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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债务新规定

2018-09-01樊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出台之后便备受热议,这主要是因为在此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饱受争议,而《解释》的发布施行,则能够有效解决了之前人们对24条的担忧,即配偶一方对外大额举债进而另一方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现实法律风险。

关键词:夫妻债务;法律责任;新规定

一、问题的产生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产生是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颁布之初是旨在保护债权人,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的情形,而24条的第一款中仅规定了两种推翻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情形,这便大大增加了配偶一方的责任风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希望以此来弥补24条中的漏洞。所以這也是《解释》产生的背景。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1.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形成条件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归纳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了双方合意。双方对共同举债的合意形式,可以是在合同上以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在一方签订合同后,另一方以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追认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表示,这从根源上通过“共债共签”明确债务人主体。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下,对共同债务主要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因为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因此推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观点是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以及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等,一方所负债务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则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规定在笔者看来这是综合了两种观点所形成的,夫妻任意一方都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这是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体现。夫妻双方的人格在婚后并未被对方所吸收,夫妻各自仍然保持着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即使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度下,因此除了一般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对方同意为他方设定债务,增加其负担。若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是夫妻一方举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我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夫妻财产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上文中“共债共签”所强调的是要尊重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不能片面简单地理解为一定要双方共同签字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时便开始规避风险,从根源上去尽可能防止夫妻一方中“被负债”情形的发生;而另一方面,也是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大大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2.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

《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则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关于共同生活的部分,随着经济发展,消费日趋多元化,夫妻共同生活已不仅仅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还有许多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部分,《解释》第3条需要债权人举证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就是针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而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主要则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因此,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等作综合认定,笔者不赞同基于配偶将来可能因举债而带来利益而去认定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便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若照此推定,则再无个人债务,只要获利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3.《解释》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解释》的出台带来了重大的意义,但在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上,还有许多问题,如,按照《解释》中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偿还,与未举债配偶无关,未举债的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仍然可以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财产份额,所以其完全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而这将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影响交易效率等,因此可能会产生新的司法问题;还有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规定宽泛,可能会导致债权人难以举证的情况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变得日益复杂,而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更多地是为法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与措施,所以在此笔者希望更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可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3辑.

[2]石佳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从零打碎敲到脱胎换骨》.中国改革,2018年第3期.

[3]夏吟兰.《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辑.

[4]李洪祥.《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求是学刊,2017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樊梦(1993~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本科,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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