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氏9/11》选前能播,《希拉里》却不能?
2018-08-30姚晨
肯尼迪大法官在裁定中指出,“所有发表言论的,包括个人与媒体,都是动用在经济市场上获得的财富来推广自己的看法”
姚晨
当2008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将重审公民联盟与联邦选举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时,此案立即成为美国朝野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政府是否应该在言论方面给予媒体机构更多的优待,而对非媒体机构加以限制?
对媒体给予优待并同时打压非媒体机构的正是2002年生效的一个有关竞选活动资金管理的法案。此法案有一条规定,在初选前的30天、大选前的60天,各公司和非营利机构不得动用资金进行有关选举方面的公共宣传,但媒体机构除外。也就是说在选民投票之前最重要的时段,媒体公司对言论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我们都知道,在美国大选期间,媒体一边接下各方投放的大量广告,一边报道选情,还会在选举前发社论表示为哪位候选人背书,可以说是赚钱、报道新闻、当裁判三不误。
这个法案被支持者吹捧为一个消除金钱对选举造成不良影响的利器,但细心的观察家指出其直接的后果除了让媒体垄断舆论,还让已经当选的政客们在竞选中占有优势——毕竟他们已经有更广的知名度,并且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位直接与选民沟通互动,与没有知名度的挑战者相比,占有先天的优势。
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法律条规也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机构是媒体公司?2004年,以弘扬保守理念为己任的非营利机构公民联盟向联邦选举委员会(FEC)提出申诉,要求FEC禁止纪录片《华氏9/11》的发行公司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前的30天播放推广此片的广告,因为这部电影对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做了负面评论。FEC驳回了公民联盟的请求。
时间快进到2007年的年底。希拉里·克林顿正在为即将到来的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初选做准备。也许是受到了《华氏9/11》的启发,公民联盟拍了一部片名为《希拉里》的纪录片,它记录的是一些保守派人——比如媒体人士安·库尔特和前众议院院长金里奇——对希拉里的批评。年预算达1200万美元的“公民联盟”的计划是把纪录片通过有线电视台免费提供给想看的观众。
为了防止FEC阻止自己计划的实施,公民联盟未雨绸缪地在2007年的12月将FEC告上了法院,要求法官禁止FEC对其纪录片播放计划进行限制。审理案件的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很快在2008年1月拒绝了公民联盟的要求,并裁定相关法律是合法的,联邦选举委员会有权阻止纪录片《希拉里》的播放,因为其内容只能让观众得出这一结论,即希拉里·克林顿不适合当总统。
公民联盟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11月份决定受理此案。在2009年3月与9月两次口头辩论后,美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公布了其最终裁定。裁定一公布就在朝野引起一片哗然,自由派与媒体至今对这个5-4的裁定无法释怀。
“联合公民”上告时本来是想打一个擦边球,希望自己的政治宣传片能以“纪录片”的名义蒙混过关。公民联盟没想到的是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纪录片《希拉里》确实是与选举有关的宣传,但进行与选举有关的政治宣传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国会通过的法案限制了公司和非营利机构在大选期间的言论自由。
肯尼迪大法官在裁定中指出,“所有发表言论的,包括个人与媒体,都是动用在经济市场上获得的财富来推广自己的看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由此产生的言论。”对于竞选资金法案对媒体与其它机构做的区分,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对媒体给予的优待没有理论依据,因为媒体像其它公司一样也是赚钱的公司,也可能攒下了很多钱,而且也不一定代表公众的利益。裁定的结论是“政府不能因为发表言论的一方是公司而对其政治性言论加以限制。政府缺乏充分的理由去限制私人公司或非营利机构发表言论。”
《纽约时报》显然不同意最高法院的推理和裁定。在2012年11月20日的一篇题为“大法官阿利托、公民联盟和媒体”的社论中,《纽约时报》为自己已经失去的特别身份做出了如此的辩护:媒体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不是因为其公司结构。媒体所起的作用,即它们在美国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令它们与众不同。这篇社论还援引了大法官斯蒂文斯在反对意见中的这一论点:虽然公司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它们“不是社会的成员”。
如果按照这一逻辑,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并有墨西哥大亨为大股东的《纽约时报》也应该不是美国社会的成员之一。但社论忽略了这一逻辑性的推理,而是暗示因为《纽约时报》在政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公司结构与赢利追求不妨碍它是美国社会中比别的公司与机构更重要的一员。
(作者系耶鲁大学社会学硕士、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