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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域下新时代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

2018-09-01杨振家高凯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新时代

杨振家 高凯

【摘 要】 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一定伦理道德理念的支撑。文章首先强调良性的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单靠以公共强制力为主要特征的“显性制度”是绝对不行的,它还需要“善”的伦理精神对其渗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其次从自由、平等、公正三个层面阐述了如何将这些价值理念融入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当中,探索出一条符合自由、平等、公正等伦理价值为基础的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之路。

【关键词】 伦理价值;新时代;社会良性治理;体制构建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中,不同的社会阶段孕育和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社会治理的终极价值不仅在于维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社会治理不仅应该具有其维持社会平稳运转的工具理性特征,更应该具备人性关怀的价值理性,以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全体人民在社会发展中有充足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社会治理体制的侧重面从“管理”到“服务”以及其对象从“物”向“人”的转变过程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迫切需要。一个“以人为本”的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集中体现为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贯彻。“肯定近代伦理精神中的‘自由、平等、公正、幸福等作为现代性的价值基础的地位”,[2]让立足于社会现实所升华出来的伦理精神能够反过来成为服务社会的福祉,新时代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势必是对这些伦理精神的顺应和实现。

一、新时代良性社会治理体制是“共治”模式与“善”的伦理精神的渗透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世界上所出现过的每一种社会治理体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强程度的“管理”属性,是统治阶层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对被统治阶层所进行的一种“管制”。这种类型的社会治理体制与剥削式政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压制人性、禁锢思想的僵化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从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中升华出来的伦理精神势必站在统治阶层的立场充当着扼杀人性的“卫道士”。在这样一种社会体制之下,尽管社会保持着井然有序的状态,呈现出一种类似于“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但是,我们决不能从表面出发,将这种“反人”的社会治理体制定义为“良性”;与此相对应,那些与人的天然性情相背离的所谓伦理精神也绝不是“善”的。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相比于以前,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3]旧有藩篱的破除和新的体制的构建既离不开权力主体内部的自我革新,同时,也有必要吸收更为广大的社会力量的参与。这“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分解和重新‘分配,使之能够在政府、市场、民间机构等组织甚至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有序、有效的流动,通过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解放政府对经济管理、规范职能等的‘捆绑,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到民主政治之中”。[4]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机制应该是社会治理主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双向互动,注重发挥社会治理下其成员的主动性。只有让社会成员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进行社会“共治”,才能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并且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产生获得感。良性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对新时代“社会治理”在价值上的丰富和发展,强调在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条件下激发出社会主体成员的自觉性,让社会在共同的价值理念下有序运行。

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精神倡导,与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公共强制力不同,它是引导社会有序运行的“软力量”。所谓的“善”的伦理精神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正确价值理念的集合。一种引人向上的伦理精神一旦在人们的心中得以确立,那么它就会从单纯的精神力量中超脱出来成为一种巨大的物质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善”的伦理精神的践行是新时代社会良性治理机制构建的内在推动力。良性的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单靠以公共强制力为主要特征的“显性制度”是绝对不行的,它还需要“善”的伦理精神对其渗透,只有真正做到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社会才能自行地有序协调运行。

二、自由是新时代良性社会治理机制所应具备的基本伦理价值

良性社会治理机制是在社会制度框架下对人的本性的顺应和发展,“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5]“自由”是蕴含在人的生存属性和发展属性之中的基本价值,对人的“自由”理念的尊重是社会治理机制的应有之义。

新时代的自由,不再侧重于文本的意义,而更有其现实的属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更加“真实”的自由。“真实的自由”并不等同于所谓的绝对自由,它仍然处于社会规定的框架之下。首先,“真实的自由”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自身就是“真实”的,即可以在现实的社会中得以实现,并且能够为广大的社会成员所感知。它可以体现为社会成员在行使他们在社会框架下所拥有的权利时没有后顾之忧,个人的思想不再被社会主流观点“绑架”,而且能够得到公众的尊重。其次,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得到了最大化的普及,除非触碰法律或者道德的底线,这种自由不应受到侵犯。相比于人身行动自由,人的思维自由总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不经意中遭到冒犯,这滋长了人们的焦虑感和抑郁情绪,形成一种“虽是自由身,却处处由不得自己”的奇怪现象,反映在社会层面则是社会活力的缺失。最后,这种自由更应该是“有意识活动的自由”,在良性社会治理机制中,它实际上是人们个性发展的自由,是保证社会成员能够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社会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自身意愿选择对于自身来说更具意义的发展方向,不受到外力的干预和阻碍。

自由是良性社会治理机制的内在生命,新时代赋予了自由以新的内涵,立足于我们现今的社会现实,实现这种自由的关键就在于人们思想的解放,给予社会成员人身的和思想的充分自由。正是因为如此,要想破除“不自由的藩籬”就需要扩大“自由”涵义的外延价值,以期将其从文本中释放,升华为社会成员思想中精神内涵的组成部分。

三、平等是新时代良性社会治理机制构建的基础和保障

对“平等”的追求从人类社会诞生伊始就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同于其他的伦理范畴,平等的号召对于最为广大的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感召力,“平等是人类社会的至上美德,它标注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尺度”。[6]事实上,构建一个尽可能平等的社会也一直是人类追求和探索的目标。

社会的良性运行理应构建在社会成员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在良性社会治理机制下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且和谐的。尽管由于社会成员在自身条件上可能存在先天的差异,但这并不应该影响其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从社会“显性”制度的角度来说,社会成员在法理和各类规章方面的平等已经基本得到确立,但更为重要的是“隐性”方面的平等需要加强。新时代“平等”的要义在于使平等的意识真正扎根于人心,而不陷入“看人下菜”的惯性思维之中。一方面,社会客体能够得到社会主体的平等对待,所谓的“一视同仁”不再口头上的措辞;另一方面,社会客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也能得到彼此相互的认可,而不以高低贵贱作为评判人的标准,这也是“显性”平等在“隐性”方面的延伸。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主客体及客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是协调处理新时代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我们的社会中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利益关系才能得到理清,这也是良性社会治理机制构建的保障。

要为良性社会治理机制的构建奠造稳固的基础,我们就必须从源头入手探索实现社会平等的途径。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因素是多元的,其中既有自然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每个社会人生理上的差异是导致不平等的个体根源,而上层建筑中的各种不合理构造则使这种不平等得到放大。所以,实现社会客体关系平等的关键就在于相关社会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并且加大对于平等理念的宣传教育,剥夺利己主义和功利思想在社会舆论中的话语权,使平等由“外”及“里”,入脑入心入行。

四、公正是新時代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核心所在

“社会公正是社会安全的基础。”[7]在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公正”始终起着类似于维持事物正常运作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的作用。同时,从社会公正中升华出来的“公正”伦理精神也是人们对于一个美好社会更高层次的憧憬和构想。所以,从社会主客体的两个视角出发,公正都已然成为了贯穿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一条主线。

从社会主体的角度出发,社会公正绝不是超脱于现实的抽象物,从其本质来说,它仍然立足于人。公正的原始含义就是公平与正义,这些概念都紧扣着现实的人。“人的个性的不断丰富,实际上就是社会公正建设的恒久动力。”[8]所以,让公正的伦理精神回归到社会和人本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一个如何对待“人”的问题。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自然必须使社会成员得到公正的对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同时,还需给予人们以足够的包容,让每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充分的“归属感”,使每个社会成员有足够的思维和行为空间。对于社会客体而言,一个公正的社会治理体制首先允许社会之中存在对于事物的不同观点,并且以社会成员所公认的一套行为准则对其进行无差别的约束。这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社会成员之间关于各类需求的分歧,使人们各得其所;也避免了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冲突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激化。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就构成了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核心。

在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社会群体之间离心力日益增大的现象,势必会导致“社会病”的滋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公正的社会环境好比是应对各种社会病态现象的一剂良药,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必须紧紧围绕“公正”这一理念进行展开,它是良性社会治理体制构建过程中所必须体现的主题。

五、结语

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一定伦理道德理念的支撑。一个没有正确价值理念支撑的社会是悲哀的,将“自由、平等、公正”等伦理精神贯彻到新时代社会治理体制构建的过程之中,实际上是给其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新时代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仅仅依靠顶层设计的调整是远远不够,它还需要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和努力。只有那样,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股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有效地推动自由、平等、公正的良性社会治理体制的构建。

【注 释】

[1] 张翼主编.社会治理与城乡一体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6.

[2] 张志忠,李培超.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伦理思想的转型[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3).

[3]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7.

[4] 冯仕政著.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与政治秩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6.

[6]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编.我们的价值观[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91.

[7] 吴忠民著.社会矛盾新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422.

[8] 汪盛玉著.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论[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250.

【作者简介】

杨振家,江西萍乡人,任职于内蒙古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高 凯,浙江嘉兴人,任职于内蒙古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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