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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

2018-09-01郭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民商法

摘 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得大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崛起,这些平台一般都对借贷程序进行了简化,发展了全新的金融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目前,国内尚未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导致金融市场因初步繁荣、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现象出现了许多平台“跑路、诈骗、提现困难”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从民商法视角出发,思考了P2P而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以期为P2P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

在智能手机、网络日益普及的当今时代,新型的商业模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中,一些非金融机构成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一员,并且获得了良好的收益与发展,其中主要包括一些以金融运作为主的电商企业,例如:余额宝、悟空理财、京东众筹等一些其他网络借贷平台,一些有资质的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风险储备金、平台自身担保、第三方机构担保这种三种方式来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网络借贷,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多为形成资金池、交易资金缺乏监管、平外自身担保风险系数过高等。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风险的产生

P2P网路借贷平台实现了借贷手续、流程全部在线上的操作模式,并将传统金融与网络借贷进行了有机结合,通过平台化的操作实现借贷便捷性的提高,但无论是出借方还是贷款方都存在着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网络结算平台都会提供两种服务,即投资理财与是贷款,其可以快速的为贷款人提供资金。传统的银行业作为掌握着大部分人个人信用信息的终端,其仅是将这些信息运用于内部服务,而P2P网络平台的发展则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件,贡献出了一份重要的力量。当前,社会对于网络借贷的需求量巨大,网络借贷平台正在野蛮的发展,同时风险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例如:P2P平台卷款跑路或是平台经营失败导致出借人资金难以收回等时间充斥着整个网络与P2P行业,究其根本,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两点[1]。

(一)网络借贷公司的信用风险

回顾几年来关于网络借贷公司信用问题的报道,可以发现,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一场骗局,通过平台宣传所描述的高额利息募集资金,当资金到大一定数额时,便“人去楼空”。因网络借贷公司自身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真假难以核实、资金流量规模小等特性,导致其自身的信用无法被保障,随着类似事件的层出不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受到了遏制。

(二)贷款人的个人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用户中,大多数都不具备真实、可靠的信用记录,其信用是否良好,仅是通过其自己在账户建立初期填写的信息来进行判断,当信用较低的用户为了获取贷款,而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时,网络借贷平台将有可能误判为“优质客户”为其提供大额贷款,当到达还款期限后,这类人群往往拒绝还款,平台出现坏账,甚至无法经营[2]。

二、民商法视域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总体来看,当前国内尚未颁布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趋势相符的法律法规,故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衍生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民商法中的《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均对网络借贷平台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与管理,但是其它的民商法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并没有太高的实用性。尽管平台在卷款跑路后,平台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平台内资金出借人的權益却无法进行保护;在P2P的担保问题上,对风险储备金的支配权益过大,无法按照规则将风险储备金与自由资金进行区别使用,导致担保风险加大;同时,网络借贷产品的债券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非法集资或是资金流动性的风险[3]。在行业规范尚未被明确的背景下,P2P行业的发展过程势必将随着上述几点法律风险,且有可能衍生出不同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等反面进行思考。

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时出借人与贷款人都通过P2P平台来形成借贷关系,平台起到的只是媒介作用,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平台应该对出借人、贷款人的个人新型负责,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监督当时人的责任行为,如果因网络借贷平台的原因损害了借贷双方中某一方的利益,则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今信用系统缺乏、监管主体缺位、平台职能复杂的新形势下,对单纯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关系形成前对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严格审核,可以提高对相关风险的控制力度[4]。

另一种情况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出借人与贷款人提供担保时,则需要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且在担保责任中不仅要考虑平台的担保责任,而且还要考虑项目的担保责任,并结合《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分析各种情况下出借人、贷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以及第三发担保机构对借贷合同担保义务的履行[5]。在现有的担保模式下,借贷平台所设立的风险储备金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风险储备金的使用与存放是否实现了第三方托管或是独立运作是这一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且内容涉及范围较广,以P2P网络借贷我是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机构日益壮大,提高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度。对此,相关部门在鼓励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民商法的依据,通过民商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推动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爱君.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J].大众理财顾问,2016(1):48-49.

[2]何欣奕.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合同类型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5):57-62.

[3]王玉臻.互联网+环境下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J].黑龙江科学,2017(5):46-47.

[4]吕婷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探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4):101-104.

[5]陈亚倩.P2P网络平台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7(12):130-132.

作者简介:

郭骁(1990.12~ ),女,山东淄博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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