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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分析

2018-09-01徐静陈芸杨国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相关性分析民商法

徐静 陈芸 杨国娟

摘 要:民商法对于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性、网络交易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安全现状进行分析,然后说明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最后针对当前网络交易安全性受到的种种威胁,提出几点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策略,希望可以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相关性分析

网络交易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其安全性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威胁。民商法可以对网络交易安全发挥保护作用,但法律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创新民商法的具体内容,保证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网络交易安全现状分析

网络交易主要指的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在互联网开放环境中,利用浏览器、服务器等多种渠道,和商户进行交易,实现购买商品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在我国交易市场中的所占份额迅猛增长,网络交易本身具有交易效率高、交易成本低、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与此同时,和传统交易方法相比,网络交易虚拟性特点使得交易主体承担风险增加,近几年,网络诈骗事件、网络交易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网络交易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来源信息过于纷杂。在互联网平台中,信息具有多种来源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但同时也因为来源信息过于纷杂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仅仅利用互联网平台中的图片与描述,很难保证产品合乎消费者心理预期。

第二,网络交易协作性差。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消费者、商家以及网络平台、物流公司等多个主体。其中商家、消费者与物流公司的协调决定了网络交易效率及质量。现阶段,这些主体在网络交易中的协作性相对较差,如商户发货慢、物流公司服务差等问题多有出现。

第三,网络交易风险多元。网络交易本身具有开放性与虚拟性特点,这会让网络交易过程面临多种威胁,如在客户下单、客户上传信息、客户转账、产品发货等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虚假信息、网络黑客以及网络欺诈等问题[1]。

二、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

民商法主要包含了民法、商法,在民法中,主要包含了人身法、财产法;而在商法中,主要包含了对商事活动、商事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对于商品交易安全的保护与规范已经具有一个较为严密且完善的体系,在网络交易中,民商法基本规则依然具有重要的安全保护作用。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民商法中,法律行为表示主义在网络交易中具有适用性。民商法曾作出明确规定,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为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意思表示可能存在差异,如欺瞒、虚假信息等交易行为是无效且可以撤销的。而电子签名等行为确认方式就是网络交易中真实意思表达,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第二,对于网络交易公司来说,商法严格责任主义具有一定约束力。商法规定了公司经理、董事、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公司存在虚假财务报表等相关问题,那么相关人员需要承担此责任。

第三,在网络交易中,民商法公信原则与公示主义具有一定适用性,公信原则与公示主义是交易保护重要手段,个人公示与企事业单位公示法律事项可以凭借登记、占有、通知、呈报等方法对其进行公示,如产权变更、不动产变更以及专利转让等。

三、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策略

(一)明确网络交易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与责任

随着我国网络交易产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对网络交易的约束与保护也要随之变化。在民商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与责任。需要在民商法中承认,网络交易的主体同样具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将虚拟主体理解为真实主体的网络体现,本身是真实主体信息化形式,民商法需要对电子商务主体存在予以承认,需要规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責任,采用多种技术方法在法律上完成电子身份设计工作,交易平台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确认交易主体电子身份,并对确认结果予以公开。如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在民商法中就需要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对网络交易中交易名称、数量以及产品等相关内容做出全面规定,可以对网络经营者提出相关要求,即要求其对商品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公示处理,以此来让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2]。

(二)完善民商法网络交易制度

在网络交易上,西方发达国家网络交易起步相对较早,具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对此,我国在民商法网络交易制度的完善中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网络交易制度,让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得到创新。在民商法网络交易制度中,主要包含了电子单据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网络交易行为规定、安全认证规则等多个方面,利用民商法,可以让公平竞争、权益保护、权利义务更具规范性。

网络交易产业的发展会受到消费者消费安全问题的影响,民商法需要对其予以额外关注。因此,在民商法网络交易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需要重视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进行确定和完善,需要构建先行赔付机构,让网络交易体系规范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得到提升。如果网络经营人员想要进入网络交易体系,那么需要成为先行赔付机构会员,其进入方式包含缴纳会费等,在有交易纠纷出现时,赔付机构可以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让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如果网络交易侵权现象频繁发生,那么可以采用增加会费等方法,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督促,形成反向制约。

(三)合理调整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

针对网络交易,需要对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合理调整,在民商法中,需要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网络交易等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在当前民商法对普通交易安全保护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的主要特点,完成网络交易法律法规制定工作,制定相关电子签名商务法案、交易法令,调整、修改网络交易相关规定法律。在网络交易中,会有多种格式条款被涉及其中,且消费者普遍没有足够专业的网络技术知识,缺乏对COOKIE等技术的充足认识,可能会因此掉入格式条款陷阱。对此,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或是在民商法保护体系中对格式条款这一项予以纳入,如对于网络交易合同,就需要对电子邮件形式、合同书形式及其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作出相关规定,而在《民法典》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需要针对网络交易,对其制定专门的法律章节,让网络交易秩序预期性、稳定性得到增强。

(四)强化网络交易消费者隐私安全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活动中,消费者隐私问题和网络交易产业发展具有密切联系。在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购物活动时,利用COOKIE技术,经营者可以记录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有效整合,让其共同形成大数据资源,完成二次营销活动。相关网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购买商品后,经常会接收到一定推送信息,可用户自身并没有订阅此类信息推送,也没有刻意提交自身信息交流方式,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民商法需要针对网络交易过程的消费者隐私安全保护予以强化,对交易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对网络交易体系予以平衡处理,让网络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得到有效平衡[3]。

(五)增强民商法对网络交易诈骗约束力度

网络诈骗是网络交易中的新型犯罪行为,如利用电子信用保证诈骗消费者、利用手机短信诈骗消费者等现象多有出现,部分商家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夸大商品相关信息,这本身就是一种诈骗行为。且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犯罪时,很难对其行为进行追查,很难对其责任进行追究,这会威胁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性,需要在民商法中对网络交易诈骗的约束力度、惩治力度予以加大,让相关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明确网络交易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与责任、完善民商法网络交易制度、合理调整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强化网络交易消费者隐私安全保护以及增强民商法对网络交易诈骗约束力度这几种主要策略,可以让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促进我国网络交易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晓曦.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中国市场,2017,16:198-199.

[2]刘晔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8:105-106.

[3]刘宇.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7,29:166-167.

作者简介:

徐静(1986.9~ ),女,浙江杭州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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