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乡村振兴“三生”模式初探
2018-08-23胡红梅
■ 胡红梅
上海郊区乡村振兴需要思考如何在减量化背景下,实现乡村振兴。文章基于乡村振兴的生产、生态、生活的“三生”要求和利益相关者诉求,探究不同乡村振兴模式的适用条件、关键工作、利益关系。
一、生产型乡村振兴—以智慧农业型为例
(一)适用条件
一是从乡村本身来看: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好,包括耕地面积大、土壤质量高且集中连片布局,高标准基本农田比例高,灌溉排水等农业生产设施较完备,土地流转规模大,农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有相对集中的农业产业集聚区域。
二是从外界因素来看:该村所在镇(乡)基本农田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70%以上,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乡村振兴的农业生产型基调。镇(乡)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将该村定位为高标准、高质量、高科技农业发展版块,另有国家农业设施工程、市级农创中心等智慧农业项目注入和科技农业企业参与。市场对优质、安全、绿色农产品的需求强烈,促使传统农业提质增效。
图1 智慧农业型乡村振兴模式适用条件
乡村振兴利益关系梳理
(二)关键工作
提升农业生产能力:一是要夯实耕地基础,可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手段增加耕地面积,通过轮作、休耕、施用有机肥等方式提高耕地质量,可与土地流转衔接,扩大规模经营比例。二是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可基于已有主导产业和优势农产品,通过建立农产品实验室,引入和孵化高效农业技术,研发优质、优势、品牌农产品,增强农业产业发展软实力。三是要完善农业生产硬件设施,包括智能温室大棚、高效节水灌溉设施、自动施肥器等,提高农业生产的抗旱防洪除涝能力。
双管齐下,提升农产品质量:乡村内部要借助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或智慧农业园区等农业产业集聚区优势,严守高标准、高科技生产要求,制定农产品生产、精深加工、包装、储运等标准,打造优质、安全、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自主农业品牌。镇(乡)及上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重点指标监管的同时需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智慧农业产品保驾护航而非设置不必要的门槛。
加强品牌运营:智慧农业等生产型乡村振兴模式覆盖的农村一般为远郊区,区位优势不甚明显,应采用“实地展示+互联网推广”的模式,利用“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技术,构建实体和虚拟农产品展示、营销公共服务平台,打破地域限制,扩大品牌知晓率和受众范围。
(三)利益关系
政府需出台鼓励高水平、高标准、高科技农业生产,促进智慧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智慧农业发展规划予以公示,对最新农业产业政策加以解读;通过用地、产业、税收等政策引入合适的品牌农业企业或鼓励乡村发展自主农业品牌,同时对参与农事体验的游客权益加以保护。
农民通过参与政府组织的农业产业政策解读和规划公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知晓未来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并作出响应;参加企业技能培训,参与农业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营销等生产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为游客提供农田、鱼塘、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将农宅作为农事体验场所,提供农家乐休闲及餐饮等服务,多种途径分享农业生产收益。
企业可获得农业生产及智慧农业发展相关政策、资金支持,为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为游客及其他团体提供优质、安全、绿色食用农产品,并借助移动支付、社交媒体、营运号等“互联网+”手段进行市场推广。可提供农产品认知教学、技术交流等体验服务,进行品牌推广或引入合作,获得利润和长久发展。
游客通过付费购买农产品和体验服务,可在农民提供的农事体验服务中享受原汁原味的农家菜,感受农家生活;可品尝企业生产的有机农产品,根据自身需求,从企业提供的农产品认知教学等服务中了解和学习高科技农业技术。
二、生态型乡村振兴—以乡村旅游型为例
(一)适用条件
一是从乡村自然资源来看:拥有一定规模湿地、自然湖泊、森林等生态价值高的自然要素,或拥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植物群落、鸟类、鱼类等资源,或是重要生物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型乡村振兴模式可优先选择处于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中的生态走廊或重要生态节点的乡村地区。
二是从文化资源来看:具备若干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集中体现吴越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等古文化,或富有传统江南水乡文化、民间风土人文资源等文化底蕴,地方特色突出。
三是从市场需求看:沉浸式乡村旅游可将文化体验、生态体验融合,让游客既感受原生态自然美景带来的愉悦、感动,获得多种多样的原生态体验,成为融入自然之境和乡村文化的体验者。
图2 智慧农业型乡村振兴模式的利益关系
(二)关键工作
生态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禀赋是生态型乡村振兴模式的基石,必须保护现有生态基底,对生态资源进行统一保护和渐进修复,需重点保护乡村内的重要湿地、水域、林地、湖泊等,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发。遵循自然规律和自然要素休养生息制度进行生态修复,加强湿地、林地、本土植被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补偿: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耗时较长,乡村短时间内难以利用生态资源禀赋创造经济发展价值,在这一过渡时期,政府必须通过生态补偿构建生态保护激励机制,包括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农民生态教育和旅游服务技能培训,奖励主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的行为等。需建立生态补偿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保障货币补贴落实到位,非货币补贴有效运营与管护。
沉浸式旅游服务:沉浸式旅游服务是一种以满足游客体验需求为核心的个人定制式旅游体验,基于游客切身体验,自然而然地充分调动游客的感官、思维、注意力,引起游客情感上的共鸣或者思维上的认同。可将住农房、干农活、吃农饭作为基础体验项目,将观光、游憩、休闲、养生、教育等服务作为定制体验项目供游客自行选择,打造富有创意和乡土特色又符合个人需求的乡村旅游体验。
(三)利益关系
政府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政策和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乡村生态资源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出台生态乡村旅游相关支持政策和运营监管规定,引导和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成为运营主体;制定游客服务和权益保障政策,鼓励游客与当地农民、企业共同进行生态环境保护,锚固生态型乡村振兴基底。
农民主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乡村振兴,对田、水、林等生态要素进行修复、保护,获得政府生态补偿;为企业提供乡村旅游的基础性服务,包括植被保育、卫生维护、设施日常维修等;为游客提供生态休闲场所,如农宅内部改造作为民宿;提供生态休闲服务,如民宿管家服务。
图3 乡村旅游型乡村振兴模式适用条件
企业可将体验、试验、检验的“三验”创新机制引入乡村旅游中。一是结合大数据分析,在乡村旅游初期可邀请若干不同背景、收入水平、消费需求、年龄段的游客体验已成型的基础项目和定制体验项目。二是针对尚未推出市场的项目和服务,企业员工可进行内部试验,从较为专业的角度进行深入体验。三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旅游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和服务体验。综合“三验”结果,不断创新,逐步调试,与农民提供的基础性服务形成互补,构建完整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共同保证服务内容的多样化和服务的高质量,获得乡村旅游发展的长久生命力和可持续经济利益。
游客可享受农民和企业共同提供的沉浸式乡村旅游体验,既可体验基于农村特色和优势自然资源的生态观光、农业采摘、农菜品尝、休闲活动等基础性项目,又可根据经济能力和休闲需求增加定制项目,自行决定乡村旅游体验深度。
三、生活型乡村振兴—以进城进镇型为例
(一)适用条件
一是从乡村现状来看:一方面从“人”的因素考虑,农村的轻人多外出打工,乡村空心化程度、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卫生、医疗、养老等条件亟待改善,生活不便,环境污染,农民进城进镇需求强烈;另一方面从“物”的因素考虑,现有宅基地空置率高,房屋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现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备或用地零散,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
二是从外部因素来看:一是存在客观的异地安置需求,主要是为增进整体公共利益而对乡村造成的负外部性,包括为产业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拓宽和新建,高铁、高速、高压线等“三高”建设等要求一定范围内宅基地进行搬迁,以免影响农民正常生产、生活。二是受规划及政策影响,例如村庄布点规划中的撤并村,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因产业发展及用地拓展需求而必须异地安置的乡村等。
综合以上影响因素,乡村难以实现就地振兴,必须采用异地振兴模式。
图4 乡村旅游型乡村振兴模式的利益关系
图5 进城进镇型乡村振兴模式适用条件
(二)关键工作
生活保障:农民进城进镇后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的可能是唯一的经济来源,进城进镇之后生活环境虽然改善但生活成本明显增加,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让农民享受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较为完备的公共服务,将增加的生活成本降低至可承受范围内,消除与农民生存、生活最相关的后顾之忧,让农民进城进镇之后能够真正留下来。
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农民需要的文化教育必须以“实用”为核心,最重要的是培养离地农民的新技能,引导离地农民在新环境下自力更生,解决离地农民的长期经济来源问题。一方面要提供基础的文化教育,例如儿童、青少年的义务教育,中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教育等;另一方面要进行富有特色、多元化的文化教育及技能培训,例如互联网技术教育、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和技艺教育、语言培训等,搭建文化产品宣传及销售平台,让农民进城进镇之后能够逐步依靠自身能力融入城市发展中。
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机制:国家提出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做到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而最关键的就是要探索使用权的适度放活,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三)利益关系
进城进镇型乡村振兴模式的核心不在于农民是否转变为市民身份,而在于农民如何分享乡村振兴利益。政府可根据调研情况,研究制定多种模式的进城进镇政策,可采用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就业及教育补偿等形式,对离地、离宅农民利益进行补偿。可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乡村产业发展配套用地,构建与离地、离宅农民的利益分配机制。
图6 进城进镇型乡村振兴模式的利益关系
农民进城进镇之后,可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服务,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政府、企业或公益性组织等举行的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获得新知识、新技能,有利于同未来城市发展接轨,甚至可以吸引年轻人回村就业或创业;另可按照进城进镇政策,享受货币补偿。
企业一方面可作为政府安置、教育、培养新型农民的助手,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可在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共同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放活路径,达成节约企业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转型和增收、增加政府税收的多赢局面。
游客既可作为被服务对象,又可作为潜在服务对象,可在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具体政策出台后,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合同,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租赁农宅、农地等农村资源进行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