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女职工“三期”权益法律保护
2018-09-01李霞
李霞
摘 要:近些年来,女职工因生育而引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被调岗、停薪或降薪、辞退等问题比较突出。女职工“三期”权益受侵害越来越严重,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三期”权益。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争议;“三期”;权益保护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键词“女职工、生育”,得到搜索结果为3614件,按年份查看2013年为142件,2014年为617件,2015年为792件,2016年807件,2017年上升至847件,可见女职工生育前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亟待引起社会各界个别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的具体体现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发生克扣工资、不准批假、转岗或者辞退女职工等现象。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
一些单位在招聘条件中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例如,某企业在招聘时,招聘公告明确将未婚未育的女性排除在外;还有的企业在招聘时写明,入职5年内不得生育等等。这些都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另外,还有一些单位虽然没有书面规定,但是内部形成“一旦怀孕或者生育即转岗或者遭辞退”的先例,让女职工不敢生育,从而变相剥夺女职工生育权。
(二)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生理和心理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不适宜承担过重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此时女职工应该得到更多的劳动保护。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一些女职工因超负荷工作而流产,有的迫于劳动压力“被辞职”,这些都是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的典型表现。
(三)女职工产期待遇落实不到位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经常停发女职工的工资,让女职工产期没有任何经济待遇保障,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有一些单位,压缩女职工产假,让女职工得不到完全的休养,变相侵害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权。此外,还有的单位,以职工休产假为由,克扣女职工年终奖或绩效奖金,让女职工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女职工上班期哺乳权受侵害
女职工因为哺乳需要,法律规定,在女职工上下班时间、休假等方面给予了特殊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满负荷上班、不准假期、克扣工资等方式,让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或者奖金制度。这无疑是变相剥夺女职工哺乳权。
二、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原因分析
(一)用人單位法制意识淡薄
上述四个方面关于女职工“三期”权益侵害,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存在用人单位忽视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等现象。归根到底来说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不重视导致的,也暴露出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不规范、不人性化。
(二)女职工维权意识不强
一些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不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不维权或者不知道如何维权的现象。还有的女职工为了家庭利益考虑,选择忍气吞声,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较低。从法院判决情况看,只要女职工选择了起诉维权,相关法律健全,女职工胜诉的概率很大。因此,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也是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三)司法保护不到位
司法保护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由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女职工对“三期”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侵害后果、侵害过程都无法有效举证,导致诉讼失败;其二,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失去胜诉保障;其三,由于证据意识薄弱,导致在诉讼活动中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导致女职工“三期”权益受侵害得不到司法保护。
三、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对策
广大女职工不仅承担着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还肩负着人类生育繁衍的重要使命。因此,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三期”权益,是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单位法制意识
职工权益监督部门要通过普法宣传,加大单位违法成本,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单位法制意识。相关部门要强制单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详细规定,针对女职工,要对“三期”的假期、待遇、权利保护作特别的约定,为职工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劳动稽查局等部门要定期给辖区企业普法或者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单位法制意识和违法成果的感性认识。只有单位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单位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侵害现象。
(二)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
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与否,女职工自身有切身的感受,因此要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让用人单位不敢侵权的同时,也对女职工权益侵害予以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要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在职工中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女职工的法制意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一方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议女职工仅需提出“有维权的事实存在”并提供线索证明,其他的举证责任均分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一方面,在超过诉讼时效等程序规定时,法院要做好调解等工作,虽然不能确保女职工胜诉,但是通过经济补偿等形式弥补女职工的损失。同时,法院就侵权较多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索妮.实施“全面二孩”必须保护好女职工权益[N].浙江法制报,2016-01-26(007).
[2]江艳.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不容忽视[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6-03-11(006).
[3]刘奕昕,张文静,赵新政.女职工“三期”常规案件30天内结案[N].中国妇女报,2016-10-28(A03).
[4]王伟,郑工法.以案说法谈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N].工人日报,2017-03-07(005).
[5]董洪辰.女职工“三期”权益知多少?[N].人民法院报,2017-05-02(003).
[6]董洪辰.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N].中国妇女报,2017-06-14(B02).
[7]张伟杰.女职工“三期”权益易受损[N].工人日报,2008-03-31(007).
[8]严峻嵘.“三期”权益保护是投诉重点[N].人才市场报,2009-03-07(A08).
[9]张翊雯.女职工“三期”权益的法律保护[N].江苏法制报,2006-06-22(C02).
[10]吴涛,谭晓鹏.怀孕遭降薪降级讨说法被劝离职[N].深圳特区报,2006-09-12(B02).
[11]徐隽,郑会燕.拿什么保护“三期”女职工[N].人民日报,2014-04-1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