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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018-08-22闫佳辉

东方教育 2018年21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是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公民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但对其必要限度的把握却是目前司法现状的难题,《刑法》第二十条将其分为三款,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如何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将通过对若干具体案例的剖析,结合正当防卫的性质与立法目的,试图将其必要界限有個初步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及其必要限度的概念与内涵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构成的条件有以下五个:1.必须具有客观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2.该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而非预想或者行为已经结束;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4.防卫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意志;5.防卫必须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涵义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者在进行防卫时,其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要符合侵害者所能造成的伤害之内的必要方式,不可以逾越该限度,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一)具体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在司法实践实践中,具体如何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作出界定,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因此必须要把握住几个核心的因素。其一是对“明显超过”的理解;其二是对“重大损害”的理解;其三是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认定。

一般而言,对人体的伤害可分为轻微伤、轻伤与重伤,所谓重大损害,可以是指人身上的重伤、死亡,也可以是指侵害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由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者之间对造成损害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允许避险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为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是出于对生命的保护,不要求质与量的一致;而正当防卫是规定了限度的防卫,其所采取的措施要与加害方所能造成的损害相匹配,质与量要相对统一,一旦超过了必要限度就面临着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的认定中,一般认为若防卫者仅仅造成加害者轻松及其以下损害后果的,不论手段,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若防卫行为给加害者造成重伤及其以上后果的,就要分情况讨论。其一,若加害者对防卫者的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防卫者此时拥有无限度的防卫权,就算造成加害者重伤甚至死亡,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加害者对防卫者的侵害行为的程度不到对其生命有严重危险,其采取的侵害手段也不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则防卫者便要承担防卫过当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有两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一是认为只有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的损害两者都同时存在之时,才能将其定义为防卫过当;其二是认为只要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必然造成重大损害。

(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影响因素

1.环境因素影响

在正当防卫中,防卫的环境因素是指防卫者在进行防卫时所处的时间、地点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防卫环境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不受控制的客观因素,它对防卫者对侵害的预判,对侵害者欲施加给防卫者的伤害程度的判断有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往往都忽略了这个重要的因素,仅仅以侵害者可能实施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定义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以此得出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工具因素影响

防卫者一般而言在制止不法侵害中都会使用一定的工具作为武器,其来源无外乎来自几种。一是来自防卫过程中,在防卫的大环境中突发的、偶然的得到某种工具。在此种情况下,执法者不能仅从常理判断、分析防卫者应该采用怎样的防卫武器来进行防卫,对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从整个防卫过程着手考虑,不能孤立、片面的只有工具一个角度入手;二是从侵害者手中夺取,一般而言侵害者在进行不法侵害时均携带某种工具方便其作案,若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抢夺过侵害的工具,则其对侵害者所使用的工具便和侵害者具有一致性与同步性,此时对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就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推理与考量;三是工具可以来自于防卫者自身所带的物品。

3.心理因素影响

心理因素作为一个主观的防卫因素进行考量是十分有必要的,每个人因教育程度、生活履历、性格脾气等均不一致,其对问题的看法也参差不齐,其在对待不法侵害的理解与所认知的防卫手段都是不一样的。此时执法者万万不能以自己的学识水平、处理危险的能力来衡量每一个防卫者,要全面、发展的看待每一个防卫者,作出准确的限度判断。

三、合理把握防卫必要限度的建议

(一)真实案例的正确导向

我国法院及相关机关应总结大量所判决的真实案例,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一般公众都能接受、理解的结论,推出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不仅让各地方法院有所学习与借鉴,更使得其在判决之时有所参考与比对;其次让公众对正当防卫有所进一步的了解,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预期,在采取防卫手段时可以进行考虑与预判。

(二)完善相关的司法取证制度

完善司法取证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是从立法上赋予司法机关这种权利,一旦立法对此有所缺失则取证便缺少立足点;其二是加强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联系,让执法机关配合、支持司法机关对取证工作的开展与进行,减少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时的阻力;其三是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职业素养,在取证过程中体现出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全面、准确的获取证据,促使审判的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研究》,东方大学2012年期刊。

[2]王政勋,《论正当防卫的本质》,西北政法大学2000年期刊。

[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许海波,《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放宽》,《政法论丛》2000年(2)。

作者简介:闫佳辉(1993),男,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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