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可行性研究
2018-08-23高朱飞刘维蓉
高朱飞 刘维蓉
[提要] 自20世纪90年代高校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不断加深,高校应届毕业生规模已远超市场就业岗位需求的增幅,应届毕业生失业问题引起公众关注。通过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失业现状分析,阐述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以贵州省为例,论证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可行性,最后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猜想,剖析关键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应届毕业生;失业保险制度;可行性;政策建议
本文为2017年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dxs13);通讯作者:刘维蓉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6月6日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正由过去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过渡。但与此同时,高校扩招导致应届毕业生群体的发展速度超过了市场就业岗位需求的增长幅度,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高校应届毕业生失业现象也越发普遍。应届毕业生失业,加重了学生和家庭的负担,削减了对教育投资的信心,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因其特殊性,不符合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此,政府应以制度形式保障失业应届毕业生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失业与失业保险现状
(一)我国失业现状。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的加深,高校应届毕业生(本课题研究仅针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毕业生,不包含研究生)规模呈现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如表1所示。(表1)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最新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和地区平均失业率为6.6%,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失业率为5.5%,全球平均失业率为5.7%。我国2015~201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05%、4.02%。《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本科院校2016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为91.8%,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为91.5%,与2015届的92.2%和91.2%基本持平。通过数据对比,我们可知:我国高校应届毕业生失业率远高于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与世界平均失业率。失业率居高不下,易将应届毕业生推入经济困境,也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我國失业保险现状。虽然高校应届毕业生失业现状不容乐观,但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立法尚属空白,也没有将高校应届毕业生群体纳入到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应届毕业生无法享受到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所在单位和个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作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于未曾参加工作,也就没有履行缴费义务,根据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制度为促进就业提供的服务。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大学生个人和高校共同缴费,政府补贴,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对毕业后一定期限内仍未能实现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物质帮助及就业服务并为其创造就业条件的制度。
(一)保障失业应届毕业生基本生活。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即使在毕业后非自愿失业,且做了失业登记,但因未履行缴费义务,也无法领取保险金和各项补助。虽然失业应届毕业生可申请领取救济金,但手续复杂,金额较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申领的积极性并不高。应届毕业生一旦失业,将在经济上陷入困境。通过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应届毕业生发放保险金,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维护失业应届毕业生心理健康与社会稳定。应届毕业生具有深厚的知识储备与专业技能,对就业有着较高的预期,因此失业带来的冲击更为剧烈,将导致部分失业应届毕业生对生活失去信心,失业带来的不满情绪的积聚,可能会导致群体破坏,威胁社会稳定。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发放保险金、提供就业服务,给予失业应届毕业生必要的缓冲期,避免不良情绪的发酵,可减少应届毕业生因失业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促进失业应届毕业生就业。对不断增长的应届毕业生群体,劳动力市场已无力调节失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需求,急需政府进行干预。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主导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失业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稳定失业应届毕业生基本生活,并为失业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充分的就业信息及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业持续时间。
(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体系。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未涵盖高校应届毕业生群体,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功能。若将应届毕业生群体纳入到现有的失业保险体系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得到极大扩展。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有利于促进失业应届毕业生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也促进了失业保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三、实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可行性
为充分了解大学生对当前就业形势的认识、对未来工作的预期、大学生群体的风险意识与投保意识、对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态度等,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高校大学生进行走访调查,问卷涵盖贵州省部分高校,涉及不同批次、专业与年级。此次调查,发放问卷共计400份,回收375份,回收率为93.75%。
(一)大学生失业保险需求较大。在对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态度的调查中,持有非常期望与期望态度的分别占比25.87%与32.27%,大学生群体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对当下的就业形势有着较为理智的判断,认识到就业市场的供需矛盾,就业预期并不乐观,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需求较大。虽然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无法与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等同,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学生从毕业到步入工作这一空档期的经济困难,并通过向失业应届毕业生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支持与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切实缩短待业时间,促进失业应届毕业生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基金可筹集。根据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应当采取大学生个人和高校共同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未曾参加工作,因此在缴费模式的选择上,宜采取定额缴费,而不是按照工资比例进行缴纳。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个人缴费部分不宜过高,避免学生因经济原因放弃参保。在大学生月生活费调查中,多数大学生的月生活费为800~1,000元,只有极少数大学生的月生活费低于500元。其次,高校可为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且大学生的时间较为充裕,可利用周末从事兼职,因此大学生是有能力缴纳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的。
作为高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保,并为参保学生提供补贴。高校可从每年收取的学费、财政补助中按比例抽取一部分资金,成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基金,实行专项专用,以负担大学生失业保险高校缴费部分,并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参保。
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中,政策应对大学生适当进行倾斜,降低参保费用,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可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政府补助部分列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根据贵州省统计局数据可知,贵州省2015~201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分别为339.57亿元、370.16亿元、500.19亿元。因此,政府通过适当增加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预算,用于帮助大学生参保是可行的。
(三)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可运营。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设立大学生失业保险机构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运营和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稳妥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稳健投资,主要渠道有: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基金投资等,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贵州省2015~2017年全年财政总收入分别为2,294.25亿元、2,409.35亿元、2,650.02亿元。通过数据可知,政府的财政收入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因此政府可从每年的财政总收入中按比例抽取资金,用于补充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池。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历年统计公报资料可知,我国2015~2017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分别为5,083亿元、5,333亿元、5,552亿元。根据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的历年统计公报资料可知,贵州省2014~2016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65.32亿元、74.57亿元、77.7亿元。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与一般失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当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由一般失业保险结余的基金进行填补,反之亦然。综上,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是可控可运行的。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缴费主体为大学生个人和高校,政府可对其进行补贴。为避免大学生因缺乏失业风险意识而放弃参保,保证应届毕业生在发生失业时,能够得到制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宜采取强制参保模式。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参保费用,高校应在入学须知中加以明确,开学时统一收取,后由高校上交当地大学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大学生当年若未参加缴费,次年可进行补缴。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畢业后3个月内未能就业的;(4)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若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因某种原因中断就业的,不得再申领大学生失业保险金,而应当申请领取一般失业保险金。另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应立即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改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三)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与给付水平。为避免影响高校应届毕业生求职的积极性,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不宜过长,待遇水平不宜过高。但大学生失业保险给付时间过短,水平过低,则无法保障失业应届毕业生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综合考虑充分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保障失业应届毕业生基本生活需要和促进就业功能的基础上,避免失业应届毕业生过度依赖大学生失业保险而滋生惰性,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与给付水平应当参照所在地的一般失业保险。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应为3~12个月,给付水平应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具体领取期限和给付水平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一规定。
五、结语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应届毕业生规模日益庞大,面临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应届毕业生的失业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主要问题之一。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不包含应届毕业生群体。应届毕业生失业带来的种种问题,威胁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与社会安定。将应届毕业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范畴,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保障失业应届毕业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之政府财政有能力负担制度的开展,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为高校失业应届毕业生提供失业保险金及就业服务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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