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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契约存在的合理性探析

2018-09-01薛晓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合理性

摘 要:在我国诉讼契约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对于诉讼契约并未形成系统的规定。不起诉契约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契约,但是在法律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对不起诉契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不起诉契约;合理性;私法自治

依据法律的公私法划分,民事诉讼法为公法,但是公法领域是严格排斥私法自治的,为了说明诉讼契约的正当性,为了证明法律规定不起诉契约的可行性,应当从多维度的角度探析不起诉契约的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一、私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

“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是“私法主体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的自主协议优先于法律;私法主体只对其真实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负责。”日本学者市村博士认为,私法契约的原理不止限于私法领域,公法也具有共通的原理,二者共通的法律现象是除了法律明文规定或者事物性质上当然排除适用私法原则的场合外,私法规定应该适用。基于这样的认识,其认为公法契约也当然能够存在。另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契约是一般的法形式,立法者虽然没明确地承认它,但是却形成了客观的契约法。现今公法与私法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公法对于私法予以充分的肯定与救济,同时,私法自治精神在公法内也有所体现。作为私法精神的意思自治的最终贯彻有赖于公法的保障,私法的救济也有赖于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可以说公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在公法程序上给予当事人私法自治的权利显得尤为的重要。所以,不起诉契约作为一种私法自治精神的体现在在公法中得到承认是可行的。

民事诉讼法上的处分主义与辩论主义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法领域的自然地延伸,也是使意思自治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贯彻并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处分原则实质上是指当事人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以及诉讼对象范围的确定等享有意思自治的原则。辩论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处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直接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自由,辩论原则则是对于当事人间接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自由的尊重。不起诉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体现,因此应当得到最大限度地尊重与保障。

二、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必然要求

程序主体性原则指在由审判权运作的纠纷解决的法的空间内,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得到应有的尊重,有权充分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享有保障其自我决定的自由的原则。“程序性主体”原则应当在立法活动、法律适用活动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根据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原理,应当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定的程序上的处分权,避免其沦为法院审判的客体。民事訴讼制度安排应当以追求确定存在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之平衡点上的“真实”为首要目标,并在对公益无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有机会自主选择有助于平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来确保其程序主体地位。在进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志,尤其是其自主解决民事纠纷争议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赋予当事人自主处分私法利益和诉讼利益的权利。不起诉契约正是体现了当事人在自主选择程序上的意志,体现了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

三、弥合立法与司法局限性的重要的手段

众所周知,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现今而言,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都存在我们希望避免但是又很难解决的问题。

1.立法的局限性

(1)立法的经验性决定了法律规定的一般是既存的社会关系,很少会对未出现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一旦法律规范进行制定以后,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就导致在短时间内,很难依据客观情况进行灵活的改动,这就导致了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总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滞后性。

(2)法律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来表现的,语言本身含义的模糊与多样性,导致其不能像数字那样精确,这样就导致了法律上的一词多义,同一词语不同解释的情况。

(3)无论多么严谨的法律都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处理。

2.司法的局限性

除了法律本身在立法时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时,司法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审判活动依据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事实有时并非完全清楚,甚至有时调查的“事实”未必就是真正的事实,同时,基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加之审判模式的固化往往会得出不能符合当事人预期的可接受真正公平的结果。

上述的立法与司法的缺陷表明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制度并不能够完全的保证正义。法律程序作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针对实体问题时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违背真实正义的情况,所以有些案件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当事人的意志签订契约,解决矛盾。

针对审判的局限性,当事人选择签订不起诉契约,选择诉讼外的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在增强解决矛盾的效率的同时,也能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以较为缓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约定以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除此之外,在保证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能弥补客观上立法的不足。

四、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需要

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总是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广泛的利益冲突。在中国发展的征程中,经济繁荣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发生率亦在不断上升,同时出现了很多新型化的冲突,仅靠法官依靠单一的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套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对策。而承认不起诉契约的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诉讼外解决纠纷是与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模式相适应的,因此,承认不起诉契约时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模式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J].法学研究,1993(6).

[2]霍海红.民事诉讼契约的意义追问[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2).

[3]张嘉军.民事诉讼契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

[4]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一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J].现代法学,2003(5).

[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薛晓洁(1992.5~ )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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