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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众参与和法官专业化问题

2018-09-01钟耕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

摘 要:本文主要以陪审制度为视角论述了大众参与司法和法官专业化问题。陪审员代表大众参与到司法中,把普通大众的生活经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带到案件中,拉进了社会大众和司法的距离,可以说是“接地气”。专业的法官代表国家,运用权威神圣的法律来裁判,相当于是“架天线”。一个案件的审判同时兼具“接地气”和“架天线”要比任何单独由陪审员或是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公正,也更加容易为大众所认同。

关键词:大众参与;专业法官;陪审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同时提出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陪审制度是大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是直接民主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给公民一个直接表达价值观念、切身利益的机会,弥补职业法官由于长期审案而可能造成的思维僵化和脱离群众的缺陷。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日渐需要高度专业性。因此,法官的专业化也是十分必要的。一个案件要想进行公正审理,并且得出公正的结果,脱离不了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影响,同时也离不开法律的支配。所以一个公正案件是大众参与和专业法官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大众参与司法:“接地气”

陪审制度滥觞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大众以陪审员的形式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一项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产生并形成于英国,并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英国陪审制度体现司法民主色彩,在政治民主化过程中这项制度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和借鉴,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改造这一制度形成独具特色的大陆法系参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大众直接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是“接地气”的一项制度,意义十分重大。陪审制度的重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促进司法民主

一方面,陪审制度创新了实现民主的形式。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实行代议制,这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但是也存在诸多弊端。陪审制度作为直接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便于公民表达自己的切身利益、政治诉求以及价值理念,是对选举制间接民主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大众参与司法也可以形成对司法权的分割和制约。例如在英美国家,一方面陪审团可以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制约法官司法权的行使。同时,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可以监督法官,防止其腐败。

(二)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在程序公正方面,陪审员从选任到参加审判的整个过程都贯彻了平等、公正原则。另外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与法官都要遵循基本的诉讼规则,如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律师辩护等。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解。这些规则和程序要求都体现了诉讼双方的平等性和审判的公正性。在实体公正方面,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时既通过参考法官关于法律解释的方式接受法律约束,同时又结合社会大众普遍的社会正义与价值观念,尽力使事实认定不偏离大众普遍认知,增强了大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再者,在选择陪审员时一般要求遵循“同类人审判原则”,即要与被告有相似的生活经历和社会地位的人。陪审员在认定事实时主要是依据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进行判断,对法官的法律解释只是参考以保证不偏离法律基本规定。

(三)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权绝对独立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在司法权运行方面,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过程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抵制来自政府、立法、舆论等方面的压力,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同时,对司法权的分割也可以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减少司法腐败。在司法判决的结果方面,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分担法官的责任和风险,减轻法院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承担的社会压力。陪审员来源广泛,普遍来源于社会大众,增强了对法院判决的认同。“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1]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维护司法权的独立,保障司法公正。

(四)加强法制教育

陪审制度通过引入社会大众参与审判过程,拉近了社会大众与法律的距离,整个庭审过程本身就是一场普法运动。正如托克维尔所说,陪审团本身就是一所免费学校,陪审员通过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双方当事人的责问,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断精通法律技术。[2]

总的来说,大众参与司法就是社会大众通过陪审制度参与到司法中去,近距离接触案件,依据生活经验、社会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来判断与自己具有相同社会地位的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又能促使司法活动贴近社会大众生活,增强社会大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可以说,大众参与使司法活动更加“接地气”。

二、法官专业化:“架天线”

法官专业化是指“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主管人”,其专业化要求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司法独立关键在于审判独立。审判活动要求法官职业需要具备卓越的能力和极强的法律专业素养,能够处理复杂问题。其次,法官的专业化是法律本身专业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交往越来越频繁,社会纠纷随之也日益频发,这就要求法律制度越来越精细和严密。因此,法官不经长期专业化训练很难适应其职业要求。法官需要具备以下的专业素养:

(一)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化法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和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官在处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正确适用法条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面对卷帙浩繁的法律条文,法官必须懂得要灵活掌握和运用法条。此外,專业化法官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社会事务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及时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况且法律不可能规定的周详细致,把一切的情况都规定进去。在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等情况时,就需要根据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来作出解释。

(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的灵魂,是法官职业特质的根本。”[3]法律思维是从事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一种特定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法官中最(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为典型。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三条。第一,法律思维是一种转化性思维。它以对权利义务的分析为基本逻辑线索,要求无论遇到什么问题都应该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从而把特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第二,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特性。通过公正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出公正的结果,否则再美好结果也不过是“毒树之花”。第三,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法律思维注重遵循规则。“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思维的基本要求就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时要以法律规则为标准。

(三)良好的法律专业技术

法官这一职业要求是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人生阅历以及卓越的沟通技能。法律知识只是最基本的条件。“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渐的掌握。”[4]因此可以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参加司法实践训练。英美法系国家则规定法官不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而且还必须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职业,然后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司法本身是一种专业化极强的工作,法官必须经过长期刻苦的钻研才能掌握断案所需要的浩如烟海的法典、案例以及处理实务问题的法律专业技术。

法官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职业,不仅要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还要经过多年的实践掌握良好的法律专业技术。一个案件如果要得到公正的结果就离不开专业法官“架天线”,接上复杂严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技术应用。

三、陪审制度下的大众参与和法官专业化

陪審制度的根本价值之一就是用社会大众的生活经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以及法官的专业判断来审理案件,从而填平深奥的法律知识、应用和朴素直观的百姓观点之间的鸿沟。[5]这样就使得案件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为普通大众所接受。尽管法律的专业化越来越强,可是案件审案的结果却始终能够被认可。司法的专业化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

(一)由普通大众组成陪审员依据常识来进行事实认定

审判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实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英美法系国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相互分离的。普通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判例浩如烟海,判决书长篇累牍,所以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员很难完全理解,更没有办法正确适用。但是对于事实的认定,正常的普通大众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社会认知、经验和逻辑独立完成。首先,陪审员的选定遵循“同类人审判原则”。在英美国家,要求陪审员一般由与被告有相似社会经历、社会地位的同类人组成。并且要求陪审员的原始名单要达到覆盖百分之八十的地区人口。其次,陪审员随机挑选和临时组成。每个案件都要随机从庞大的数据库中选出陪审员,并组成临时的陪审组织专门审理这个案件。案件审理结束后,回归各自生活。这种“案来人聚、案结人散”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陪审员的公正性,防止被收买。再次,陪审员依据常识进行事实的认定。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越来越复杂,陪审员大多来自于社会各阶层,大多对法律不是很熟悉,短期培训也无法使其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中,陪审员主要是依靠生活经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来认定事实,这也正是司法民主精神的体现。

(二)由法官依据法律来进行法律适用

陪审员作为普通人,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足以判断一个事实是否存在。这种方式还可以弥补专业法官长期审案可能造成的冷漠、思维僵化,脱离社会大众的缺陷。但是由于陪审员并未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如果让他们承担法律适用的工作,则会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存在巨大的风险。现代法治的专业化、精密化、技术化,使得法治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操作,尤其是对于法律适用这种更加专业化的领域。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法律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是简单的选择法律条文,还需要掌握高超的审判技巧。可见法律适用是法律知识和经验、社会阅历、语言艺术、调解技巧等的综合。因此,关于法律适用的权力只能属于专业法官。

陪审员主要依据生活经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来进行事实认定,他们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训练无法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就法律问题向陪审员解释,由陪审员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具体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员和法官的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促使实现司法公正。这样形成的最终判决不仅结果公正,也更容易受到普通大众的认可。同时也在陪审员和法官之间形成了相互的制约监督和保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陪审制度改革和法官专业化建设的举措意义重大,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陪审员代表大众参与到司法中去,把普通大众的生活经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标准带到案件中去,拉进了社会大众和司法的距离,可以说是“接地气”。专业的法官代表国家,运用权威神圣的法律来裁判,相当于是“架天线”。一个案件的审判同时兼具“接地气”和“架天线”要比任何单独由陪审员或是法官作出的裁判会更加公正,也更加容易为大众所认同。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卷[M].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8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卷[M].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27页.

[3]吕忠梅.“职业化视野下的法官特质研究”[J].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4]苏力.“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J].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5]张曙光.“人民陪审:困境中的出路”[J].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钟耕利(1976~ ),男,山东潍坊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法理学、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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