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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研究

2018-08-30胡梦云戴秀英

关键词:契约供应链节点

胡梦云,戴秀英

(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进入21世纪,随着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在当今的竞争环境下,市场竞争已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1]同时,采用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使企业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和最好的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并逐步采用供应链这种经营模式。然而,在现实的供应链管理中,由于构成供应链的节点企业在功能上是专业化的,且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节点企业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导致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投机行为的发生,进而影响供应链运行的整体绩效。那么,如何使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紧密合作并维持其契约关系的稳定性,是供应链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供应链及其治理模式

(一)供应链

供应链的概念最早来源于1980年迈克.波特在其著作《竞争优势》中提出的“价值链”的概念。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供应链进行了研究。到目前为止,对于供应链这一概念,学者们还没有达成共识。在借鉴、吸收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马士华、林勇认为供应链(Supply Chain)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2]原材料零部件依次通过“链”中的每个企业,逐步变成产品,产品再通过一系列流通配送环节,最后交到最终用户手中,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构成了一个完整供应链的全部活动。供应链不仅仅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最终消费者的物料链、信息链和资金链,而且还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价值,给企业带来收益。

在现实的供应链系统中,有一个核心企业起到对供应链上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调度与协调中心的作用,如图1所示。

图1 供应链结构模型

(二)供应链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是明确规定公司内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的一种制度安排[3]。供应链治理是公司治理概念在供应链这一对象上的具体化。根据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将供应链治理定义为一组联结并规范节点企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供应链治理模式是供应链治理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处于市场治理模式和企业治理模式之间的网络治理模式,其目的是促进成员合作,化解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借鉴营销渠道治理模式,作者把供应链治理模式分为权威治理、合约治理和规范治理三种模式。权威治理模式是指节点企业通过权力和权力的使用来影响或控制供应链中其他节点企业;合约治理模式是指节点企业通过合同形式来影响或控制供应链中其他节点企业;规范治理模式是指节点企业与其合作伙伴之间达成默契,通过互信、承诺、合作等关系规范来相互影响或相互控制。

在资源上相互依赖、功能上相互补充,且彼此间存在供需关系的节点企业在结成供应链后,采用何种治理模式对其进行管理将影响着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学者们大多从关系规范的角度对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而很少有学者关注权威治理和合约治理。但由于权威治理模式更多地适用于企业内部,所以本文从合约治理的角度对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问题进行研究。

二、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影响因素

供应链管理的关键在于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之间的联接和合作,以及相互之间在设计、生产、竞争策略等方面良好的协作。[4]相对于“纵向一体化”经营模式存在投资负担重、市场风险大、覆盖一些不擅长的业务、多领域竞争、应变能力差等问题,松散、灵活的分散化的供应链结构即“横向一体化”模式更为现实可行。[5]然而,由于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在功能上的专业化,以及它们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性,各个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做出损害其他节点企业利益的活动。与此同时,节点企业间由于存在单边锁定、交易费用过高、信息不对称以及信任缺失,这些都会加剧节点企业的投机行为,进而造成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的不稳定。

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的不稳定会导致供应链的运行效率低下、违约风险高以及应变能力差。下面作者将分别从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关系营销理论的角度对影响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的分析

交易成本理论是由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罗纳德.H.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并认为“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形式”。[6]威廉姆森在继承和发展了科斯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了经济行为的前提假设,认为经济行为是建立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资产专用性”假设的基础上的,并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理论。[7]其中,资产专用性是指为了某一种特定的交易而做出的持久投资,它一旦形成便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上。

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以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为例,如果双方投入的专有资产在数量和质量上是非对称的,那么就形成了所谓的“单边锁定”。投入专有资产多的一方即“被锁定方”在供应链中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投入专有资产少的一方即“锁定方”在供应链中就处于有利的地位。在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在供应链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就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损害“被锁定方”的利益为代价,实现自己的目的。因为资产专用性投资的不均衡而产生的“单边锁定”效应是影响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在供应链中,各个节点企业在功能上是专业化的,随着专业化和分工的程度的不断提高,其生产成本不断的降低,但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参加交易的节点企业很多,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违约、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不可避免,又会使得交易费用增加,有时候交易费用的增加可能会抵消因专业化带来的好处,这时就会导致节点企业间关系的不稳定。

图2 专业化程度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

如图2所示,当专业化分工程度达到A点以前,专业化所带来的生产费用的降低高于引起的交易费用的上升,对于参与交易的各个节点企业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因而各个节点企业在功能上的专业化程度会进一步的提高。而当专业化程度达到A点以后,专业化所带来的交易费用的上升高于其所带来的生产费用的降低,对于参与交易的各个节点企业来说,会因为交易费用的过高导致节点企业间关系的不稳定,甚至会出现交易的终止。

(二)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的分析

代理理论是在公司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产生的,主要是运用契约的概念对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研究。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委托方和代理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因此在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委托方和代理方就会产生一种博弈现象,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是委托方,也可能是代理方)有可能采取两种行为: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样就会造成代理成本的增加,并且会影响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由于供应链中节点企业在功能上是专业化的,并且受资源的限制,任何一个企业都没有能力完成整条供应链上的所有功能,因此节点企业往往会只保留自己的核心业务,而把非核心业务采取外包的方式委托给业务伙伴,这样一来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以供应商和分销商为例,因为供应商和分销商处在供应链的不同节点上,它们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会阻止信息流向与其合作伙伴。如图3所示,当A和B都不垄断信息的情况下,A和B分别可以获得5单位的收益;当A和B中有一方垄断信息而另一方没有垄断信息时,则垄断信息的一方就可以获得8单位的收益,没有垄断信息的一方只能获得2单位的收益;当A和B同时垄断信息时,A和B只能获得3单位的收益。很明显,拥有信息优势的节点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显然会垄断信息,阻止信息的流动。

图3 A和B的博弈

当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间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并且拥有信息优势的节点企业阻止信息流动时,拥有信息优势的节点企业不可避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会严重的影响供应链上节点企业间关系的稳定性。

(三)从关系营销角度的分析

关系营销是一个与交易营销相对的概念,是指所有旨在建立、发展和维持关系交换的营销活动。[8]与交易营销不同,关系营销以交换无形的东西(如情感、承诺、信任等)为基础的交换,强调买卖双方长期的互惠互利。在关系营销理论中,承诺和信任是影响营销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中信任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可靠与否的信念或期望。在营销渠道中,渠道成员之间信任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水平,进而影响着营销渠道的运行效率。

在采取契约治理的供应链中,各节点通过签订正式的合约来明确彼此的责、权、利。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情大于理,理大于法”的关系社会中,正式的合约往往敌不过“关系”。当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只重视通过合约形成的正式权力对与其合作的企业进行约束,而忽视企业间信任机制的建立时,特别是在经营环境变化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节点企业间潜在的冲突很可能会被表面化,也有可能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信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其契约关系的稳定性,从而影响供应链的有效性。

三、提高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建议

通过对影响供应链中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因素的分析,发现单边锁定、交易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间信任的缺失等因素导致了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的不稳定。针对这些影响因素,提出提高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建议。

(一)减少对特定关系的投资,发展双边锁定

一旦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发现自己在双边或多边关系中“被锁定”了,那么除了忍受由“锁定方”投机行为带来的损失外,它还有一种最佳的选择,那就是减少自己对特定关系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而让对方增加对特定关系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将自己的“单边锁定”转变成相互依赖的“双边锁定”。只有当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间相互依赖,彼此间的权力相对均衡,才有利于维护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减少各个节点间的冲突及投机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促进信息在各节点企业之间的流动

在供应链中,信息是节点企业间沟通的载体,供应链中各个阶段的节点企业都是通过信息这条纽带集成起来,可靠、准确的信息是节点企业决策的有力支持和依据,能有效降低节点企业运作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供应链的反应速度。由于各个节点企业处在供应链的不同节点上,它们各自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往往是存在差异的。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可以加强信息在节点企业之间的流动,进而将供求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供应链上的各个节点企业,实现信息的共享。对信息进行有效地管理可以减少其不对称程度,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的投机行为的发生,增强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三)建立节点企业间的信任机制

王晓玉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企业间的信任程度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合作努力程度有正向影响的效应。[9]一旦节点企业在供应链内建立信任机制,那么他们就更可能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而较少的采取投机行为。节点企业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往往能降低供应链内各个节点之间的交易成本,增加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实现供应链上节点企业之间的协调。节点企业间建立信任机制可以很好的避免其因信任的缺失而出现的高违约风险,同时可以增强他们之间合作的程度,提高合约治理的有效性。

(四)与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

供应链中的战略联盟是节点企业间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处于同一条供应链中的双方或多方节点企业通过协议形成的长期的利益共同体。节点企业间结成战略联盟就意味着各个节点企业按照商定的战略和游戏规则,共同开发市场,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和风险,公平地分享经济利益和合作成果。很显然,节点企业与其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可以显著的提高其契约关系的稳定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节点企业间都适合与其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的。在供应链上节点企业间建立战略联盟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1)一方在资源和能力上有独特的需要;(2)另一方有这些资源和能力;(3)双方加入联盟后,都能获益;(4)双方彼此承诺,能够构筑起较高的退出壁垒。[10]节点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考虑是否需要建立战略联盟。

四、总结

在采用合约治理模式的供应链中,其契约关系是否稳定是影响供应链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因素。为了减少节点企业间投机行为的发生、增强其合作程度,本文从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关系营销理论这三个方面对影响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指出节点企业间存在的单边锁定、交易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以及信任的缺失等原因是影响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供应链上节点企业间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减少对特定关系的投资,发展双边锁定、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快信息在节点企业之间的流动、建立节点企业间的信任机制和与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等方面提出了提高节点企业间契约关系稳定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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