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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论正义规则

2018-08-29朱配辰

中文信息 2018年7期
关键词:财产权规则

摘 要: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它不仅关涉个人,更涉及社会制度。本文试从西方大思想家休谟那里获取一些资源,以阐述正义在人类道德和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密切联系。

关键词:社会正义 规则 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7-0-01

一、正义与财产权

休谟认为,伴随着人们协议产生的正义原则必然会通过财产权得到落实,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进一步阐释正义的具体内容,即财产权规则。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找到某种方法,使我们借此可以划定某些特殊的财物应当归某个特殊的人所有,而其余人类则被排除于其占有和享用之外。”[1]财物的分配显然不能由于“特殊的个人或公众在享有任何特殊的财物时比在其他任何人占有那些财物时具有更大的效用或利益。”也不能根据财物与个人的适合性关系来分配财物,因为这种适合关系可以同时为若干人共有,从而引起诸多争执,争执的直接结果是引起人们的偏私与激情从而引发混乱和争斗。因此,在休谟看来依据正义的分配原则绝不會考虑财物对具体个人的适合性或不适合性,它所指向的是普遍而广泛的观点。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休谟似乎无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休谟认为当人们缔结了财物稳定占有协议后遇到的困难便是如何分配他们的所有物,但是他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他看来,“最自然的办法就是,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载现前的所有物上面。”[2]休谟的论断放置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显然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因为他似乎认为有关财物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法就是不再分配。但是这一结论却是休谟认识论原则的必然结果,休谟认为,“习惯的效果是那样的大,以致它不但使我们安于我们所长期享用的任何财物,并且甚至使我们对它发生爱好,使我们爱它甚于爱其他一些可能更有价值的、但为我们不很熟悉的东西。”

在这里,休谟的认识论原则得到了充分地展现。他认为所有权的产生是想象力的结果,而在想象的原则下,心灵倾向于将一个人与其切近的所有物联系起来。例如,当一个人登上一个荒凉的小岛时,他一着陆便会被认为是该岛的所有者。而当想象的对象发生变化时,可能的占有关系也发生变化,例如同一个人若是登陆英国这样的大岛,即便它是荒凉的,人们也不会认为他是该岛的主人。因此,依据想象力的诸原则,财产权原则顺利地从人类心灵中产生。虽然这个结论是休谟人性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是休谟也对这个结论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虽然它是自然的、有用的,但它不能超出社会形成的最初阶段。显然,这里休谟在社会最初成立时候的原则与社会成立之后普遍实行的原则之间做出的划分,后者主要包括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四个原则。

二、公民财产的重要意义

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确立占领或占有呢?休谟对该问题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对首要占有原则的论断,转换了问题的提问方式。社会理智使得休谟明白占有在实际中存在的歧义性,是直接接触取得的占有,还是通过主体与外在物的关系而取得占有,亦或是有能力使用便是占有,或者根据自己意志改变或消灭它算是占有?休谟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占有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它既与我们与外在对象的关系相关,也与我们自身的能力相联系。这样的争端在休谟看来是无法判决的,但是其反面却给我们提供了思考占有问题的线索,即什么情况下占有关系会变得不那么明确?答案是时间。因此,休谟提出占有权与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所谓的“强的”占有就是一种长期占有。于是,休谟将问题导向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即占有的时效。这里休谟展现了习惯与时效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一些对象长时间被放在很远的距离之外,它们就会像从没有存在过一样。即便再清晰的权利,长时间后也会变得模糊与可疑。只有长时间的反复出现并熟悉才能产生习惯并发生效力。因此,休谟认为:“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唯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3]

外在对象在自然规律作用下必然会开花结果、自然生育,从而产生一种新的财产关系:添附。这些新的财产关系都外在对象与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而进入财产权问题中的。在有关添附原则的简短论述之后,休谟给出了长达三页的关于这样原则是例证和说明。这些说明大多是通过是定法的规定展开论述的,其中有英国普通法、古罗马的法条。这些原则的引用充分证明了前面休谟关于财产权的论证,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实定法确定的权力和责任。与外在物的繁衍引出的添附相对应的是人的添附及其伴随的有关财产继承的问题。在休谟看来,继承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即在继承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人的自然情感的结合而产生自然权利。当父亲离世,在其财物的归属问题上,我们自然会联想到其子女,并将其与父母的所有物联系起来,进而将财产权与子女联系起来。

在休谟看来,虽然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是财物稳定占有的必要条件,但是它同时也会带来不便。因为这些财产稳定占有的规则往往与人们的实际需要发生矛盾,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这里,市场经济条件下立足于同一而产生的交换和交易原则被休谟确定为根本的法则。面对财产稳定占有这样一个“僵化”的原则,必须在它与变化不定的人际关系中搭建桥梁,而最合适的方法是:“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4]因此,财物转移的唯一基础是当事人的同意。休谟对于这一个基于商品交换产生的财产转移原则深信不疑,他认为这个规则可以在调整财产方面达成良好的目的。但是有关财物转移在民法中被规定为需要交付手续,从而使其与人的情感发生实在的联系。在这个过程中,休谟认为,想象的原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了帮助想象来设想财产权的转移起见,我们就拿了有形的对象,现实地把它的占有转移给我们愿意把财产权交给他的那个人。”[5]从而使得真实的财产转移通过类似关系被想象,进而使得心灵感受到真实财产权的转移。对此,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在不动产转移时,通过交付钥匙实现财产的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以象征性的交付通过想象满足心灵的需要。休谟认为,社会法律中的诸多惯例、教会的诸多仪式都是通过类似关系借助想象满足人们的心灵需要。

参考文献

[1][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538页。

[2][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540页。

[3][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545页。

[4][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550页。

[5][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551页。

作者简介: 朱配辰,(1987.5-),男,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者哲学、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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