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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状态理论下类似工程变更估价方法研究

2018-08-23赵进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8期
关键词:工程变更

赵进喜

[提要] 本文通过合同状态理论,探讨可调单价合同下及价差不调整合同下第二类工程变更估价处理原则,解决工程变更时价格水平与原合同签订时价格发生大幅变化情况下,直接参照执行原合同类似的综合单价的争议问题。

关键词:工程变更;变更估价;合同状态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4月6日

一、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工程变更估计原则及问题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时间长、现场因素复杂,常出现工程变更,因此相应产生工程变更估价。根据《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工程变更,常见三种变更估价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对于第一类工程变更估价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该变更与原合同相比,仅是工程量区别,不涉及到价格水平的差异;对于第三类工程变更估价,属于发承包双方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协议,与原合同相比,除投标下浮率参照原合同外,具体的价格是依据签证变更发生时点的市场价或信息价。而对于第二类工程变更估价,因原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需参照执行,因此会造成以下问题:工程变更时价格水平与原合同签订时价格发生了大幅变化,直接参照执行原合同类似的综合单价也常会引起争议。

二、合同状态理论下类似工程变更估价机理研究

合同状态分析的基本思路是从状态改变需相应改变合同价款角度出发,指出“合同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各方面要素的总和,合同一经签订,它们即构成一个整体。后期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供求市场、图纸、法规、进度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合同状态随之变化,与原合同状态对应的合同价款不再适用于新的合同状态,因此需做出相应调整。

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实施顺序的改变,都属于合同状态变化的因素。一方面对于变更事项是否可调整:当上述因素发生引起工程成本实际增加时,合同价款必然会发生调整;另一方面从时间维度和价格水平上看,工程变更发生时点与投标时点的价格存在差异,价格状态发生了变化,因此工程变更估价应在执行合同条款的同时考虑变更时点价格水平的差异。(图1)

三、可调价差合同下类似工程变更估价

在工程合同中,一般对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政策性人工单价调整约定可进行价差调整,这相当于对原合同中综合单价进行更正,在变更估价中,第二类变更估价的参照系发生了变化,因此第二类变更估价可依据价差调整后的价格体系进行重新组价。

此类变更估价的计算方法如下:步骤一,为工程变更事项选择合同中类似的项目;步骤二,根据合同价差调整条款对选中的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步骤三,对已调整完的合同综合单价的子目与工程变更事项的差异进行换进换出调整。

四、价差不调整合同下的类似工程变更估价

在单价不可调整的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无论政策变更、法规变化、价格上涨、人工定额费用增加、气候、地质、周边环境等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此包干价均不调整”。此时,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不会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当发生第二类工程变更时,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参照原合同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此时若物价增加大,则施工单位承受较大成本压力。

根据合同原则,工程变更涉及到价款调整金额经协商仍有争议时按争议条款处理,“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因此在发生工程变更时,即使合同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也必须实施工程变更。因此,对施工单位,一方面是合同原则对变更必须无条件执行;另一方面是执行变更可能会带来亏损。

对于发包单位,施工单位亏损并不是一定会带来益处,价差不调整合同出现的前提一般是:一是工期较短,价格波动小;二是图纸准确,后期的变更小。在上述前提下,采用价差不调整合同甚至总价包干合同方便业主的总价控制。在上述条件不存在的情况下,特别对于新增的第二类变更,可对价格适当调整,因此合同中会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約定:“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即允许双方协商。对于发包单位,最终争议的处理结果可能为最不利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于各省,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为定额、价格信息、人工信息、主要台班租赁信息,这个价格信息较市场价高。

对于施工单位,协商不一致最终变成争议也是不利状态:收款时间无限延长,回款压力大,资金成本高;争议的处理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最终处理结果与协商阶段的结果类似。因此,对于第二类变更,对于发承包双方,在合作共赢基础上寻找切合实际的价格是双方的共同目标。其处理的基本原则为:(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价格上限,是不能超越的底线;(2)合同中已有的价格作为参考,通过测算计算出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与信息价之间的浮动率,原报价浮动率作为新组价的依据;(3)重新组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综合单价,不得高于变更发生时点的市场行情。(表1)

五、案例

(一)可调价差合同下的类似工程变更估价案例。某“营改增”之前主厂房土建合同,合同约定在钢筋及混凝土信息价上涨5%的情况下,可对主材单价进行调整。C30钢筋混凝土设备基础全费用综合单价1,000元/m3,税率3.41%,其中混凝土C30主材单价350元/m3,钢筋含量80kg/m3,主材费3.5元/kg,此时武汉市价格信息HRB335螺纹钢价格3.6元/kg。在施工中设备基础变更为钢筋含量100kg,此时武汉市价格信息HRB335螺纹钢价格4.2元/kg。首先,原合同C30钢筋混凝土设备基础全费用综合单价1,000元/m3中,除税价为:1000/(1+0.0341)=967元/m3,施工费(含施工损耗)为:967-350-80×3.5=337元/m3。

工程变更时点,此时螺纹钢价格波动为16.67%,超出5%的范畴,因此可在变更估价中进行钢筋调差,调整后钢筋单价(16.67%-5%)×3.5+3.5=3.91元/kg。因此主材单价为混凝土单价350+钢筋单价100×3.91=741元,施工费混凝土施工费及模板施工费与原合同相同,但钢筋含量差别引起绑扎钢筋价格区别,绑扎钢筋价格调整(100-80)×0.7=14元,故施工费为337+14=351元。则含税造价为(741+351)×1.0341=1129元/m3。

(二)价差不调整合同下的类似工程变更估价。某高炉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发生变更时三类变更估价原则与本文第一部分一致,在工程结算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如下:工程电气部分电缆施工,合同中“ZR-YJV-0.6/1KV 3X120+1X70”全费用单价341.2元/m(其中,主材价格312元/m),合同中“ZR-YJV-0.6/1KV 3X185+1X95”全费用单价516.6元/m(其中主材价格478.2元/m),合同中图纸中发生变更,新增“ZR-YJV-0.6/1KV 3X150+1X70”类型电缆1,300m,施工单位报送单价474元。因电缆主材单价中电缆单价占比85%以上,因此电缆主材单价与电缆截面积成正比关系,除主材外的施工费主要与每米重量相关,也与电缆截面积相关,因此按照第二类变更估价原则,应根据“ZR-YJV-0.6/1KV 3X120+1X70”和“ZR-YJV-0.6/1KV 3X185+1X95”进行线性内插法计算“ZR-YJV-0.6/1KV 3X150+1X70”,计算出的单价为412.95元,价格共差异7.9365万元。施工单位认为合同发生时点2011年6月15日电缆价格远高于合同签订时期。

最终,双方在合作共赢基础上寻找切合实际的价格,最终按照电缆之家价格取值414元/m主材价格,施工费取“ZR-YJV-0.6/1KV 3X120+1X70”和“ZR-YJV-0.6/1KV 3X185+1X95”的施工费线性内插取33元,合计单价447元/m,共计节约3.51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海超.工程变更条件下的承包商创收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2.

[2]刘玉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组成、结构与条款解读大纲(下)[J].中国勘察设计,2012(2).

[3]陈蓓蓓.工程施工合同重大變更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1.

[4]肖桃花,张原.固定单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控制策略研究[J].价值工程,2012(28).

[5]董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及其争议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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