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18-09-01徐建岳
徐建岳
摘 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均没有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规定。被保险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二轮电动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最终法院认定争议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本文将从自办案件入手,结合法院判决,浅析保险合同“不利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保险合同;机动车;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一、问题的缘起
蒋某系余姚某公司员工,公司为蒋某等人向被告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与余姚某公司在特别提示中第六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2017年4月某日,死者蒋某下班回家驾驶两轮电瓶车(事故后被认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与由西往东的肇事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余姚市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时对蒋某驾驶的标记有“威震”的二轮电动车进行了司法鉴定,后被鉴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故认定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驶经路口未停车暸望,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未戴安全头盔,两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且作用基本相当,应各自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基于此死者蒋某的继承人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余姚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认为蒋某无有效驾驶证,属于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情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这一免责事由免除赔付义务。
二、争议车辆属性的认定
(1)从普通人的认知标准来看,只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蒋某系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普通的公司员工,其对所购买产品的认识基本上来源于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书。电动车因价格低,使用方便,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而电动车的厂商为迎合客户的需求,生产和销售超过国家标准排量、重量的电动车,甚至做一些误导性的宣传,而争议车辆的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为二轮电动车。另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车速、驱动方式、排量等作了专业性非常强的规定,不经过仔细查询研究,无法界定电动车和摩托车的界限。以至于本案中的蒋某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无法知道该车辆属于二轮摩托车,也无法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
(2)从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来看,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在客观上,车管部门无法对这类型号的车辆进行登记,因此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行政机关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众认为涉案车辆系非机动车。
三、“不利解释原则”的运用
不利解释原则产生的背景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大多数采用标准文本,投保人无法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发现对自己不利的问题也无法修改。其次,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文书,不仅涉及到深奥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涉及法律、医学等术语,除了专业人士,普通人很难短时间内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相對人便成了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故《保险法》对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若保险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首先按照通常的理解,若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在“不利解释原则”运用前,先要对合同交易背景和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其他解释均不能有效解决“疑义”的时候才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这也是公平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体现。
本案中,双方对涉案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委托的某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车辆为轻便二轮摩托车,故应解释为机动车辆,从而适用免责条款;原告即蒋某继承人认为基于车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机动车,符合普通人的认知,故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无证驾驶的情形。
四、结语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而被告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特别提示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关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内容未能明确机动车的具体类别,故该免责条款不应适用于本案所涉车辆,被告理应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可见,保险合同“不利解释规则”,成为了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最终判决结果满足合同当事人即本案原被告的合理期待,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网站访问:邢嘉栋:无法领取机动车号牌的车辆性质如何认定,http://www.njglfy.gov.cn/alzs/news/?id=399.
[2]肖天存.电动被“机动”,保险赔不赔[J].检察风云,2017年8期.
[3]韩琦.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探析[D],山东:山东大学,2012.
[4]张思.论疑义利益解释原则[J].南风,2014年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