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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研究

2018-09-01刘峙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离婚

刘峙江

摘 要:本文首先概述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相关概述,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定义、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概念以及家务劳动价值确立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分别从家庭内部的家务分工发生改变、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尚未得到广泛认可、社会大众对家务补偿制度了解程度低、制度实际应用十分困难等方面进行论述,并探讨了家务补偿请求权行使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立法对家务劳动贡献的可预期利益未做保护、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制度“空壳”运转、补偿标准的缺失致使离婚救济措施失效、补偿请求权行使期限过短。最后提出了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法律的完善措施,包括将可预期利益纳入家务补偿制度、扩大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建立具体的补偿标准、在程序上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进行具体规定。

关键词: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一、离婚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相关概念界定

(一)家务劳动的定义

家务,也称家事,泛指家庭日常事务。家务内容琐碎繁杂,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多元化发展。关于家务的范畴,古语有云:“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此外的洗衣打扫,缝新补烂,饲养家畜,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也均属于家务。劳动,通常是指具有对外输出劳动能量或劳动价值功能的一种人的活动,他是人类用以维持自我生存及发展的唯一途径。曾五一教授曾在其文章中阐述了家务劳动的概念,他认为所谓家务劳动主要指的是家人相互间提供的一种无酬服务,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最终消费。具体可以列举为一日三餐的准备和餐后的清洁、房屋内外的卫生、家庭耐用品的清洁与保养、小孩的抚养、体弱者与老人的照顾等等,同时还包括家庭成员参加义务社会公益活动所提供的服务。综上可知,家务劳动是一种针对劳动者本身及其家庭成员的人类再生产活动,其价值直接体现于家庭内部。

(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概念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属于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对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即享有一种补偿请求权,使得义务人一方需支付与其家务劳动之贡献相匹配的经济补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只有权利人及其相对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时,该权利才得以发生。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全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定理由,即一方付出了较多家务之贡献,并且权利之主张仅能在提起离婚时。

二、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1.家庭内部的家务分工发生改变

相当一部分有关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文章都是站在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论述的,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家务承担者的角色更多是由女性扮演。但本文通过调查发现,随着社会大众观念的改变,过去由女性承担绝大多数家务的情况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似乎伴随着妇女就业规模的增大而逐渐得到了改变。对于问卷调查第一部分第1题“在您的家庭中,日常家务劳动基本是由女方承担的?”经统计,持同意态度的共146人,占有效问卷36%,反对态度的共186人,占有效问卷46%;另有73人对此表示不能确定,占有效问卷18%。该数据表明,如今家庭内部对于家务的分工已经不同于往日,女性包干家务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明显改变。鉴于该调查结论,本文将不再单纯立足于女性权益保障进行论述,而是以更加中立客观的视角思考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

2.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尚未得到广泛认可

在传统观念中,家务劳动被视作家庭内部活动,其经济价值并不被人们所认可。在19世纪,相关学者对家务劳动的理解尚处于一种单一模式中,认为家务劳动应当是无偿的,非市场范畴的一种无酬服务,从而忽视了其在社会中的效益和贡献。但是,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出现,人们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产生了新的认识,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家务劳动不再只是一种家庭内的无报酬服务,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大众对家务价值货币化也持一种普遍认可的态度。

对于问卷调查第一部分第5题“您认为家务劳动是有经济价值的(即可以核算成货币)?”经统计,持明确赞成态度的共182人,占有效问卷45%持明确反对态度的共122人,占有效问卷30%;另有101人对此表示不能确定,占有效问卷25%。该数据表明,肯定家务劳动所包含的经济价值,虽然得到了部分人的认可,但所占比例并未达到参与问卷的多数。有55%的人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尚不认可或者不置可否,可见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并未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认可。

3.社会大众对家务补偿制度了解程度低

由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受到适用前提的约束,导致其适用率极低,绝大多数社会大众根本不知道我国婚姻法有这项规定。该制度更多只出现在学者的论文和专家的讨论中,实际应用可以说是少之又少,这一点从群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就可以体现出来。

问卷第二部分第1题“您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务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数据显示,答题者中109人明确表示其了解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占有效问卷27%,296人则表示并不了解该制度,占有效问卷73%。可知,只有提高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社会认知度,才能更好地改变该制度空壳运行的现状。

(二)家务补偿请求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1.立法对家务劳动贡献的可预期利益未做保护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人力资本的获取所做的贡献也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我国婚姻法将家务贡献的形式概括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虽然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家务劳动的固有模式,不再将家务劳动简单理解为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而且将小孩的教育,老人的照料,对另一方工作的协助等列入了家务劳动的表现形式中。但我们也要看到,婚姻法對家务贡献的理解并非十分全面,忽略了一方在家庭中对配偶人力的资本的投资。

2.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导致制度“空壳”运转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应该是种独立于夫妻财产制之外的权利,不应当以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加以限制。目前绝大多数有关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论述均会对补偿适用之前提提出质疑,本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未厘清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关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追求的是男女平等的法律效果,此种请求权应是一种独立于婚姻财产制的债权请求权。

3.补偿标准的缺失致使离婚救济措施失效

早期的家务劳动往往仅出现于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间的私人关系之中,不会直接参与到市场交换的领域内,它缺少一种交换媒介作为价值考量的参照,因此很难以具体的货币金额对其价值作出评价。传统意义上的家务劳动所产生的更多是一种无法直接转化为金钱数字的隐性价值,家务贡献方带给家庭成员的往往是一个整洁的房屋,舒适的环境,一日三餐的照料以及心灵上的慰藉,这些家务劳动所产生的效果对家庭成员意义重大,隐含其中的价值自然不可否认,但如果将这种“精神利益”换算成货币,具体数额应是多少其实很难判定,由于未参与到市场交换领域,该种利益并无一个具体的参考系数,因此要将这些成果转化为具体的货币数额,确实尚属难题。

三、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法律的完善措施

(一)将可预期利益纳入家务补偿制度

1.明确家务补偿中可预期利益的范畴

对另一方人力资本之贡献是否应纳入家务劳动之范畴,以及如何确定这种“人力资本”之边界,是一些尚存争议的环节。多数学者支持家务劳动包含了对配偶人力资本之获取所做的贡献,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更多表达为“学历、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在夫妻间的人力资本问题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贡献方自身因服务于家庭而丧失的学习发展之机遇,主要指获取人力资本机遇的减少或丧失;二者即一方依赖于另一方之贡献所得的人力资本,也就是夫或妻基于对方对于家庭的照顾,获取更多时间与精力投入于个人素质的提高或者职业能力的提升。这种人力资本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无论已经转换为现实资产与否,其价值都是不可忽略的。

2.构建针对可预期利益的价值评估方式

由于人力资本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当其尚未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经济利益之前,对其价值的评估其实是十分困难的,未来的可期待利益说到底可大可小,到底如何确定,就需要我们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法。在婚姻法中,人力资本的定义尚局限于“文凭、执照,职业资格”的范围中,因此对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人力资本投资价值评估方案的建设,也应以此为前提进行限定。评估请求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力资本投入的价值时,就可以用机会成本法进行计算。贡献方扶助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而减损的职业工作之最大收入,就是义务方需补偿对方家务劳动之机会成本。

(二)扩大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

应扩大家务劳动适用前提至共同财产制“在未来的婚姻家庭法修订时,应当把家务劳动的价值放到夫妻共同财产当中,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因为在分别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会使夫妻家务劳动的积极性降低,家务劳动大多由双方共同完成,那么离婚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便没有适用的空间。而在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的价值经常得不到保护,因此应该将其适用前提扩展至共同财产制。

(三)建立具体的补偿标准

本文认为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综合参考多种因素来具体确定补偿标准。德国采取净益均分的方式保护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利益,但德国的净益均分是在特定的财产制下实现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虽与德国有相似之处,但如果在分别财产制中也如此净益均分,便失去了分别财产制的效用。

家务劳动由家庭成员履行可以节省生活成本,间接为家庭做贡献,一些家庭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与小孩甚至洗衣、做饭,只好交给保姆、钟点工等家政服务人员,这样就需从家庭费用中付给家政服务人员一定的费用。因此,被请求人可以从请求人的家务劳动中获得利益,其获得利益的多少也是衡量请求人付出多少的辅助因素。

四、结语

家务劳动价值得不到合理的评价和保护是造成男女两性不平等、阻碍女性职业选择自由及婚姻自由的重要原因。家务劳动价值的正确评价对男性以付出家务劳动的方式维持家庭,分担女性的家务压力,支持女性的职业发展的观念转变问题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民的性别平等意识的提高、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法律教育的进一步普及,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社会基础将会进一步巩固和成熟。除了观念上的制约外,由于该制度所具有的导向性和超前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请求权人欲行使权利而不能的情况。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要根据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的特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对婚姻法进行修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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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今是.浅析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32):52-53.

作者简介:

劉峙江(1989.11~ ),男,蒙古族人,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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