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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为的建议

2018-09-01谭绍红杨永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对策及建议

谭绍红 杨永权

摘 要: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通过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力,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笔者结合学习、宣传、贯彻上述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带来的不良影响,导致原本可以案结事了的案件缠诉缠访。现就如何引导、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为,提出对策和建议,共同探讨如何既让申诉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键词:代理申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策及建议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界定

本文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种是指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书,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另一种是指既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又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没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自称懂得法律知识,实则一知半解,仅凭一纸委托书就参与诉讼并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人,俗称“土律师”。

二、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中的表现形式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已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正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诉求,但在反映诉求的过程中,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的打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幌子,或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目的,或代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诉求上访缠诉,左右着当事人的正常思维,扰乱正常的诉讼代理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表现形式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名曰代理申诉,实则以收取代理费用为目的。如办理的“王某刑事申诉案”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某某,朱某某隐瞒其不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从业资格并夸下海口能打赢官事。后伪造其原所在法律服务所合同文本及印鉴,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与王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先后收取王某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7000元,仅为王某撰写材料、到某县人民法院参加听证以及进京申诉,交通、住宿、生活等费用由王某支付。后王某发现被骗后,要求朱某某退款,朱某某拒不退还。王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一些原本可以息诉罢访的案件,由于少数无职业操守的法律工作者胡搅蛮缠和无理要求,使当事人的思维摇摆不定

如办理的“余某某申诉案”。余某某因阻碍本村公路施工,被村干部童某某劝阻无效,从身后把其箍住带离施工现场。4日后,余某某因胸部不适到卫生院检查,发现胸骨骨折。3个月后经鉴定,余某某胸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其未提供损伤当时的影像学片,胸骨骨折时间无法确定。余某某以童某某将其故意伤害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不予立案。余某某不服,委托法律工作者张某某,以其被童某某用手箍住胸部并拖走致其胸骨骨折为由到我院申诉。我院审查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言词证据,不能证实余某某所受损伤与童某某的箍抱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正确,予以公开答复。在办理该案中,我院多次给余某某释法说理做息诉工作,所在村委会表示愿意给其几千元作为补偿款,但张某某仍以童某某构成犯罪为由,怂恿余某某要价2万元。因余某某的无理要求,村委会不予理睬。后余某某不仅未得到分文补偿,还支付了几千元代理费。

(三)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土律师”充当代理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如办理的“杨某某刑事申诉案”。杨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委托以上访为职业的“土律师”李某作辩护人。李某系老上访户,以上访为职业十余年,未从事过法律工作,也不具有法律知识,对一些政策一知半解,由于在长期上访中得到一些甜头,因而在部分不明真相的人眼里认为其是能说会道有本事的“能人”。李某在给杨某某当辩护人期间,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加深了杨某某夫妇对政府和政法机关的不满,致使杨某某妻子多次进京上访。

三、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1)律师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执业素质均高于一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积极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使当事人明白实行律师代理申诉的重要意义。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法保障群众诉求的一项重要为民、便民举措,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可以以最快捷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律师代理申诉依法进入诉讼渠道,同时对于申诉人因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律师援助申请,司法机关也可以帮助其联系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使其诉求依法得到公正、合理解决。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司法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不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备案,禁止“土律师”的渗透和扰乱行为;各乡镇司法服务所要对辖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摸排、登记,建立个人档案,对发现的不良代理行为进行记录,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诚信向社会进行公示,以此规范其行为,避免其再次進入诉讼程序进行代理。

(3)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自身做起严格依法依规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当事人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的无理要求,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解释,使其息诉罢访。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案件,其代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诉求,予以支持;对在代理中胡搅蛮缠和无理的要求,坚决予以抵制;对违法违规的经过批评教育后不予改正的,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5)探索建立公安、法院、检察和司法机关群众上访诉求信息联系机制,运用律师代理申诉的典型案例广泛推广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力,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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