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接受股权风险探析
2018-08-28刘杰
刘杰
摘 要 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来说有好的一面,这也是激励对象愿意接受的原因。除了好处,其风险也当然存在。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实践中可能是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激励的实质是公司或者公司投资人将部分股权无偿或者以较低价格给予激励对象,或者由激励对象以某种优惠价格直接认购股权。激励对象接受股权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是激励对象所面临的风险。本文认为探析股权激励对于接受者的风险,有利于股权激励接受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股权激励优势的发挥。
关键词 股权激励 风险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股权激励现大兴其道,实践中有滥用的迹象。对于没有风险意识的激励对象,往往相信公司或者公司投资人的一面之辞,接受了激励股权。殊不知,有些股權不仅存在传统的亏本,还存在可能需要实缴认缴出资。股权激励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一旦劳动关系解除,股权面临被收回或者激励对象面临承担赔偿、补偿的责任。激励对象只有认清股权的实质,股权本身对应的风险,获得及持有股权的条件等,才能更好的享受股权激励所带来的好处。
一、股权激励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是法律认可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依据。
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因其颁布单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成为股权激励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股权激励的实践,股权激励可表述为公司或者公司投资人以无偿或低价等优惠方式给予激励对象股权以进行长期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标的
股权激励的标的为公司的股权。通常理解实施激励的股权应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尤其是指在正规渠道包括新三板挂牌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实践中,从某种意义上说,股权激励到了滥用的程度。如很多所谓的股权激励的标的就是有限公司的股权,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权激励甚至也已经前置到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各个阶段。
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发行股份。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在新三板挂牌。优异者,也能够上市。将有限公司的股权纳入股权激励的标的,具有现实意义。但是,有限公司较之股份有限公司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有限公司股权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有更多的风险。
三、参与股权激励的风险
参与股权激励的实质是激励对象以无偿或者较低的货币对价等方式获得股权,成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所支付的对价与持有股权可获得的收益以及持有股权后所承担的风险之间的权衡决定是否接受股权激励。除了通常的股权收益不理想之外,接受股权还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前提下,获得公司股权的潜在风险是接受股权方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后,尤其是有限公司,接受股权后承担的是接受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实缴的责任。
基于人为的运作,在有限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阶段都有可能存在以股权激励的名义使激励对象成为股东的情形。如果激励对象接受的是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则其有义务承担实缴认缴出资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其股权放弃及将所持有的股权另行转让给他人而免除。如果接受的股权是以创始人身份参与公司设立而取得的原始股权时,对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更大。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其设立、增资、转让阶段也可能存在如前述有限公司一样涉及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没有实缴认购出资。激励对象接受这种股份后,也存在要承担其所接受股份对应的认购出资的实缴责任。如果激励对象以创始人身份参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对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的出资瑕疵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在正规渠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运营相对规范,其股本往往为实缴股本,不存在接受股份后需要承担实缴认缴出资的责任。除了要承担实缴认缴出资的风险外,其余的才是激励对象通常认知的风险,即获得股权支付了对价,但股权收益不佳甚至股权价值最后变得一文不值。
无论有限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要考虑转让变现问题。有限公司的股权变现难度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挂牌及上市前变现也不容易。
四、接受股权激励的注意事项
如果接受认缴制下的股权,不管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要调查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是否实缴以及何时实缴。如果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没有实缴,如果公司或者公司投资人存在今后也不会实缴的可能,这样的股权风险巨大,建议不要接受。
最好不要接受认缴制下的新设立公司的股权,成为新设立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有人有意利用公司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实缴认缴出资的可能性很小。一旦成为这样公司的股东,不但面临实缴自己持有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对其他股东的未实缴认缴出资等问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定要警惕公司先前的认缴出资没有缴足又要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已经是公司股东身份的激励对象,至少要坚持自己不要再增加认购出资。对于不是股东身份的激励对象,也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增资阶段的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如果接受未实缴出资股权,一定要对未实缴出资责任作出安排,以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实缴出资。
股权激励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约定如何获得股权的条件一定客观、具体。相关条款的约定一定具有确定性及可执行性,而不能模糊。对于获得多少股权可以与工作年限关联,如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多少股权,而非笼统的约定根据公司决定。激励对象不要接受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就要被收回股权或者进行赔偿、补偿等条款。如果接受不利的条款,激励对象将来可能要面临返还股权或是进行赔偿、补偿,被动的往往是激励对象。
对于获得何种股权也要清楚。是以创始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设立获得股权,还是通过如股权受让、增资认购等方式获得。是公司收购的股权,还是公司增资或者增发的股权。对于股权出让主体也要确定清楚。是公司直接授予股权,还是其他投资人转让股权。激励股权的出让主体是公司还是特定投资人,或者是公司和特定投资人作为共同的出让方。
激励股权的定价、支付等问题要约定清楚。如获得股权货币对价具体是多少,由公司承担还是某些投资人承担,如何承担,承担多少,激励对象是否承担,承担多少等细节情形都要约定清楚。这样便于执行,也有利于减少争执。
一旦获得股权,尤其是新三板挂牌及上市公司的股份,要及时行权,依法进行登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激励对象的权利及时固定下来,避免因公司经营变动等原因发生变化。
五、争端解决
因股权激励发生争端后,首選方案还是进行协商。对于新三板及上市公司,协商成功的概率较高。如果直接进入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因为股权激励的复杂性,其最终结果未必对激励对象有利。
如果激励对象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端的商事仲裁委员会或者特定的法院,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特定机构解决争端。
当然,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可能以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
以劳动仲裁为前提,再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也较为容易。法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重证据,重法律事实。一旦走到法院,激励对象的证据如果不足,其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结论
股权激励是公司或者公司投资人通过以优惠对价给予股权激励对象股权以提高激励对象劳动效率及留住人才的一种手段。股权激励的标的为股权,股权可能是有限公司的股权,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激励对象一旦接受股权,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本实施认缴制情况下,出现了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接受这种股权,不仅面临接受股权直接收益及其本身价值变动的问题,也面临承担依法缴纳所持股权对应未缴出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于以原始股东身份通过设立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还要对其他原始股东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股权的货币对价及今后股权收益需要权衡、考虑。有限公司的股权变现较难,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有效途径,也很难变现。接受已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时也考虑股权交易的活跃性,以便于转让。
股权激励往往以劳动合同为前提,需要工作一定时间,才能获授股权。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年限为获授股权的条件对于激励对象较为有利。激励对象对于股权的授予及剥夺等约定条件也要十分注意,防止无法获得股权及可能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要及时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将权利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