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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务员法治素养的对策建议

2018-09-01杨合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初任学法用法

杨合理

法治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动、落实改革、发展与各项事业的可靠保证。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公务员的法治素养,因为公务员不仅是公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依法行政的实施者。人是受观念支配的,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就是我们观念的产物。对此,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其重要的是,这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必然与其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渊源。”当前,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公务员的法治素养就是依法治国这一伟大事业中的巨大的精神力量。提升公务员法治素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提升公务员法治素养对策如下:

众所周知,我国公务员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影响较深,加上官本位的消极影响,法治素养普遍较低,严重制约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因此,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广大公务员法治素养的培育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各级公务员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证政府各项工作在正确的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党中央根据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公务员提出的新要求,是新时期广大公务员必备的法治素养。俗话说,要想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实施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与组织者,其法治素养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关键意义。党中央历来重视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从“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始终把公务员列为全面普法重点对象之一,各级公务员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还有一定的差距,必须认真对待,下大力气提高公务员法治素养。

首先,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要坚持把公务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提高公务员法治素养的重要环节。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將宪法法律列入到各级党委(包括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程中去。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实现对公务员学习与教育培训的全覆盖。健全并落实各级党委(包括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法律、法律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实现公务员学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公务员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中,一是要学习宪法,通过宪法的学习,强化人民主体意识;二是学习与自己所担负的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务员还要学习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通过宪法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知识的学习,使公务员弄明白权力的来源、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从而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与基本原则。

其次,健全公务员用法制度。学法的目的在于运用,在于自觉遵守。完善用法的具体制度与措施,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的规定以及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包括合宪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或者不合宪)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为保证公务员正确用法,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再次,建立并完善督促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机制。对公务员的法治素养,从开始踏入公务员队伍的那一刻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培养其知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务员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关于法律知识考核的比重,对于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对于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与工作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因为法官、检察官及监察官参照公务员管理,严格执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监察官关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监察官任职条件的规定,依法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监察官。二是建立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公务员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用人具有根本的导向性,要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有关制度,把法治素养作为公务员德才的重要考核内容规定下来。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公务员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公务员。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公务员要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对于那些不改正错误的要调离公务员岗位。三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坚决避免公务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建立并完善对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任何一个公务员而言,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出有违反法定职责、有碍于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答应公务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公务员,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完善并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度。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首要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提升公务员法治素养的关键,更是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与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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