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商用货车法规体系概述
2018-08-29畅温隆冯凡王若愚杜骞吴晓李宇宁
畅温隆,冯凡,王若愚,杜骞,吴晓,李宇宁
(1.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200;2.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200)
引言
我国汽车工业在经历了近20年的飞速发展之后,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我国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主要参照欧盟的型式认证管理体系进行建立,现已初具规模,主要分为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大类。
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汽车国家法律、汽车行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地方政府要求等。通过研究我国汽车法规体系,探寻法规潜在发展规律,对于企业管理、产品设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 法规标准概述
1.1 法规概述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字面意思为法律和规章制度。
汽车行业法规指国务院、地方政府及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汽车产业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归为两类:
——管理性法规。对汽车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的各项管理措施。
——技术性法规。对汽车产品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主要体现形式为技术标准。
法规均属强制性要求,不满足管理法规会导致汽车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影响;不满足技术法规会导致汽车产品失去作为商品的基本功能,同时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经济效益。
1.2 标准概述
标准,本质上是一种在限定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可的行为准则。按制定部门、适用范围、执行效力、技术要求等级等可划分为5大类,见表1。
汽车行业相关现行标准较多,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3000项,约80%以上为推荐性。由于标准是技术法规的主要体现形式,所以大量的推荐性标准实际上处于强制性执行状态。对于技术法规体系,其研究对象为强制性标准体系。
表1 标准分类
我国汽车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是在参照欧盟的强标体系建立的,见图1。
图1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
1.3 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法规具有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而标准只是一种在特定范围内约定的行为准则。结合我国汽车行业的管理特色,法规是标准执行的依据,标准是法规要求实现的措施。
因此,汽车行业法规标准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法规要求,其次确定法规中引用的、或要求的各项标准。对于法规要求以外的标准,可不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仅供参考。
2 汽车行业管理现状
表2 我国汽车行业管理部门
我国汽车行业早期主管部门较多,随着2003年国务院行政机构调整,主管部门降至4个,监管部门为9个,国务院指定的汽车主管部门为工信部,现行各主要管理部门见表2。
主管与监管部门对汽车产品从规划、准入直至报废回收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约束。因此,对于整车制造企业,应以产品全生命周期为主线进行各管理部门职责与法规研究。汽车全生命周期中各主管部门职责简介见表3。
表3 汽车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管理现状简介
由现行法规体系和管理现状可知,与产品规划、设计、质量紧密相关的法规制度有4个:a.产品准入管理制度、b.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c.汽车产品报废回收管理制度、d.营运车辆营运资质准入管理制度(商用车部分)。
故商用货车企业需重点关注的法规来自6个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认监委、环境部、商务部、公安部及交通部。
3 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
产品型式认证为基本制度,即通过代表性的产品认证检验、结合生产一致性控制,进而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满足法规要求的一种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图2 中国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模式(改图,取消第一步)
根据我国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商用车目前重要的准入制度有3个:工信部“公告”准入、认监委“3C”准入、交通部“营运资质”准入。环保部“环保公告”准入仅针对尾气排放,目前已取消此行政项目审批,改为技术参数备案。3种准入制度下的产品型式认证模式基本相同,见图2。(另,根据“工信部装[2015]第492号文件”,“公告”申报时第1步已取消。)
4 重型商用货车准入制度
4.1 汽车企业及产品“公告”准入制度
汽车行业俗称的“公告”,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此项制度是我国汽车行业最早的准入制度,规定了汽车企业获得生产资质的条件、产品获得准入的技术要求。注意:不在“公告”之内的汽车产品无法上户,随之汽车的正常使用环节均会受阻。
“公告”准入审批由工信部主管,第三方认证机构为“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核心法规主要规定了车辆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可利用率等方面的规定。
4.2 强制性产品认证(3C)准入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3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兑现加入国际世贸组织的承诺,于2001年12月对外发布的产品认证制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3C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3C认证”由质检总局下设的国家认监委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进行技术检测并进行认证证书的发放。核心法规主要规定了车辆一般安全、主动安全、被动安全、节能、专用车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4.3 道路运输经营准入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准入制度(以下简称“营运资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完成“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批”。对拟从事营运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此项制度的主要审查对象包含两个方面:申请人资质、车辆技术状态。
道路运输经营准入由交通部主管,具体的执行单位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环节由交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核心法规主要规定了车辆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车辆的安全配置及核载方面要求较为严格。
5 结论
我国汽车行业属支柱产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在不同的领域,需关注不同的法规要求。对商用车制造企业而言,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生产准入。关注工信部对企业生产资质、认监委对3C认证资质的准入要求。
(2)汽车产品准入。关注工信部对产品“公告”技术审查及生产一致性控制、认监委对产品及零部件3C技术认证及生产一致性控制、交通部对营运车辆技术审查等方面的要求。
(3)出口汽车产品。关注商务部对出口企业及产品的要求,如企业规模、产品技术要求、经销商规模、海外售后服务站点等方面。
(4)产品售后法规。关注商务部、质监总局对汽车企业及产品提出的“召回管理规定”、“销售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