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初探
2018-09-01赵子琦
摘 要: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单位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元化并存的形态,用人不规范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在梳理分析当前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现状、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闻媒体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呈现出高速扩张、快速发展的态势,但由于不规范用工行为,从业人员的劳动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导致这一领域劳动纠纷频发,影响了从业人员积极性的发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新闻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
一、新闻媒体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新闻传媒行业从业者属于我国《劳动法》当中“劳动者”的范畴,享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系列劳动权益:平等就业权、职业选择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卫生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障和福利权等等,在新闻传媒业改革转型的大背景下,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新闻媒体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数增长快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从业人数不断增长,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014年发布的《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报告》统计:中国大陆新闻单位的采编、广告、发行、经营、新媒体及行政服务等人员总数约有100万名,其中报纸出版单位26.31万人,期刊出版单位约10.91万余人,广电及其他新闻单位从业人员60余万人。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我国媒体从业人员还在不断扩张,据估算,目前从事网络新闻工作的人数近300万,远超传统媒体的新闻从业人数。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用工形式多元化
近年来,各地新闻媒体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等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基本形成了体制内和体制外多元并存的劳动用工形式。
一是事业编制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我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序列,拥有事业编制的人员被称为正式在编人员。这部分人员尽管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过程中,也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属于在编人员,工资和各项待遇都相对稳定且有保障。目前,这部分人员在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正逐步缩小。
二是编制外人员。即在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也称为非正式工。近年来,广电行业编外人员逐步增加,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编外人员的管理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媒体单位与编外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模式,聘用合同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合同到期可以终止或续订,在业内一般被称为“社聘人员”“台聘人员”“局聘人员”。第二种是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由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员工,再由公司将员工派遣到新闻媒体单位工作,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对在新闻媒体工作的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具体工作管理。这类人被称为“企聘人员”。
(二)新闻媒体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工作时间长
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其从业人员工作时间难以固定,普遍超过普通工作人群的工作时长。以新闻记者群体为例,他们54.6%的人每天工作8-10小时。据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的数据,中国职场人的平均工作时间为8.66小时,而青年新闻出版从业者的日均工作时长约为8.94小时,高于平均时间。2015年11月5日《中国青年报》的调查表明:在大多数受访者眼中,记者职业形象最突出的两条就是:“压力大”(72.5%)、“危险性高”(69.5%)。
高强度和长时间的工作,使很多人无法拥有规律的作息时间,他们无法按时就餐,颈椎病和胃病普遍存在,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新闻记者》杂志曾针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进行过调查,过去几年,已去世的业内人员平均年龄仅为45.7岁,其中患癌症去世的比率高達七成之多,因病住院的平均年龄为44.2岁,大约五成的新闻从业人员不同程度地受到疾病的困扰。
2.劳动保障差别明显
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导致了编内编外劳动保障的差别待遇,编外人员的劳动保障待遇普遍较低,劳动权益都难以保障。
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为规避用人单位责任,降低成本,一些媒体单位长期以实习生名义使用工作人员,实习期满后仍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定期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仅仅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等等,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劳动权利无法保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面临着证明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困境,更不用说进一步的维权了。
二是编外合同制人员与编内人员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差异大。同是编外聘用人员,又分为“台聘”“频道聘”“部门聘”“栏目聘”“项目聘”等不同等级,相应待遇也各不相同。体制外员工不能被平等对待,积极性被挫伤,他们对单位就没了有归属感,对工作也缺乏忠诚度。
三是对编外人员附加不合理的要求。一些新闻单位往往随意安排加班,又不给予相应加班待遇;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新闻单位出于经营创收的目的,强迫记者承担职责之外的发行、广告等任务,如果完不成定额则克扣工资奖金,让新闻记者不胜其扰。
3.职业风险大
由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工作的特殊需要,他们要经常面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和各种社会矛盾,人身安全往往面临极大威胁。近年来,记者被抓、被害的极端事例屡屡出现。一项调查显示,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记者是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大危险行当。《青年记者》杂志2009年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近半数从业者在采访中遭遇过辱骂、诋毁;超过六成的从业者因为工作受到过恐吓、威胁;有三成的从业者曾遭受过人身攻击;四分之一的从业者在工作中遭遇过法律纠纷;因工作遇到自然和交通伤害的情况相对较高,15%的从业者有过因公受伤的经历。针对记者较常遇到的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问题,半数以上从业者认为记者最需要法律支持,近两成的从业者认为需要政府保护,从业者的职业安全情况令人堪忧。
4.职业稳定性差
由于新聞媒体从业人员超时工作、报酬低廉、同时工作要求高,职业风险大,导致许多年轻的媒体人动辄跳槽,人员流动性大成为新闻媒体行业的普遍现象。除了主动辞职,新闻媒体内部的规范也较为严格,工作一旦出现失误,被单位解聘的也屡见不鲜。于是,“新闻民工”就成了当下体制外年轻媒体从业人员的一种自嘲。年轻媒体人的频繁流动,带来的问题就是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深入拓展受到影响;对他们个人而言,没有持续的职业历练,很难成长为功底扎实的中坚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新闻传媒行业普遍面临着缺乏挑大梁的业务骨干、后继乏人、创新后劲不足的问题。
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利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改革尚不到位
由于正处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新闻传媒行业用人双轨制成为常态,由此造成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国家层面对双轨制下如何协调两种体制下员工的利益关系,始终缺乏通盘考虑,缺乏将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科学合理设置的制度体系,导致编外人员的劳动权益长期被忽视,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其次是市场化运作带来的压力。在生存压力和利益驱动下,不少新闻传媒单位为降低成本,尽可能低压编外员工的待遇,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三是改革带来的人员流动性大,也给各单位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为预防因人员频繁跳槽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尽可能减少投入,压低编外员工的各项待遇。
(二)部门监督不到位
目前看来,劳动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系统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非常薄弱。由于历史的原因,广播电视传媒系统一直被视为体制内的事业单位,没有监管的必要,殊不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这个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化行为、合同制的劳动关系。而有关劳动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重点依然放在各类市场主体——企业那里,根本没有关注到广播电视传媒系统用工体制的巨大变化,使之成为监管的盲点,而正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疏于监管,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这一领域侵害劳动权益违法行为的频发。
(三)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广电行业的新闻从业人员与所在媒体组织相比,明显处于弱势。面对劳动权益的侵害,很少有人提出的维权要求,大多以内部协商的方式低调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胜诉率很低。不少地方群众团体和自律组织对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无所作为,一些新闻工作者协会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各种新闻宣传培训、评奖等工作当中,遇有记者职务权利或者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也少有声援,更不用说代表从业人员向新闻媒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了。
三、完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改革步伐
要促进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加快用人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传媒从业生态,为从业人员和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撑。传统媒体最根本的出路,还是要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编制制度,为媒体行业的大发展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媒体从业人员提供与其职业相匹配的劳动保障,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将劳动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事业单位直接聘用编外人员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保证和制度规范,最关键的是要落实好这些法律中的权利保障条款。可以说目前在广电行业并不存在普遍的、大范围的直接聘用人员的制度障碍,而更多的是利益驱动。从广电行业的长远有序发展来看,依法直接聘用应当成为其雇佣编外人员的主要方式,同时在一些短期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岗位以劳务派遣作为补充。此外,针对记者人群的高风险性,还应积极探索建立人身伤害职业保险制度,促进其职业稳定,也有利于行业精英的培育。
(二)加大监管力度
新闻传媒行业不应成为劳动部门监察的盲点。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包括新闻传媒行业在内的事业单位依法用工的监督指导,严格查处其违法行为,以促进该领域的依法规范用工。对确实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严肃认真查处。中央及地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行业依法规范用工的领导、监督责任,同时也应当对事业单位解决编外用工的具体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指导新闻媒体在遵守现行劳动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用人方式。
(三)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
新闻传媒从业人员被誉为是掌握第四种权利的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更应从自身做起,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伸张社会正义,弘扬社会公正的表率,才有可能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所以,其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重视和了解自身权益,勇于依法维权。而更根本的解决之道是新闻从业人员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敢于维权,是指遇到侵犯新闻从业者职业权利、个人劳动权利的情形,要勇于质疑,敢于说“不”;善于维权,是指要熟悉各种申诉、调解、仲裁、判决的途径,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解决自身工作中遇到的不公待遇和处理。
(四)发挥群团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维权作用
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力量。各级新闻媒体单位的工会组织,一方面应把所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纳入组织,另一方面要积极沟通,据理力争,关心、支持从业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在从业人员和劳务派遣机构、所在用工机构之间发挥沟通桥梁的作用,做劳动者真正的“娘家人”。此外,还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近年来,中国记协高度重视新闻工作者权益保护工作,采取多项措施保护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包括建立专门制度,受理全国新闻工作者的维权投诉,对于侵犯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还建立了应急处理机制,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直接出面协调等等,这些都是可喜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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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高峰.广电从业者生态调查报告[J].传媒,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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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理平.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及推进思路[J],江苏社会科学.2012(6).
作者简介:
赵子琦(1996.10~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传媒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