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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选择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8-09-01周安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影响因素

周安兴

摘 要:随着“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各地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断增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对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流转秩序会产生巨大影响。本文选取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九龙村、泸州市天仙镇银罗村和雅安市南郊乡余家村作为调研地区,对农户和村干部分别调研,得出结论:关系教育水平,家庭年收入水平等都会影响农民选择。最后,就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我们提出建议: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完善村委会职能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措施,特别应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流转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因素

一、调研背景

在国家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进下,土地确权和流转工作得到逐步覆盖,不同地区也根据自身地域特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用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形式促进农业集中化规模化化发展。[1]而新的政策下必将有新的矛盾,现在的农村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方法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他们不同选择的背后是社会的法制化进步还是政策制度的完善?

二、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大多是附属于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针对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文献数量较少。学者大多数倾向于采用实证分析法来探究农民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及影响因素:

虽然由于各学者最后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研究侧重点是大致相同的,即从农民自身、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和农村社会的特点三个主要方面来研究影响农民对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因素。

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对维护农民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流转秩序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本课题组除了从农民自身、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和农村社会的特点三个方面,把“三权分置”的实施状况也作为农民对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因素之一,通过调研数据对其进行实证分析。

三、研究分析

在充分考虑调查范围覆盖的规范性和调查对象的代表性的前提下进行,以标准问卷做测量工具。共发放问卷查问卷17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7.64%。受访农户166人中已经转让土地农户的有8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3.61%,没有转让土地有77人(46.38%)。

四、结果分析

1.农民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时,选择行政调解占17.8%,民间调解占35.7%,诉讼占17.8%,仲裁占18.3%,自己解决占10.4%。综上可以看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找村干部”、“亲戚”和“朋友”这类社会救济解决纠纷在选择中始终占据最高比例。调解依然是农村主要的解决纠纷方法,但调解的主体由传统权威转变为村干部、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法院等。[2]“找仲裁庭”的比例相對较高,这说明仲裁这种社会救济方式在土地承包纠纷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把“找法院”的比例在选项中不算很高,但农民法制意识增强。自决和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不仅相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成本最低,而且其发生的社会成本也是最低的。

2.影响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

讨论影响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前,需要注意的是与农户之间产生纠纷的主体,调研结果显示,与同村村民之间为23.2%,与村委会之间为13.4%,与外来企业之间为42.3%,与本村家庭农场之间为8.9%,另外与其他主体。以上可以看到,在合作社情况下,农户产生的矛盾比较少,那么较少的矛盾则是与其主要接触的村委会以及其他农户。在出租等情况下,纠纷产生的主体就多了一个外来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型主体。

国家新政策后,与农户产生纠纷主体的不同也影响着他们选择解决机制的区别,这就与之前研究的有所区别。在调研反馈的内容下,对影响因素做如下探讨。

关系距离影响纠纷解决方法的选择。在“为什么会选择这么处理纠纷”中选择“和陌生人发生纠纷以后,我不愿意打官司”,“和本村人发生纠纷以后,我不愿意打官司”两个选项的比例分别为34.2%和62.5%。

纠纷对象影响农民解决方式选择。农民在与不同的主体发生纠纷时,其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选择区别较大。当农民与同村农户、外来企业、家庭农场或合作社之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时,其首选“当事人之间协调”的比例分别为50.7%、16.3%、42.2%;首选“找村委会或乡政府调解”的比例分别为40.2%、65.1%、42.2%;首选“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的比例分别为5.9%、8.1%、5.9%;首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例分别为3.2%、10.5%、5.2%。对于平时较熟悉、具有邻里关系的同村村民和本村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农民一般首选和解这类自力救济手段;而对于外来企业,则首选调解、仲裁这类社会救济手段和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手段的比例较高。

文化程度成为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调研结果显示,小学及以下教育水平的人选择向村委会求助来解决经济纠纷的比例为60.3%,而大专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的比例为44.3%。而找仲裁机构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的比例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升高,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12.9%、15.7%、17.6%、18.9%。从总的趋势来看,找村干部解决经济纠纷的比例也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而降低。这样可以得出结论,教育水平的高低对人们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教育水平越高的人越倾向于选择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来解决纠纷,而选择村干部或乡干部来解决纠纷的比例相应较低。

家庭收入影响农民纠纷选择机制。调研结果显示,家庭收入较低的农民选择“当事人之间协调”和“找村委会或乡政府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百分比较高,其中家庭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农民对这两种方式的首选率之和达到98.2%,家庭年收入5001~10000元的农民对这两种方式的首选率之和也高达93.6%。家庭收入较高的农民更倾向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家庭年收入在10001~50000元的农民首选“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例之和为14.6%,次选的比例之和为70.3%;家庭年收入在50000元以上的农民首选“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例之和为22.2%,次选的比例之和为68.6%。我们知道通过法院和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找村干部解决纠纷几乎不需要成本,所以经济收入较低的人找村干部解决的比例较高,而那些经济相对宽裕的人会更倾向于采用这些方法来解决纠纷。

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影响着农民的选择。调研结果所示,邛崃市羊安镇在三权分置改革中走在四个村的最前列,已经完成了土地确权颁证,构建了专门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统一了标准流转合同文本,建立有较完善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3];而B村、C村和D村只是完成了土地确权,在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标准流转合同文本以及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三个方面与A村均有差距。制度越完善意味着个方面的考虑更到位,合法权益保障越充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就更小,在纠纷不大时农民更愿意找村委会解决问题。

“三权分置”的措施落实程度影响农民选择。调研结果显示,邛崃市羊安镇的农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较单一,“找村委会或乡政府調解”的首选率达到100%,表现出对村集体的绝对性倾向。而其他三个地区的农民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差异不大,均是以和解与调解为主,极少数选择仲裁和诉讼。这说明“三权分置”的措施落实使得土地流转逐步以村集体为基点,导致选择诉讼解决较少,村委会调解占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绝大部分。

五、对策及建议

我们应当从上面分析发现的不足中找出路,鼓励多方面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同时完善诉讼制度,使得新政策下纠纷的解决更加高效。

第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优化村委会职能机构。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规范流转程序管理。另一方面,加强村委会的流转服务与管理职能,特别要明确其在审查接包方资格。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普法;建立一支素质高、有威信的仲裁员队伍。

第三,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措施,尤其应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努力改造现行司法解决机制,调整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尽量减少其在农村的“水土不服”[4]各种非诉讼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形成合理衔接,必然能充分发挥非诉讼程序的效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益。

参考文献:

[1]范忠信.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和谐社会——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对我们的启示[J].北方法学,2007(02).

[2]陈柏峰.村庄纠纷解决:主体与治权——皖中葛塘村调查[J].当代法学,2010年(05).

[3]宋振玲,赵涟漪.社会冲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沈阳干部学刊,2007(2).

[4]杨伟东.关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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