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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2018-09-01周志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

周志斌

摘 要:随着微媒体技术的不断进步,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为媒体的帮助之下,买家与卖家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两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易,不仅提升了购物的便捷性,还节约了购物的成本。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生活品质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电子商务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这需要我国从法律方面对其进行规范,但我国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针对性不强,对电子商务的不能形成约束力。基于此种情况,本文对微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创新措施,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民商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改变了我们传统的购物方式,使得交易从线下转为线上,这种交易方式不仅简化了交易流程,还缩短了交易时间,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效率,正是因为这一点,电子商务受到了广大商家的追捧,从而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电子商务是在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这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进行创新,能够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微媒体时代下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1.出现新的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有所区别,在电子商务中出现了新的民商事主体,新的主体一般是指网络上的各个企业,这一点使得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适用度降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能发挥的效能决定着电子商务发展的高度。我国的民商法并没有网络企业的经营过程做过多的限制,也没有明确指出网络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热潮袭来,所有人一拥而上,也导致电子商务领域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而且没有专业的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相关的工作培训或者职业规范。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我国目前的民商法无法对民商事主体做出有效的界定,使得在电子商务纠纷中,无法利用民商法来解决问题。

2.电子商务犯罪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因为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其自身带有一定的虚拟性,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交易能够简化交易流程,节约交易时间和成本,提升交易的便捷性。但另一方面,部分不法商家利用我国法律在电子商务这一块的漏洞,为追求效益而进行网络诈骗或犯罪,极大地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商交易中,一切交易凭证都是虚拟的数字信息,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由于法律讲究真凭实据,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裁定,使得电子商务犯罪缺乏法律约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3.网络权利救济缺乏对应的合法保障

电子商务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得益于网络自身的开放性,使得电子商务拥有广阔的市场,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虽然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其发展仍然需要法律的制约,保障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目前,网络权利救助缺乏相应的合法保障,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无法对其进行救济,更无法对侵权方采取惩戒措施,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增大。

二、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创新

1.建立电子商务新型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

民商事主体的确立,有助于在出现电子商务纠纷时,明确纠纷原因,并责任到人,对解决纠纷有着重要的帮助,也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存在,民商法需要针对这一情况进行相应的创新,明确民商事主体的具体形式,为他们建立专门的真实信息档案库,便于与民商事主体的信息沟通,同时,承认其民事的合法地位,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我国相关立法已经滞后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对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与建设。在创新建设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电子商务是在微媒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关法律的建设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其次,电子商务不受空间的限制,在国外也有涉及,相关立法也要与国际接轨;最后,相关立法要重视对交易过程中双方隐私进行保护,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空间。

3.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不断发展,对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所以在电子商务纠纷发生的时候,需要相关的机构对其进行公正的仲裁,从而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健康的环境。对于侵权行为,在给被侵权的一方提供救济的同时,需要对侵权一方做出惩戒,从而降低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同时对民商法进行有效的创新,使其贯彻于电子商务的每一个环节,为电子商务的發展保驾护航。

三、结语

在微媒体时代下,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使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网络中的不良现象也给电子商务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对民商法的创新与完善能够有效避免这种负面影响,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光如.基于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8(13):94-95.

[2]彭芸芳.探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10):216.

[3]张广明.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8(03):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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