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致良知”视角下医患关系处理程序与方案研究
2018-08-27卢珊
摘 要:紧张的医患关系是目前医疗卫生领域最大的难题,现有体制并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以新时代中国国情与医改为导向,结合王阳明“致良知”思想,为医患关系处理提出可行的思路与手段,促进社会外在规范和医患个体内在道德的整合以及医患双方知行合一,有效提高医患关系处理的效果。
关键词:“致良知”;医患关系处理;“知行合一”
六百多年前,王阳明提出了“致良知”的思想,其中的许多观点和方法在当代仍然对道德教育地开展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致良知”思修所倡导的“良知”与医学领域强调的“仁心”和医道有诸多相似之处,这为该思想运用到医疗活动中奠定了基础。在医疗活动中,日益激化的医患关系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医患关系处理主要依靠制度和规范的约束来实现,而“致良知”思想提供的诸多道德教育方法与手段,从道德层面为处理医患关系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医患主体双方个体层面的内在道德观念转变,比外在的制度和规范约束,更益于促进医患关系的协调。因此,本研究对王阳明“致良知”学说中的道德教育观点及其相关方法进行梳理,将其应用于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提出可行的处理程序和方案,力求提高医患关系处理的效果。
一、“致良知”中隐含的医患关系处理方法资源
王阳明所提出的“致良知”思想是其心学理论的重要内容,该思想为医患关系处理提供了许多方法资源。
(一)“良知”促进医患关系外在规范与内在道德的整合
王阳明提出的“良知”概念实现了外在规范与个人内在意识的有效整合,摈弃了程、朱理学将“人心”完全与私和恶、公和善直接划等号的观点[1]。他认为人的“良知”是普遍公理与个体人心两者的结合,其中前者包含了自然与社会两方面的共同规律和道德规范,具有普适性、外在性和超越性等显著特征,而后者则是王阳明重点强调的,也是其突破以往理学局限的重要手段,人的“良知”不管是表现为个人自省,还是个人的情感,都是人作为主体而独特的态度,具有个体性、内在性和经验性等显著特性。他认为公理与人心只有在接触客观事物时,二者才有可能实现有效的统一[2],这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传统观念中的主观成分,因而王阳明所提出的“致良知”学说将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与内在的社会个体道德两者之间所具有复杂互动关系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了。
当前在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医患关系处理制度和机制起主要作用,而医患自身的道德所起得到的作用则十分微小,依据王阳明“致良知”学说的观点,外在道德规范与个人内在的道德观念因为“良知”而实现了有效统一。“良知”的引入,使得医患关系处理能够发挥原有制度和机制外在作用的同时,也发动医患内在的自我约束力,因而可以有效提升医患关系处理的效果。
(二)“良知”推动医患关系中主体的“知行合一”
王阳明提出的“良知”注重认知与实践的统一,强调通过人的“知行合一”共同达到既定目标[3]。良知在自然情形下,通常能够被作为主体的人所感知,但这种感知并不能避免人的作恶行为,唯有通过人后天“致知”的努力,人的良知才能够被人自觉的实现。可以看出,“致良知”中的“致”包含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人有可能通过自身的觉悟实现符合“良知”的行为,也有可能不能感悟“良知”,从而为恶。“致”有两种途径:一是对人的良知进行扩充,人对良知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该过程是需要持续加强和扩展的,人需要使之由粗到精,不断完善;二是良知需要不断实践,“良知”只有通过人的实践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朱熹等人对“知”的认识停留在认知层面的局限。
在医患关系中,大部分医生选择了医生这个职业,都有着救死扶伤的使命感,而患者在求医过程中也是抱着对医生的信任和感激之心而来,但这种“良知”若只是停留在意识层面,而并没有通过人的自身努力或者实践转化成行为,那么必然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引导医患激发自身的“良知”,使之转化为具体实践,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三)“致良知”为医患“知行合一”指明方向
王阳明针对所提出的“致良知”目标,给出了实现该目标具体的路径。他认为“致良知”首先需要个人确立志向,“立志”在人实现“良知”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需要人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将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作为目标,以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4]。在立志之后,人还需要注重自身的知行合一,将所确立的意识层面的目标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王阳明认为“良知”是整个“致良知”过程的起始点,同时也是该过程的终极目标,该过程就是要将个体自身固有的“良知”显化为能够被人所察觉和感知的“良知”,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人通过自身行为不断实践,知与行并不是先后顺序的关系,而是相互包含和作用的关系。王阳明提出的“致良知”思想不再是以往只将道德修养放置于抽象层面的主体意识,而是依附于主体行为的道德实践。
此外,王阳明还提出,“致良知”并不是独立、单向的过程,而是往复循环、无休无止的过程,要求人们长期坚持该过程,不断提升“致良知”的层次与水平[5]。显然,“致良知”学说的这些观点,为有效处理医患关系在道德层面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方案,医患应当自觉确立“致良知”的目标,再通过就医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将“良知”转化为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的具体活动,进而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地构建。
二、基于王阳明“致良知”学说的医患关系处理程序与方案
(一)促进医患双方个人目标与共同目标的整合
在王阳明所处的明代,个体与天理是一对激化的普遍矛盾,这是其“致良知”学说着重要解决的问题[6]。在当代的医患关系之中,也存在着医患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医患关系从根本上也是人的个体目标与社会共同目标两者之间冲突,社会所制订的一系列规范医患关系的制度和机制对应的是“致良知”学说中的天理,也是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和要达成的目标,而医患双方各自的诉求和个人权利观念则是个体层面的目标。随着当代社會个人意识不断加强,我国由以往集体价值观主导的社会,正在转向个人价值观主导的社会,个人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他们日常生活主要追求的目标,因而在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到个人价值追求,对具体处理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
(1)在医患双方的目标设定上,应当恰当地平衡医院、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关系。在全局层面上,必须要明确医患关系之中既包含了社会和医疗机构的集体利益,同时也包含了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个人价值追求,应当确保医患双方各自正当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合理满足,促进医患双方价值的共享,以确立医患双方共同的目标。从社会和医院层面来看,其要实现的目标通常都比较长远和宏观,而从个人层面来看,其目标通常都更注重当下,且更加具体化,若要确保医患关系的和谐,就必须对这两种诉求进行充分的平衡。
(2)在针对医患开展道德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有意识地从道德层面将医患双方自个人层面的价值引向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在进行医学伦理道德观和价值观导入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让医患双方先从个体层面感知其具体意义,使之感受到这些道德观和价值观对个人的积极作用,促使他们自觉地去接受这样的宣传和教育。只有当医患双方都从根本上都转变了态度,他们才会在医患关系之中表现出亲和的一面,而此时再对其加以恰当的引导,使其认知超越个体价值观的局限,能够积极参与到社会责任的担当和共享之中。
(二)促进医患双方的知行合一
王阳明一生之中最大的贡献就是将道德由抽象的观念拓展到了具体的实践,他将知行合一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上升到了全新的高度。對医患关系的处理来说,医患的“良知”也需要从认知层面转化为医患的实践,而要实现该目标,需要对医生和患者双方开展科学的认识教育与实践教育,并恰当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1)明确知行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当前在针对医护人员和患者所开展的宣传教育,主要是依照认识教育在先,而实践教育在后的流程展开,但这种简单的时序关系并不能充分反映知行之间所隐含的复杂关系,其主要原因在于:人的行动通常需要已经存在的意志给予预先的指导,但意志和行动又不存在这种谁先谁后的关系,因而在开展认知教育与实践教育的过程中,二者应当是齐头并进、互为补充的。
(2)把握知行在具体实现中的侧重。“良知”主要由医患双方自身的观念产生一定效应,但医患双方观念上的转变并不是“致良知”的极大目标,“良知”在医患关系处理中是否发挥了作用,主要还是看“良知”有没有转化为医患具体的行为。与此同时,这种观念上的转变很难通过人的观察进行确认,观念转变的迹象只能通过医患自身的行为外显则能够捕捉到,因而在处理医患关系时所开展的宣传教育重点必须放在实践教育之中。
(3)促进知行在医患关系中的转化。虽然知与行在很大程度存在着相关关系,但这并不表示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必然能够实现由“知”到“行”的转化,他们的转变需要具备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外在条件主要指的是特定行为的难易度及其行为结果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具体到医患关系处理而言,若医患双方在“良知”的影响下产生某种行为,并不要求医护人员和患者投入较多的精力或者付出较多的成本,且能够给对方带来积极的影响,那么他们在内心里会相对容易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而相反,若医患的“良知”转化为具体行为的条件不充分,那么医患双方的“良知”就有可能因此而隐藏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医患的“良知”转化为具体行为创造有利的条件,是医患关系处理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结语
本研究在王阳明“致良知”哲学思想的视角下,对该思想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的相关观点及其方法资源进行了阐述,并将其应用到医患关系处理之中,提出了具体的程序和方案,能够对医患关系处理效果的提升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在医患关系之中,医患双方既受到医疗机构和社会层面所制定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但同时也受到了自身个人主体思想和价值追求的影响,王阳明“致良知”学说所提出的外在规范与内在道德整合、知行合一等观点,为制度、道德以及个人价值的统一,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与手段。
因此,在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帮助医患确立合理的目标,积极推动个人施救和就医目标与社会和医院的集体道德规范目标进行融合,促使医患双方个体层面的“良知”能够及时地通过各自的行为转化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道德的相关行为,从而在根本上调和医患二者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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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艳婉,张元珍,喻明霞,等.医患信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策略[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7, 17(13):2569-2573.
[5]田浩,伍敏,肖庆,等.注重预防 妥善处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21(2):47-49.
[6]陆艺.我国古代处理医患关系的优良医德传统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5(4):514-516.
作者简介:卢珊(1989—),女,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
课题项目:2017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王阳明“致良知”哲学思想视角下现代医患关系的重建构想(课题编号:2017qn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