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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2018-09-01李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李欣

摘 要:在我国的民国时期,随着西方民法学的传入和民法的影响,在我国逐渐形成了一批较为具有影响力的民商法学学派代表,为我国构建民商法学基本框架打下了基础。由于当时中国并没有相应的民法部门和民法体系,在初具成型的基础上近代民商法学成长较为缓慢,随着部分民法学者的活跃,一些民法著作、思想、民商法教学都有了初步的发展。本文将对我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展开分析,针对民商法学对近代的影响进行深入挖掘研究。

关键词:中国近代;民商法学;诞生与成长

伴随着中国近代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侵略与中西方思想的碰撞,为我国引进民法奠定了基础,从而使民商法学在我国近代得到了进一步的成长。近代民商法学学者通过对西方文献、资料的翻译,再与中国当时国情的结合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特点的民商法学体系,为我国民商法学的传播作出了铺垫,也为民学、法学在我国近代高校开设课程打下了基础。

一、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衍生

自我国鸦片战争后,西方民法观念逐渐流入中国,由当时京师同文馆现北京大学任教的法国人毕利于翻译《法国律例》之后,中国近代商法学才有了初步的知识骨干体系,其中大量的民律法规及之后民学流入也标志着西方资产阶级民法正逐渐影响着中国民法制度的诞生变革。随后《泰西民法志》等民法著作的传入,民法学在中国近代逐渐被人们接受和熟知,在我国民法学者的积极响应下国内开始大量的翻译外国的民法专著,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日本民法学著作,如《民法言论》《民法原则》等多部著作。中国在近现代引进了众多的民法文献、教材、汇编,在多部民法学教材的基础上发表了许多民商法学文章,伴随着民商法学教育传播活动的广泛开展,民法学、宪法学、商学、刑法学等科目的开设为民商法学教育活动增添了活力,在法律系和商学系等相关专业都开设了类似的课程,民法学和商法学课程开设为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培养了大量优质人才,为中国近代民商法学发展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与成长

在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与成长中离不开我国学者的钻研和支持,诸位学者的知识成果对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内民商法学的兴起由最初单纯的民法、宪法条例章程,逐渐发展到能结合我国近代国情的民法总结,其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一些经典作品对近代民商法学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将通过三部著作的介绍来进一步分析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历程。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作为最先引进的著作之一被各路学者广泛熟知,我国学者通过对原著《日本民法典》要义的概述和民法原理的角度对日本民法展开了详细的阐述,经过我国民法学家的概述及分析,其详尽的论述了日本民法对法律行为、法律契约、民法要义等多个观念,这给当时立法不足的中国民法以及民事观念作出了重要的指导,这部著作作为最早引入中国的民法观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通过对民法的界定和理解,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法,这种非自然法的法律观念以国内法的形式逐渐成型在大众面前,民法的私法观念也进一步被接受。其根源日本民法讲究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能力,自然人为民法确定了大致的约束对象,此外法人作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以一种抑制人的形态呈现在大家面前,再由符合的法律规定所约束。

《民法总则》最初作为私权的得失管理,其划分了物权与权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对债权、法律契约、法人代理之间作了详细的论述,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发展就此展开。

(二)《商法总则》

《商法总则》同样是来自于日本的作品,全书对商行为、商业、商社作出了具体的概述。商这一观念在学术界有多种的认识,商作为一项取得货物再经过交易以获得利益的活动,商法为交易过度范围制订了一个标准,商法与民法之间所使用的范围不同,作为特别法商法未规定的范圍也同样可以受到民法的约束。

商行为在法律上结合了商业与商人的概念,民商结合和民商分离的方式一直存在着争议,商法总则虽然总结的是日本商法,但对于商学学理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结合立法实践进一步规范了商法范围,通过条文诠释学理更加系统的阐述了商法典的实际应用,结合眼前实际立法。

(三)《中国公司法论》

公司作为近世代的产物也是民商法学应用的标准,随着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公司制度的产生为在民商法学基础上以及结合国外法例、学说、经验实践到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管理中,为中国公司的设立制订了准则主义,公司管理、公司产权划分等都涉及了民商法学理论。中国公司论法作为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的实际应用之一,同时也是民商法学实践应用的衍生与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近代民商法学经过民国时期学者的共同努力搭建起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基本理学的支持下逐渐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及发展的民商法学。但由于我国近代民商法学在各领域的界定以及分支都不同,对民商法学的阐述还处在初级阶段,加上民商法典的缺失,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商法学才得到继续发展,并越来越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梁田,邓晓琳.“民商分立”优于“民商合一”[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6,7(4):89-92.

[2]王宠惠所著.《比较民法概要》[M].南京司法行政部,1915年版.

[3]余檗昌.《民法要论·亲属继承》[M].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2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