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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庭科学证据采纳标准的转变

2018-09-01刘昊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自然科学的发展推动了司法领域科学证据的运用,也使得法庭科学理论与实践取得了长足进步。科学证据在法庭上往往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展现,如何评价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是运用科学证据无法回避的话题。本文旨在从英国专家证言可采性评价标准的沿革入手,分析其变化过程,并结合实际,对我国科学证据的运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科学证据;专家证言;可采性

一、英国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标准

(一)专家证人资格

具有专门知识,是英国专家证人资格的基础。确立这一标准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那些“伟大的无知者”被冒充内行者所骗,①考虑到难以通过一条精确的规则限制专家证人资格,便将这种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实践证明,这种灵活的判断标准极为适用,一方面以宽松的态度扩大了专家的范围,使其顺利进入诉讼过程,另一方面法官以“守门员”姿态进行把关,防止了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入审判领域,给事实认定增加负累。

(二)专家证人的必要性

民事领域Mann v.Chetty and Patel.案的出现,为刑事领域专家证人必要性审查提供了思路。在该案中,法官确立了三方面考量因素:①预期专家证言的说服力如何;②预期专家证言的帮助作用如何;③成本与案件标的额(重要性)。若法官认为三方面因素均具备必要性时,可以认定有必要聘请专家证人,若某一方面无法达到该标准,则应拒绝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请求。另一方面,在当事人试图聘请多名专家证人时,法官应增加如庭审效率等考量因素,以综合判断其必要性。

(三)专家证言的关联性

专家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必然要求其具有关联性,英国的西蒙勋爵曾在学者史蒂芬的基础上对关联性下过定义,“如果证据在逻辑上能够证实或者推翻某项待证事实,那么它就具有关联性。即使冒着语义重复的风险也可以说,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那些使待证事项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的证据。”②以此标准判断专家证言的关联性,可以使有价值的专家证言尽可能多的进入庭审过程。

另一方面,在英国庭审中,若专家证言的帮助作用仅以专家个人的结论性意见表述,则通常会被认为不具有关联性,只有当其以一种介绍性、说明性的方式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帮助时,才被认为具有关联性。

二、英国专家证言可采性标准的转向

21世纪以来,生物学、信息技术学取得了迅猛发展,DNA、电子证据等科学证据在法庭审理中的重要程度与日俱增,传统的专家证言采纳标准似乎不足以应对新时代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实质审查似乎越来越重要。

以DNA证据为例,与传统专家证言不同,DNA技术更加复杂多样,即使在庭审过程中由专家进行解释,作为普通接受者的法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了解其原理及结论的科学性,与此同时,技术又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概率论的引入增加了DNA技术运用的准确性,但也增加了法官利用专家证言的难度。因此,再依靠对专家资格、聘请必要性、证言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决定专家证言是否可采已无法取得效果,实质审查成为了必要标准。

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主要面臨两方面问题,一是科学基础的牢固性;二是鉴定手段与结论的合理性。

对于科学基础的牢固性,与英国最相接近的美国取得了极大进展,其通过Frye v.United Stated.案、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案及KumhoTire Co.v.Carmichael.案将“综合观察标准”,即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过检验;某一科学理论或技术是否已经同行复查且公开发表;某一科学技术所存在的潜在误差率;某一理论、技术与方法,在特定科学领域中得以认同与接受的程度四项要求,延伸到技术和其他专业领域。

对于鉴定手段与结论的合理性,主要从两方面予以规制,一是健全法庭科学管理体制,英国内政部、检察院同警察局共同成立了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认证由两家咨询公司专门负责,鉴定机构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二是使法官承担更多审查义务,在英国法庭在民事案件中,有关科学证据审查,甚至全部运用专业法官,以起到科学证据筛查“看门人”的作用。

三、对我国鉴定意见采纳标准的借鉴意义

(一)结合国情确立“科学性”判断标准

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标准仍不统一,以人身伤害为例,各家司法鉴定机构采用的标准并不一致,反映在司法领域便会出现一起案件多家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些结论相反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领域不但增加当事人负累,还会增大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拖延诉讼进程。

现代诉讼涉及领域众多,科学证据运用愈加复杂,僵化、笼统的标准无法满足实践要求,统一的法庭科学管理体制可以通过区分学科、结合发展程度的方式进行构建,具体而言,就是采用新的学科划分标准,将不同领域科学证据判断标准区别对待,再结合学科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做到“全国同标准,领域区别化”,并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补全、完善。

(二)辅助机制的完善

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者,需要对科学证据进行清晰全面地认识,但作为一名专业领域的“普通人”,往往难以从技术角度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建立相应的辅助机制十分必要。

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引入专家辅助人,帮助法官进行实质审查。专家辅助人不对鉴定结论发表决定性意见,只针对其鉴定原理及应用方法的科学性进行说明,进而提高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基础认定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注释:

①张斌.《英美法国家科学证据的历史沿革评述》.《证据科学》,2010年第4期,第481页.

②马秀娟.《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政法学刊》,第2008年第6期,第19页.

参考文献:

[1]【英】麦高伟(Mike McConville),【英】杰弗里·威尔逊(Geoffrey Wilson)主编.刘立霞等译.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英】克里斯托弗·艾伦,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4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杜春鹏,李尧.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借鉴[J].证据科学,2012,(06):703-720.

[4]李苏林.提升科学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水平——以鉴定意见为例[J].理论探索,2015,(02):119-123.

[5]裴旭文,潘昉昱.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初探[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S2):324-325.

作者简介:

刘昊石(1992~ ),男,汉族,黑龙江鸡西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证据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