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城人头骨壕沟的几个问题
2018-09-01吴伟华
□吴伟华
1974年,在郑州商城内东北部一带发现了一条填埋了近百个带有锯痕的人头盖骨的壕沟。《郑州商城——1953—1985年考古发掘报告》对这条壕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其用途进行了分析[1]。此外,还有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考察[2]。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条人头骨壕沟做进一步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人头骨壕沟概况及年代分析
壕沟呈长方形,南北方向。已发掘部分南北长15米 (北部未到头,南部被取土坑损毁),壕沟由上大下小的两层壕沟套接而成。上部大沟为大敞口,东西两壁向内倾斜,平底,大沟口宽约2米,深约0.8米,底宽1.2米。在大壕沟的底部中间向下有一条直口、东西两壁垂直的平底小壕沟。小壕沟宽0.4米,深0.2米,底宽0.4米。(图1)上部大壕沟与下部小壕沟的各部分相当规整,说明这条壕沟经过精密细致的挖掘,当有特殊的用途。
在壕沟已经发掘的长约15米的一段中,填埋的遗物有人头骨、兽骨、陶器残片和石器等。人头骨共发掘出近百个,不见人肢骨、肋骨等其他骨骼(封二图1、封二图2)。这些人头骨在壕沟内的堆积,大体可分为北、中、南三堆。其中,北堆和中堆以完整的人头骨较多,南堆多系残破的人头骨,人头骨多是从眉部和耳部上端处横截锯开后保留的头盖骨,眼部以下部分则很少发现。
沟内的兽骨包括牛骨、猪骨和鹿骨。牛骨中有完整的牛头骨一个,与壕沟中的人头骨堆积在一起。此外,还有肢骨和肋骨。猪骨包括猪头骨一个和一些肢骨,也放置在人头骨的附近。鹿骨只有带锯痕的鹿角残段。兽骨中还有的被加工成了骨器,包括圆锥体骨簪、骨镞和骨锥等。壕沟内的陶片,从形制看有鬲、罐、尊、盆、瓮及钵等。
壕沟周围的地层,发掘报告将其分为七层:
图1 郑州商城人头骨壕沟(由北向南)
第一层,农耕层。厚约0.3米。
第二层(报告中的第1层),黄沙土层。厚0.6米~0.7米。
第三层(报告中的第2层),汉代堆积层。厚0.25米~0.7米。黄褐色土,其内含有汉代陶片和板瓦。
第四层(报告中的第3层),战国文化层。厚0.1米~0.35米。内含有战国时期的筒瓦、板瓦和陶盆等,并有少量二里岗上层一期的陶片。
第五层(报告中的第4层),二里岗上层一期层。厚0.15米~0.55米,土色为浅灰色,土质较硬,填土中包括有陶鬲、尊、瓮、豆、罐、斝等。
第六层(报告中的第5层),该层为二里岗上层一期夯土基址C8F10。该基址南北残长34、东西残宽10.2米~10.6米。
第七层(报告中的第6层),该层为二里岗下层二期夯土基址C8F9。基址南北残长37米,东西残宽13米。
关于该壕沟的年代,报告将其定为二里岗上层一期。但仔细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发掘资料,我们认为其年代可以商榷。
从地层叠压关系来看,该壕沟被第五层叠压,又打破第六层(夯土基址C8F10)。这两层报告均定为二里岗上层一期。该壕沟上下两层均属于二里岗上层一期,第五层应属于偏晚,第六层则属于一期偏早,壕沟的年代当在一期中叶。第五层所出陶器中,鬲,折沿;斝,敛口;大口尊,长颈;豆,假腹;瓮,小口,长颈圆肩。根据发掘者的研究,郑州商城遗址出土陶器的形制演变过程为:二里岗上层一期鬲的口沿多为卷沿;而二期鬲则均为折沿。这个演变过程为学界所公认。由此,第五层应归为上层二期,唯其偏早还是偏晚尚不能判定。其他器物的年代,由于报告未做详细介绍,尚不易判断其所属期别,有的可能年代较早,但并不妨碍将第五层定为上层二期。
壕沟中所出陶片很少能够复原,报告认为属于上层一期常见。从形制看,所出之鬲,敛口,折沿;罐,敛口,口沿上折;大口尊,长颈,肩微凸,腹部饰窗棂纹;盆,近直口,卷沿,深腹。除盆有可能属于一期 (亦可能属于二期)外,其他的均具有二期的特征。因此,壕沟的年代应为二里岗上层二期,而非一期。而结合地层关系来看,壕沟被上层二期第五层所叠压,因此壕沟的年代应为上层二期偏早。
二、人头骨遗骸的身份及来源
这些被填埋在壕沟中的人头骨,发掘报告认为是奴隶主阶级用奴隶头盖骨作为器皿的残留。郝本性先生认为这些人头骨曾作为饮器被使用,但并非奴隶,而是从其他地方国俘虏的异族战俘[3]。关于人头骨遗骸的身份,我们赞同郝本性先生的认识,这些人应属于战俘而非奴隶。人头骨曾被加工成为饮器被使用的观点,我们认为有待商榷。
首先我们来分析人头骨的来源。郝本性先生认为这些人属于战俘,显然是与战争有关的。在商人的对外征伐过程中,所俘获的战俘必定有相当比例的男性青壮年。如1976年在安阳殷墟发掘的191座祭祀坑中,南北向的坑内所埋葬的人头骨经过鉴定绝大多数是男性青壮年,少数为接近成年的男性少年[4]。简报指出这些被杀害者的身份为奴隶,其主要来源是战俘。郑州商城壕沟中的人头骨鉴定结果是,性别多为男性,且多属于青壮年。这种鉴定结果显然支持郝本性先生的论断。由于这段壕沟被破坏,其长度不详。但仅发掘了15米,就发现人头骨近百个,因此整个壕沟中填埋人头骨的数量应是相当多的,估计可能有数百人之多。如此多的战俘被杀,推测商人与这些战俘所属之国家的战争规模是很大的。
在郑州商城西北约20公里处的小双桥遗址曾发现33座人牲祭祀坑。发掘者将其分为丛葬坑、四人葬坑、三人葬坑、双人葬坑、单人葬坑等。其中,丛葬坑中,00ZXVH66中人骨架的数量不少于32具00ZXⅧH18中人骨架的数量不少于30具00ZXⅨH63中人骨架的数量为56具。此外,在商代灰坑、地层中还有人骨架60多具。经鉴定,这些坑内人骨架多为青年男性,死因为非正常死亡。发掘者推测其可能与某种祭祀仪式有关[5]。根据地层关系和坑内出土器物看,这些人骨坑的年代为白家庄期,即商代中期。由此可见,在商代中期商王朝确曾对外进行了大规模的征伐战争,并且取得了胜利,否则商人不会俘获如此多的战俘。
根据文献记载,在商代中期,商人对东夷发动了大规模的战争。《后汉书·东夷列传》曰∶“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殷汤革命,伐而定之。至于仲丁,蓝夷作寇。”由此可知,东夷不是一个单一的群体,而是一个庞杂的族团,内部构成十分复杂,其势力曾十分强盛,商代早期商王朝对其进行过征伐,仲丁之时蓝夷又对商王朝构成严重威胁。所以《竹书纪年》又载∶“仲丁即位,征于蓝夷。”商汤建立商王朝之后,到太甲时政权才逐渐巩固起来,太戊时出现了“殷复兴”的局面。仲丁之后,虽然河亶甲也曾征伐过蓝夷,但是商王朝局势动荡,内部已出现了“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的局面,不可能再有能力征伐东夷。由此可见,商代中期商王朝对东夷的征伐是在仲丁时期。
根据人头骨壕沟的年代,结合文献的记载可知,郑州商城人头骨壕沟中被杀害者,当是仲丁时期商王朝征伐东夷人所俘获的战俘。换言之,壕沟中出土的人头骨是东夷人的遗骸。
关于这些只保留了应一部分的颅骨,论者多认为其用途是被加工成为饮器的工具。窃以为此说不确。
仔细观察这些人头骨,可见在头盖骨下部都带有明显被锯割的痕迹,均是从眉部和耳部上端处横截锯开后保留下来的头盖骨部分,头骨的横截面锯痕清晰而规整,很少有破损的地方。郝本性先生认为,这些人头骨应是用刀形锯锯开的,并引用《战国策》《史记》等文献所记三晋分智氏,赵襄子将智伯头作为饮器的记载,证明郑州壕沟中所出的被锯开的头盖骨属于饮器。
智氏头骨被赵襄子作为饮器使用,在多处文献中有记载,虽略有差异,但当是事实。这件事之所以发生,其原因有二:其一,智伯曾经攻打过赵襄子,赵襄子怀恨在心。赵襄子将智伯的头骨做成杯子,并在其表面涂漆,显然是与泄恨有关。其二,以人头骨为饮器的民族,多系北方少数民族①至于为何游牧民族多见这种习俗,这可能与游牧民族的宗教信仰有关,也可能与人头骨做成容器较之陶器的制作方式简单、携带方便、耐用有关。,赵国地处中原地区北部,临近北方少数民族,故而可能受其影响。以上述战国时期仅见的事例,来证明商代早期被锯人头骨的用途,由于时代不同、背景不同,两者几乎不存在可比性,其结论显然十分牵强。
论者还引用了在邯郸涧沟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头盖骨上留有扒皮痕迹并改制成杯子的例子。虽然在涧沟遗址可见有龙山文化遗存,但该遗址处于中原地区北部,所出土的人头骨杯仍然可能是受到了边远地区文化的影响所致。因为在龙山文化时期,广大的中原地区没有发现此种器物。以新石器时代这种本属于外来文化系统且极其罕见的例子来说明商代中期人头骨的性质,其结论仍然是臆测成分较多。
壕沟内出土这近百个被锯开的人头骨经过了细致的切割。值得注意的是,被锯开的人头骨,有的口沿近耳朵的位置仍然是下凹的(如 C8T42⑤∶65、C8T42⑤∶66)。 这种不齐平的断面显然并不利于盛装液体,也不适合饮用。此外,圆形的底部也不适合承装液体。这些人头骨若曾经确被加工成饮器,从制作过程来讲,必定首先要剥掉头皮,即使操作者的技术再娴熟,剥头皮也一定会在有的头骨表面留下用工具(当是青铜刀一类的工具)切割头皮的痕迹。而这些头骨中均未发现有切割痕迹,表明可能并没有被剥过头皮。因此,虽然曾被加工过,但并不能得出是被加工成了饮器的结论。
若这近百个人头骨曾被加工成饮器,如何使用?显然不会是贵族平时所用。若是在特殊的场合,商代贵族不用青铜器而用人头骨饮器同时饮酒、喝水,或者是祭祀祖先,这种情况在文献中并无记载。
根据考古发现的罕见的龙山时期遗物,以及文献中所记战国时期具有特殊背景的事例,应不能得出商代中期壕沟出土人头骨曾被作为饮器的结论。人头骨本身的加工情况也不支持这一认识。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人头骨曾被用作饮器的观点缺乏有力的证据,难以成立。
三、人头骨壕沟的性质
关于这条人头骨壕沟的性质,报告认为这是一处商代二里岗上层一期以锯制人的头盖骨作为器皿使用的场地遗址。我们认为该认识与考古发现不相符。
关于壕沟所处之位置,报告指出该壕沟位于商城遗址宫殿区中部夯土基址分布密集的地区,壕沟西部为上层一期残夯土基址C8F10 和下层二期的 C8F9、C8F11、C8F12、C8F14等。壕沟打破了一座结构比较特殊的属于二里岗上层一期的夯土基址C8F10。基址南北残长34、东西残宽10.2米~10.6米,面积在340平方米以上。该基址的地面,用料姜石和料姜石粉末掺水搅拌后铺成,共计五层,每层厚0.5米~1米。在基址上东西两侧边各发现了一排柱础(报告未交代柱础的数量),在基址的中部同样发现有十几个柱础。由此推断,该基址是一处规格较高的大型宫殿建筑基址。从考古发现来看,郑州商城手工业作坊区均不在宫殿区。如内城有制骨作坊与冶铸作坊,南部有冶铸作坊;外城有制陶作坊。按照郑州商城手工业作坊的布局特点来看,人头骨壕沟若是人骨加工场地,显然不应该在宫殿区。位于宫殿区,更可能与祭祀活动有关。
报告指出壕沟东部有一处宽约20米的平坦地带,其长度不详。所出遗物,从质地上可分为陶器、骨器、石器、铜器等。从其宽度来看,20米过于狭窄,并不适合从事手工业生产活动,且该场地下是一处夯土基址,并未发现与作坊相关的遗迹。此外,该场地文化层中出土的遗物种类繁多,包括纺轮、铜簪、玉簪、玉铲等,与专门从事人头骨加工活动无关。
若报告的观点成立,壕沟附近除应有适宜作为作坊的场地和相当数量的人头骨废料外,可能还有加工人头骨的工具,且不应该有大量的加工后的饮器成品。因此,我们认为该壕沟并不是加工人头骨的地方。结合上述对人头骨来源的分析,我们认为这条人头骨壕沟应是商人用在战争中俘获的东夷人的头盖骨进行祭祀活动的场地。
商人有用战俘进行祭祀的习惯,这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明确的记载。如∶“庚寅卜∶辛卯有伐于父丁,羌三十?卯五牢?”(《合集》33055)“伐”字卜辞写作“”,“像以戈斩人首……卜辞‘伐’为用牲之法,即斩人首以祭祀神祖”[6]。从堆积情况看,郑州商城壕沟内的人头骨在壕沟中并非散乱堆积,而是有意摆放,共分为三堆,显然是有某种特殊用意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壕沟内除人骨外,还有完整的牛头骨和猪头骨各一个。众所周知,在商代牛与猪常常是用来祭祀的。如小双桥遗址祭祀坑中就填埋有大量的牛头骨和牛角。在郑州商城祭祀遗迹C9.1T114内也曾发现一具猪骨架,在北城墙外制骨遗址东南部有一具人骨架与五具猪骨架同埋在一起[7]。在壕沟内人头骨与常用于祭祀的牛头骨、猪骨同出,且人头骨又经过了有意识的堆放,应当与祭祀活动密切相关。
壕沟中出土的人头骨并非完整的头骨,而仅仅是头骨的一部分,与郑州小双桥遗址、安阳殷墟祭祀坑出土的人骨明显不同。小双桥遗址祭祀坑出土人骨多被肢解,完整者较为少见。安阳殷墟祭祀坑出土人骨,少部分为身首全躯,多数为身首分离,有的躯干和四肢还被砍断和肢解,但无论哪种情况,头骨均是完整的。郑州商城人头骨壕沟所出人头骨虽然存在自身显著的特点,但与上述两遗址祭祀坑所出人骨的性质是相同的,均是用于祭祀的物品。郑杰祥先生指出郑州商城壕沟中的头盖骨在古代称之为“囟”,并引用文献进行了论证:“《说文·囟部》:‘囟,头会脑盖也。’《礼记·内则》:‘男角女羁。 ’郑玄注:‘夹囟曰角。’孔颖达疏:‘囟是首脑之上缝。’就是儿童头顶上的囟门,专指头盖骨正前方的部位,引申为人的整个头盖骨。”最后郑先生得出结论:“这条埋藏着众多人头盖骨的壕沟,也应是商王朝前期商人祭社或祭祀祖先神灵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8]用头盖骨进行祭祀,在小双桥遗址中也曾发现过。祭祀的对象,不外乎祖先或其他神祇。对于其祭祀的对象,单纯从这条壕沟不能来判断,必须结合壕沟周围的考古发现来分析。在这条壕沟东北方向发现了一处遗迹,距离宫殿区东北部约50米,在100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了有序埋在地下的石头6块,烧土坑1个,烧土面1片,并有殉狗坑8个,无随葬器物的单人坑12座,随葬很少器物的小墓2座,并有被殉狗坑打破的方形房基1座[9]。郝本性先生根据这附近曾经出土“亳”字、“亳丘”陶文,指出这是商城亳社所在地,这条壕沟可能与亳社有关。由于此处所出陶文的内容在学界尚有不同的意见,因此,我们认为这处埋石遗迹或是商代的社,但未必能和亳联系起来。
商人认为社是一种自然神祇,具有多种功能,与战争有特别密切的关系,因而会在社献俘。这在卜辞中有明确的记载。如二里岗上层所出之卜辞。
又乇土羊。
乙丑贞,从孚……
七月。
此版刻辞中的“土”当释作“社”。[10]
辛巳贞:其执以至于商?
这条卜辞的内容即是贞问是否将战俘献于社。
由上可见,商王朝确实有向社神献俘的活动。唯卜辞所记之事属于商代晚期,商代中期的情况不甚清楚,但从商人政治格局的演变来看,商代中期商王朝也应向社神献祭。
综合考古发现及卜辞之记载,我们认为郑州商城人头骨壕沟并非是加工锯制人头盖骨作为器皿使用的场地遗址,而是商人在征伐东夷胜利后在此向社神献俘后留下的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