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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中的冷思考与新出路

2018-09-01王祥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作为引入的少量诉讼的一种新制度,适用率和实际适用结果并不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法院在诉讼中过多的注重提高诉讼效率,而忽视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这项制度是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救助。本文通过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试图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探讨出有利的解决方案来迎合司法解纷机制的必要性和具体设置,从而使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不仅能够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保证了当事人选择和审查利益的权利。

关键词:前置性;诉前强制调解;速裁庭

一、我国小额诉讼立法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简易程序”一章中,小额诉讼的条款是以单独条款的形式提出的,即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一些学者提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是修改中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破冰之旅。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是为普通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救助。从实践上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只能解决这一小规模案件的上诉率,并通过禁止上诉来阻止其进入二审程序。这注定了基层人民法院面临很多严重问题,并没有有效解决严重问题的诉讼。因此,前置性司法解纷机制自然进入了研究者的视角。

二、前置性司法解纷机制设立的必要性

(一)“简易程序”规定下的局限性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多,诉讼受阻,这是中国长期面临的现实困境。小额诉讼的立法对于解决这一司法现状是有效的,但由于其受“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掣肘,导致小额诉讼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将小额诉讼规范放在“简单程序”下,意味着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查初审的案件必须首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但是“小额”并不意味着就是“简单案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所谓的“简单民事案件”进行了早期解释,然而,案件是否“非常简单”或“被法院定义为简单”的问题没有受到特别关注。并且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在广东省四会市,小额债务纠纷总额仅为1万元。原告因恐吓被告和伪造证据而受到刑事制裁。主审法官被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二)“一审终审”牺牲了一定程度的公正

与此前期待中的状况不同,小额诉讼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很低,一些法院甚至出现了受理案件数为零的局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对于法官来讲,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救济途径主要是再审,而一旦再审就会影响其工作考评而且面临被信访的可能。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审的最终审查。他们会担心丧失二审的权利。先抛开法律的角度不讲,这种现实中存在的观念一时间是难以扭转的。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践中很多小额财产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来处理的,因此,设立小额诉讼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三、前置性司法解纷机制的具体设置

前置性司法解纷机制有多种,本文以速裁庭和诉前强制调解两种前置性司法解纷机制为主要分析对象。

(一)诉前强制调解的设置

伴随着世界性ADR浪潮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在特定类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先经过调解程序解决。这一趋势被国内学者称为“诉前强制调解”。诉前强制调解得以合理存在的根本性前提就是适用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因而,主持诉前强制调解的组织必须具有司法或者准司法权能。

在上诉之前,强制调解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已开始,而其独立于诉讼程序,但与诉讼程序又密切相关。首先,小额诉讼的诉前强制调解处于司法层面的,也就是說诉前强制调解中的各项程序都是由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其次,监管机构和调解员制定的标准应该在法院之外或法院的辅助人员或组织。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则诉讼前的强制调解与诉讼之间将会相互衔接。

(二)速裁庭的设置

速裁庭与小额速裁相比,案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都更有包容性,也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具体而言,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特定类型案件,如家庭事务,街区,物业服务,私人借贷等。事实清楚,上诉单一,法律关系明确的,应当在双方同意前立即进行审理。适用加速机制的案件是基于党本身诉讼的基本原则,迅速裁判法官,审判快速审判和审判。听证结束后,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实物簿,对短期处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如15日)提起正式的一审诉讼。逾期未正式起诉的,速裁书具有有效法律文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具有给付内容的速裁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速裁庭和诉前强制调解同样是在第一审判程序启动之前,都起到了预过滤和分流的作用。

四、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作为引入的少量诉讼的一种新制度,适用率和实际适用结果并不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法院在诉讼中过多的注重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忽视小规模诉讼程序的想法是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救助。而前置性的司法解纷机制很好的区分了速裁、调解与第一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当事人能够行使慎重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保护当事人的审判利益和保护诉讼权利。

参考文献:

[1]王福华.“小额诉讼与福利制度”[J].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2]肖建国,黄忠顺.“诉前强制调解论纲”[J].法学论坛,2010年11月第6期.

[3]蔡彦敏.“以小见大:我国小额诉讼立法之透析”[J].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

王祥宇(1995~ ),男,汉族,河南永城人,法律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