息服务平台设计初探
2018-09-06林洋
林 洋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1)
引言:概念与界定
先前学习认定(PLAR,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由美加澳英等国及欧盟经济体基于对非正式学习、个体职业生涯发展以及终身学习理念的独特理解,结合各国和地区的自身情况,分别开展了相应的先前学习认定实践活动。从国际实践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先前学习认定并不是新的概念,随着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这样一些理念的深入,许多国家、地区以及一些国际组织把先前学习认定作为发展终身学习的重要政策、重要抓手,并伴随着学分银行体系的建设进程而同步发展。国内研究对此表述为“先前学习认定”、“先前学习认证”、“学习成就认证”,以及“先前学习评价”等;随着研究和认知的逐渐深入,以“先前学习认定”这个词进行表述更为贴切,它就是要认定成人通过正规或非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目的是将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与高等教育机构所认可的学分实现互相认可和转换,使那些本来已经脱离或者远离高等教育的成人,再回归到高等教育范畴之内。同时先前学习认定为正式-学习和非正式学习搭建了一个连通的桥梁,避免重复学习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帮助人们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提升自信心。因为先前的知识和技能是有用的,会对它加以认定。对先前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认证,建立科学系统有效的评价方式,正式认可他们通过非正式学习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不考虑他们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通过什么方法获得的技能和知识。
一、先前学习成果的来源
1、先前学习成果的来源具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
对先前学习成果的来源应从正规学习成果和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两个方向考虑。
正规学习成果是指经过全日制教育系统认真严格的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而获得的学习成果,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的职业学校学习经历、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含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等,学习成果通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分体系得到体现。
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的涵盖范围相当广阔,一般指在正规学校以外进行的学习,可能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也可能是随机无意识自我提升的收获和结果。目前已经有相当多的研究对其来源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结合相关成果,课题研究认为先前学习成果最终应当用可量化的能力指标进行描述,可以将非正规/非正式先前学习成果归结为几个基本类型:
(1)知识:包括正规学校提供的继续教育或业余课程的学习成果;培训机构组织的有明确的方向、项目或认证的培训和学习成果,如职业培训、资格培训等。知识是非正式学习成果的显性表现,通常以证书、成绩、资格、论文、专利等方式呈现,在社会认知中比较容易得到接受和认可。
(2)经验:很多情况下,处于同等知识水平或学习水平时,人们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应通过经验维度对先前学习成果以及对学习成果的掌握程度予以区分。经验是隐性学习成果,体现在对客观环境及事务的处理手法、技巧、熟练度等方面。
(3)技能:技能是运用已有知识经验并经过长期练习而具备的动作指对已有工作能力的证据的描述,是半显性学习成果,具备相当的灵活性,如竞赛奖项或排名,工作年限,技术水平,制作的产品或职业表现,考核或测评的结果,服务的证明等等。技能通常不能由行为人自行评定,而应在可信任或权威评价范围内予以评定。
2、先前学习成果认定应自下而上逐步推进,兼具科学性和灵活度
先前学习成果认定是一项艰巨的挑战,困难体现在学习成果的不确定性,认定领域的宽泛性,对评判领域要求的随机性和综合性,以及很难制订统一的评判标准,指标难以量化,认定过程存在很大的主观任意性等等,这些因素导致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套可供参照的统一的先前学习成果认定规范出现。
课题研究认为,目前不能单纯依赖国家和政府层面的自上而下推进先前学习成果认定标准建设,而应当从各类学校、机构或单位的自身能力着手,在其工作和研究领域的优势空间中首先建立自我认可的认定规则,即先解决“有无问题”;其次向推进,从微细领域逐级向上发展,进行认定规则的调整和合并,鼓励同领域机构间认定规则的互相认可或合并,促进相近领域机构间认定规则的互相认可和兼容,促进实现认定规则的优胜劣汰,最后逐渐形成可观的和具备实用性的客观执行规范乃至先前学习成果认定体系。此外还应当引入领域专家,建立专家组进行指导和开展权威性评判,从而使得成果认定工作具备科学性。这种工作机制和发展方式是自下而上的,因其基于广泛的实际工作情境而作出的总结和提升,也因此必将具备广泛的有效性和灵活度。
二、先前学习成果认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世界各国普遍认同先前学习成果认定应尊重行为人主体的个人隐私,包括欧盟、美国都提出了具体的执行标准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国内相关研究实践应以国家开放大学的学分银行系统为代表,其提出了可供参照的学习成果认证工作的五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质量第一原则,标准为先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同步监控原则(李林曙等,2013),此后有学者又加入了自愿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高洁等,2014)。
成果认定需要组建认证小组(或专家组),在不同层级对所属领域的学历/学位证书、简历、面试结果、任务、课程、挑战、考试,培训证书等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和认定。根据先前学习成果的不同类型,应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合适的评估方式进行成果及能力的评定。
1、档案:申请成果评定的行为人需向评定机构提供可供证明的档案或材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业培训证明、成绩单、作品等;
2、评测:根据评定领域的特性,由本领域评定专家提出评定方法,形式以能够表现能力水平为宜,如现场作答、考核、制作或提供作品等;
3、陈述:适用于隐性成果,例如对经验的评价,难以通过考核等方式予以呈现,则可以通过陈述、对话等方式予以认定;
4、模拟:对于某些类型的成果,需要在实际情境或者模拟情景中进行复现,因此需要搭建评定检测环境,复现相关成果并进行评定。
三、先前学习成果的储存
1、应使用在线平台作为成果储存载体
创建开放的基于标准网站开发架构的在线认证平台,面向先前学习成果认定的行为人、认定专家等角色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科学设计、合理规划进行数字化编码及转储,才能实现先前学习成果的存储,同时在线平台也是实现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
基于互联网服务的在线信息服务平台,应从设计之初即考虑其开放性和规范性。开放性指无论什么用户,无论何种成果类型,无论何时何地,平台均能够提供开放的访问入口,当成果为未知的新类型时,应允许机构专家申请入驻平台,为未知的新类型成果进行类型注册和审核,从而扩大平台的应用范畴;规范性指平台应使用国际标准的开发规范、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维规范以及数据保护规范。
2、通过基本成果认证单元进行成果的分配和储存
现有的很多研究支持了这一应用模式,即对先前学习成果进行分解,将相对完整的知识点、操作模块、经验或技能从种类繁杂的成果中剥离出来,称为学习成果的“基本认证单元”。任何学习成果都将是一个或多个基本认证单元的有机组合。而在平台应用中,应先以基本认证单元为平台成果管理体系的最小单元进行信息维护,任何成果最终将通过对基本单元的组合选择构成。学习成果认定专家团队无需面对规模庞大的先前学习成果的类型,仅需要专注于对擅长的基本认证单元的认定工作即可。
考虑到非正式学习成果并未形成完整的和完善的分类系统,而基本认证单元是实现将先前学习成果进行分解、分析的最简单办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的量化工作进程,用学分体系来替代模糊的评价和认定工作,同时能够沟通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实现相同或相近基本认证单元的合并,从而降低认证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