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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2018-08-28袁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效率

袁林

摘 要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美国家,从18世纪形成到二战后初成体系一共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由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演变成兼具财政支出管理功能及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采购模式逐渐从集中向分散演变,之所以如此,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并为此采取了各方面的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值得吸收借鉴。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效率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做法

美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联邦采购法》,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使得政府采购制度十分完整、完善、严密。其中,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面,有以下经验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美国目前有4000多部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例如,《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规定了政府采购组织机构管理的设置;《合同竞争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中合同管理办法;《联邦采购条例》将有关法律中所作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对联邦政府采购活动给予指导;此外,还有《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小企业法》和《信息自由法》等,从不同侧面对美国政府采购进行约束。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除联邦法律法规以外,各州也根据自己的州情制定了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如弗吉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公共采购法》,有的州只是在相关法律中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美国政府采购效率的提升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不需要为法律和政策冲突而相互掣肘,也为争端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二)合理的政府采购管理框架

1.管理机构高度集中。联邦总务署(GSA)负责除美国交通部和国防部以外的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国会的政府采购工作,以及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联邦会计总署则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联邦总务署执行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为:获得最佳价值,缩短采购时间,降低成本,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条龙式采购服务。

2.执行采购高度集中。联邦总务署统一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政府采购,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均通过联邦总务署进行,且由其代表签订合同,各部门统一执行。各部门如要自行采购,需经联邦总务署授权,且授权可以收回。

3.预算管理高度集中。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负责联邦政府的预算管理。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参照联邦总务署制定的产品预算和配置标准,编制联邦政府各部门预算草案,经国会表决批准后执行。美国所有政府部門的运行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的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4.配置标准高度统一。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对于政府采购的理念不仅仅强调节约财政资金,还充分与美国的国家政治政策,社会和经济发展相融合,所以通用产品都会有统一的配置标准,强制集中采购,是保证美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理念落地的手段保障。统一的配置标准,可以形成规模优势,有效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平均成本降低在10%以上)。

(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的采购官制度

1.科学完备的数据库。联邦总务署建立有一套完备的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职责也是由联邦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会在信息系统统一发布,以便让潜在供应商可以关注和了解,另一方面,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实现联邦各部门与供应商同一平台互相了解,联邦政府采购信息库会记录每一笔政府采购信息的所有数据,这样就可以提供相关的大数据分析,比如对于预算的辅助作用,还有对于未来年度政府采购数据的测算等等。

2.“互联网+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用目前比较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互联网+政府采购”技术的应用,可以极大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美国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电子采购。如前文介绍,美国政府采购都是集中采购,均通过联邦总务署进行签订合同。联邦总务署会将长期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及协议供货合同在互联网上公布,联邦各部门的财务系统及国库支付系统会与之联网,各部门在网上直接下单,相关数据会直接传送到供应商,供应商按照合同完成供货即可。类似于我国目前推行的网上商城。第二种:网上竞价。这种方式比较好理解,就是各需求单位在网上发布采购需求,设定起始价,在一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价,时间到后系统会自动关闭,并自动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即所谓的反向拍卖制度。第三种:采购卡方式。通俗而言就是凭采购卡直接采购。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对于采购卡的使用和管理非常严格,必须专人专用,实名使用;采购卡的信息都是联网,后台系统能随时监控,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检查;采购卡的额度会有严格控制,比如有些采购卡会规定单次采购限额,每日采购限额等等;另外采购卡也是有固定地点,并不能到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地方采购。

3.一套行之有效的采购官制度。美国的采购官都十分专业,且等级化管理。美国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多为专业采购(合同)官员。在采购评审中,采购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就行审查;二是可以对评审小组进行管理,三是对评审人员推荐的候选供应商享有自由裁量权。采购官的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同时责任也越重。美国的采购官有一个高效且合理的遴选制度,有专门的法律对于采购官的遴选作出规定,同时,采购官的培训制度也十分完备,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官每年接受的培训时长有最低限规定,以保证采购官在执行业务时的专业性及权威性。

二、新加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做法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

新加坡是城市国家,也是亚洲四小龙之一,其国家与城市治理一体化。新加坡的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预算署负责管理。新加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法规有《财务程序法案》、《政府采购协议》(新加坡1997年签署)、《政府采购法案》等。新加坡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对于政府采购有关申诉,也设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仲裁法庭,负责处理磋商程序解决不了的争议。

(二)方便快捷的信息管理系统及运营系统

1997年,新加坡即启动政府电子商务网站,是亚洲国家中政府采购电子化程度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2000年,新加坡开通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网站“政府电子商务中心”,对于政府采购的全流程,比如采购信息公告、项目文件浏览及下载、投标、查询中标结果均可以一网实现。2008年以后,新加坡已经完全淘汰纸质发票,结算全部电子化。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韩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做法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与新加坡一样,韩国也于1997年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同时,韩国制定了包括《政府合同法》、《预算与会计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地方财政法》、《政府投资机关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在内的一套法律法规。

(二)专门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

韩国的政府采购比较集中,为了实施这种集中的采购工作,韩国在财政经济部下设调达厅,属于副部级建制,也是韩国唯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调达厅虽然是财政经济部的一个下属单位,但是业务独立,厅长不是由财政经济部指派或者任命,而是直接由总统任命。韩国没有实施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均提交调达厅,由调达厅出面按照程序统一采购。采购资金也全部由调达厅直接支付,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不发生直接支付关系。

(三)电子化服务平台

以《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为指南,韩国建立了专门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同样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通过互联网可以达到任何时间和地点,均可参与政府采购一网解决。电子化采购的公开透明性、便利性保证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大大,实现政府全环节智能化、自动化。

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一)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提高效率的制度保障和前提

政府采購效率较高的国家大都拥有相对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美国于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其他还有4000多部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采购过程、行为主体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完备的法律可以减少法律或政策之间的掣肘,有助于争议争端的解决,为政府采购效率提高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历史较短,政府采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及互相补充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下一步,有赖于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完善,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二)电子化采购手段的应用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技术保障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首要任务在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财政支出。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与纸质化相比,预期可降低10%左右的采购成本,且效率大大提升。电子化采购“供货透明、价格透明、支付透明”,使得每一笔政府采购都留痕,都具有可追溯性,还能预防廉政风险,有利于真正实现政府采购“阳光采购,公平采购”的目标。新加坡建立的“政府电子商务中心”,可以满足新加坡全部的政府机构网上采购需求,所有供应商都可在线提供采购单位所需的货物和服务。新加坡和韩国的电子化采购平台,据统计,采购效率大大提升,真正实现“一站式采购”,不分白天黑夜,技术的进步,为政府采购带来的便利毋庸置疑。

(三)专业的政府采购人员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人才保障

政府采购是一项相对专业化的工作,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如美国政府采购机构大部分为专业采购官,资格条件要求很严格,包括教育背景、任职经历、接受培训情况等等。推出电子化政府采购后更是如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会定期对采购官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都会有一定的时限,并结合有相关的激励机制,以保证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借鉴。

同样,以美国和新加坡为例的处理政府采购申诉(投诉),也有专业化的队伍,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政府采购诉讼)相结合的制度也比较完善,这些,都是未来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赵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启示与思考.财政研究.2011(3).

[2]屠新泉.韩国政府采购自由化的进程、效果与启示.亚太经济.2010(5).

[3]李正旺.新加坡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及启示.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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