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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8-29邹婷

中文信息 2018年7期
关键词:廉政建设法制化监督机制

邹婷

摘 要:在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廉政建设是政治和谐的重要内容。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时期,腐败现象呈现阶段性、多发性的态势,面临着制度短缺、权力监督不力等类型的困境,这些问题的社会危害范围广、程度严重,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而且我国立法缺乏整体规划,廉政法律制度所涉及的领域没有实现对廉政工作的全面覆盖,存在一定的漏洞,继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廉政建设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和依旧严峻的廉政建设形势,必须针对我国制度和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构建完善的廉政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廉政建设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廉政建设 法制化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7-0-02

一、目前我国廉政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的执行脱离实际

现阶段我国体制在不断深化改革,并逐渐得到完善,但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贯彻执行,坚持对上不对下,针对性不强。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主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很多制度在基层落实过程中,由于脱离实际,建设重复。

脱离实际的管理体制是现代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对该制度进行有效改革。在国家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最实际最严重的不稳定因素是腐败导致改革进程难以向前推进,而改革进程难以向前推进,直接制约了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从而加速了腐败蔓延,形成恶性循环,降低了我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纯洁性,影响到我党形象,使得党组织不能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因此,在全新历史时期,要想进一步消除党内腐败现象,规避这些不良现象,对体制改革造成的不良影响,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实现各个领域公平公正,透明公开,依靠制度约束来保障政府廉洁高效的开展政治体制改革。在全新历史时期,由于现阶段国家体制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部分公务人员,很难有廉政的平台,导致廉政建设发展面临不同程度的制约。

2.法律法规不健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不断改革开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对社会法治化要求越来越紧迫,这就要求政府职能,尽快实现法治化。现阶段,关于法律法规改革进程中,依然面临不少突出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依然不够完善,社会法制层面还面临不少突出问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要求党员干部摒弃“官本位”思想,用法律和制度管理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但是,中国传统官僚思想认知一直根深蒂固,使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做一些违规违法乱纪的事情,对制度建设重视程度不高。目前,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快了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相比,还存在明显滞后性。社会发展过程中,新问题不断涌现,而相应的法律保障却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发展进程。由此可以看出,积极构建法治社会,目的是良好的,但道路是曲折的。

3.部分公务员自身文化素质低,无视道德约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盛行,由于部分公务员综合素质低,加上道德约束的程度低,使得很多人员无视道德,理想和信念发生动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动力”不足。这些社会上的思潮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某些意志薄弱、思想不坚定的公务员,使其信念发生了动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漠,金钱至上的观念占据了头脑,对党的教育听不进去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提供了“思想动力”。

二、“一国两制”前提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如何保持廉洁之风

1.反腐机构独立且系统化

香港在进行廉政建设过程中,之所以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突出成就,由过去社会乱象向着根本性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廉政公署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实现了独立性。该部门具有最高的权威,是由《廉政公署条例》[1]赋予的权力和独立地位。香港廉政公署独立性和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机构完全独立。在机构运行过程中,香港廉政公署完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不受其他政府部门干预,直接隶属于香港最高行政长官,这就使得整个反腐倡廉工作不会受到其他部门干扰;其次,人事独立。在整个廉政公署内部,人员任职都是有自己独立的系统,该部门人员任职和其他公务体系有效区分,在该机构的各个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主聘任公务人员,不受其他公务员系统约束;再次,经济独立。廉政公署的办公经费一旦经最高行政长官审批通过之后,每年政府都需要从财政预算中独立开支财政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避免了因为财政依附而导致的资金投入不足,资金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发生;最后,办案独立。香港法律法规中赋予廉政公署搜查,扣押,拘捕等广泛而强大的调查权力,任何行政官员和公务人员,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果出现抗拒或妨碍执行任务的情况,就可以将该行为定位于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源头治理,着力预防贪污腐败

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起草新法例、制定新程序时,必须由防止贪污处进行防贪审查;对重大工程项目,防止贪污处会提前介入,以消除贪污隐患;通过建立处理利益冲突、申报投资机制、员工纪律守则、诚信领导计划等防止利益冲突、以权谋私。通过廉政公署的源头治理,提高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公正、问责和透明度,使香港连续15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

3.高度重视廉洁教育,广泛倡导廉洁价值观

香港廉政公署机构在设置过程中,高度重视廉洁教育,并形成了具有自主特色的廉洁教育体系。在对本机构人员进行教育过程中,首先将到教育对象进行科学划分,根据不同职位不同工作,不同群体特点,制定完善的教育政策。同时还会结合国家变化趋势,相应政策变化,对教育内容做出重點调整,以确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廉政公署还高度重视市民廉政教育,目前该机构的教育触角已经覆盖了香港整个地区,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通过在各个地区投放廉政广告,利用电视节目,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有效传播,在社会大众中广泛宣扬廉洁意识。

三、解决廉政建设问题的对策

通过对香港廉政建设的分析,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清廉度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是人民对政府职能信赖有加的重要砝码。因此,我国的廉政建设必须要顺应社会发展形势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廉政建设的法律监督体系,为我国的文明进步以及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势在必行。

1.以制度创新抑止腐败

针对我国现行制度上的四大缺陷,本文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新型的现代制度:

1.1“不能为”的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消除腐败产生的可能性。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讲,就是简政、放权、公开化,即要缩小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范围,确定合理的管制边界,让政府从经济活动中退出来,下放权力,走向小政府大社会,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

1.2“不敢为”的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提高腐败活动的曝光概率,加大腐败的行为成本,从而在腐败者的成本——收益中加大腐败的成本期望值,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被迫放弃腐败行为。这是一种负强化的激励机制。

1.3“不愿为”的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建立对公权执行者思想教育的制度体系,使他们内心深处有明辨是非的道德意识,对腐败产生一种内在的厌恶感,从而改变其偏好体系和效用函数,主动放弃腐败。

2.完善廉政法律体系

2.1强化立法,构建完善的反腐法律体系

反腐败方面的专门立法,必须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基础上,适合我国国情的原则,按照法治的精神,借鉴国外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从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惩治腐败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腐败形式的多样化,其手段诡秘的犯罪形式已经超出了刑法所涉及的范围,这无疑显现出贪污腐败行为已经更加隐蔽。然而,我国刑法关于腐败的法律规定虽显得内容原则性较强,但操作性仍然牵强,调查的范围也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从而直接导致腐败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治。针对这种状况,更加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在现有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整合和接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部分内容,综合我国实际腐败主体因素,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其中,得到其法律的监督;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反腐败法应该改变对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说法。

2.2建立专门反腐机构,构建完善的反腐监督网络

针对我国当前反腐机构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积极借鉴香港等地的先进经验,推进专门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以适应我国严峻的廉政建设形势。专门的反腐机构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2.2.1具有独立地位

若要廉政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和保障,就必须使这一机构得到应有的独立性。该机构应该独立于党政系统,由中央国务部门成立,并实行垂直管理和领导;其工作的开展不受各地政府、党政机关及本部门党政领导的干预和影响;本部门党政直属国务院领导,其管理者也必须是国家政法学权威专家担任,实行独立工作制度。该机构还应该设有独立的人事权力,并且要独立招聘、任用工作人员;享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

2.2.2法律赋予足够的反腐权力[2]

反腐倡廉的权力范围可以借鉴新加坡、芬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反腐法律体系,以及可为反腐倡廉工作采纳的经验,以填补我国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缺陷。反腐权力应该包括调查权、搜查权、跟踪监视权、冻结、扣押权、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无证逮捕等特殊权力,以保证这一机构职能的发挥。

2.2.3具备完善的自身监督管理体系

反腐机构本身的清廉程度,离不开其监督机构的监察。这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香港廉政公署职能监督体系的办法,提高该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员从事其工作,提高其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水平。建立反腐机构专门的公积金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从源头减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另外,在我国权力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予以监督,接受社会各个领域针对审查和监督廉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的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和监督。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是对传统文化的扬弃和发展,它符合反腐倡廉建设从根本抓起的发展方向。在廉政文化的传播上,应尽量做到“内容要深,载体要新,形式要活,效果要实”,要做到既雅俗共赏又情趣健康,既讴歌榜样又鞭打丑恶,既要体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性,又要表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群众性,既有群众积极参与的广度,又要突出领导干部受教育的深度。同时,从运行的机制来讲,要从根本上改变“纪检监察部门抓廉政文化单打独斗”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大宣教”的优势作用,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宣传、文化、广电、报社、党校、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互相推动,互相促进,互相提高的联动效应,整合廉政文化资源,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

參考文献

[1]段龙飞,任建明.香港反腐败制度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2]张穹.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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