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如何良性互动
2018-09-01吕香宁
吕香宁
摘 要:近年来,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网络民意更是汹涌,处理好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便尤为重要,民意自古以来就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法律的运行,被看作是评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双重标尺,现在我们也强调,要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如果允许刑事司法向民意妥协,看起来似乎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法律正义为代价,是以牺牲法律的尊嚴和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可以被任意解释。[1]所以,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必须在合理限度内。
关键词:民意;司法;影响;互动
一、何为民意
所谓民意,一般认为是指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2]是一种民众意见而不是人民意见。民意具有不专业性和容易煽动性。
民意的不专业性表现在人民大部分没有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对程序公正的理解也不不够深刻,他们的意见多从自我情感出发考虑,将自己代入案件,情绪化严重,不具有专业性;民意容易煽动是因为公众缺乏信息来源,对案件的了解往往多来自于媒体,也愿意相信一些传闻和小道消息,他们从自己内心出发,只能看到自己愿意看到的,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往往会忽略证据,造成不公正的裁判,有心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特点制造舆论导向,煽动民众情绪,给司法机关施压,而一旦司法机关顶不住压力,就会做出顺应民意却不一定公正的判决。药家鑫案就是最好的证明。药家鑫本来是可能不被执行死刑的,但由于舆论对其其实并不存在的“二代”身份的宣传,群情激愤,最终被执行死刑。就连联名请求对药家鑫不执行死刑的专家都受到语言攻击。
此外,民意的表达具有任意性。近年来有一个词叫“网络暴民”,由于网络成为民意表达的主要渠道,网民也无需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他们隐藏在网络之后,通过冰冷的键盘,对那些本不了解的人使用言语暴力,也进行舆论引导,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而民意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的民意是不可用的。
二、民意影响司法现状
只要民意有所表达,司法就存在被影响的可能性,互联网的普及使新媒体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信息也更通达,网络媒体成为人民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民意的表达更为便捷,合法理性的民意表达有利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但民意一旦冲动、盲目、过度地介入司法,司法独立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受到破坏。
当前我国司法与民意互动的现状是,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每当发生公众关注的案件,网络上总会一片哗然,民意影响司法的案件逐渐增多,刘涌案就是其一。刘涌先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判处死刑,后来因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后来舆论哗然,在网络、媒体上一边倒的质疑之下,最高院提升,再审做出判处刘涌死刑的判决。此外,彭宇案、李昌奎案和林森浩案,都是民意左右司法的典型案例。
三、司法与民意如何实现良性互动
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就是即要实现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又要避免民意对司法的过度影响。而要实现这种良性互动,司法只可以对合法理性的民意做出回应,只能参考建立在言论自由基础上的理性民意。[3]
司法机关参考的民意必须是合法理性的民意。民众大部分没有受过法律教育,对案件的了解也不完整,加之诱导性的舆论,这样的情形下,大部分人表达的都是情绪化的、冲动的、非理性的意见,这样的意见司法机关当然不能参考。虽然在法律适用方面,多数民意是不合理的,但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官未必会比民众更高明,所以应该在制度上建立民众参与事实认定的渠道,比如我国陪审员制度,只是我国陪审员制度没有起到其预期作用,陪审员制度需要完善。
此外,要实现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同时加强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还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意收集机制,比如法院建立科学合理的收集、分析民意的专门机构。完善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论证说理,一份公开的详细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是最能体现司法公正的,通过判决书强有力的裁判说理以更直观方式引导人们认识法律原理,增强程序意识和理性精神,法院可以通过裁判文书来表达对民意的态度,这是司法回应民意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公民对司法机关信任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审级功能,如果二审或者再审发现原审在民意吸纳过程中有问题,应该有错必究,切实发挥二审和再审的功能。[4]最后,法官裁判案件要严格遵循法律,严格运用法律推理,抵御其他非理性因素的不当干预,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结语
民意有其合理的成分,但若是司法独立不在,在民意影响下的司法审判必然会问题百出。所以,对于司法与民意的互动,笔者认为,民意可以指导判决,但绝不能使“民意审判”,做出审判的绝不能是国民问卷调查,而是学识渊博的法官,法官应当秉承公正和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做出公正裁决。司法可以回应民意,可以与民意进行良性互动,但绝不能被民意所左右。
参考文献:
[1]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J].中外法学,2011,1.
[2]李唯.浅析民意与死刑存废的命运[J].法学研究,2007,1.
[3]张千帆.宪政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7.
[4]沈君.冲突与契合:司法法应对民意的理性思考[J].法律适用,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