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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义利观”探微

2018-08-22马娇娇

东方教育 2018年17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梁惠王

一、孟子“义”“利”概念简析

在孟子的义利观中,“义”主要是“合乎道或者理”,也可以引申为合理而当为的道德和行为。而“利”则主要是指人们所需求的“物质利益”和“功利”。

在我们对孟子的“义利观”重新进行诠释时,我们就要对“义”“利”进行更为深入分析理解。

对于孟子的“义”,我们能够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孟子之“义”的第一个方面是它的“正当性”。而“义”本身就代表了这种正当性,它的本体论依据来自“天道”“天理”。这种正当性其中包含着“动机的正当性”与“手段的正当性”。孟子说;“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上》)。只要不符合道义,一点也不给予别人,一点也不从别人那里获取。“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上》)这些皆表现了孟子对于行为的正当性的关注,要求人的行为符合正当性。

孟子之“义”的第二个方面是“利他性”,这种利他性主要是针对着统治者而言的,他要求统治者去关注百姓的利益,故而说“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从而使百姓有“恒产”而后有“恒心”。

孟子之“义”的第三方面是“规范性”,孟子之“义”具有着外在规范、准则的含义。即“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同时,“义”也可作为判断人之行为的规范准则,“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孟子·尽心下》)

正如北宋程颐所言:“利,合义者善也”(《遗书》卷十九)。对于孟子之“利”我们可以从两个个方面来进行理解。

孟子之“利”可以分为“合义之利”与“非义之利”。其中,“合义之利”指的是符合孟子之“义”的利,这种利在孟子思想中,可以是百姓所追求的“养生丧死而无憾”,也可以是人生而具有的对物利的正当需求“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孟子·尽心下》)。而“非义之利”则是指不符合孟子之“义”的利,即“上下交征利”的私利、功利。

二、孟子“义”与“利”的关系分析

一)孟子义利觀总论—— “重义轻利”

孟子的观点基本上继承了儒家学派贵义的观点,在价值等级和价值取向上,孟子始终坚持“义”贵于“利”,“义”高于“利”,“义”先于“利”,所以就“义”与“利”在总体的关系与地位上,必然是“重义轻利”的。

在《孟子》开篇第一章在与梁惠王的对话中,就率先提出了义利关系的问题。当梁惠王问道:“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利于吾国乎?”孟子则答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在此处,梁惠王所提及的利是一种“非义之利”,是一种“功利”,“私利”,它的目的是指富国强兵、称霸天下。但当其时诸侯王实现这种利益的手段则是战争,孟子亦言“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孟子·尽心下》),这正是对于孟子之“义”中,“手段的正当性”的否定。且在当时梁惠王所面对的情况是“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西丧地于秦七百里;南辱于楚”(《孟子·梁惠王上》),在这种情况下,梁惠王所要做的正是“寡人耻之,愿比死者一洒之,如之何则可?”(《孟子·梁惠王上》),而这则是对于孟子之“义”的“动机的正当性”的否定。并且,出自于梁惠王私欲行为的结果,则势必要造成对人民利益的损害,使百姓流离失所。这恰恰是孟子所不愿意见到的,如此一来,孟子则势必要否定梁惠王所言之“利”,而倡言仁义。

二)“合义之利”

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直接将“义”与“利”绝对对立,从而认为孟子完全否定了“利”。而只能说,当义利陷入完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冲突时,义必然是最优先的的选择。由此孟子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

但义与利并不是始终处于冲突的状态之中,当利符合义的要求而成为一种“合义之利”时,利的存在就具有了正当性,而孟子并未对此进行绝对的否定,孟子说:“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公下》)即是说只要符合道义,是其所应得,哪怕是一如天下这样大的利益,也不算大。这其实都在说明,衡量利益的可取与否的标准是“义”。

并且孟子的“合义之利”也包含着对于人生而具有的正当合理利益的肯定。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孟子·尽心下》)人生而皆有欲求,而对于这种生存所必需的物质的渴求则是正当的合理的,不能够简单否定它。由此作为基础,孟子提出了对于统治者的要求,使之满足百姓们的正当需求“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

三)“以义为利”

而在对统治者的要求中则涉及到了义利观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以义为利”。孟子在以这一观点来游说诸侯的过程中,赋予了“义”可以“生利”的含义,孟子紧扣诸侯求利的心理,力图将诸侯所要求的“非义之利”——称霸,合乎于“义”,并由此提出了仁政说,认为这种合乎于“义”的方式手段,自然能够获得“王天下”这样的利益。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上》)。这是孟子希望君主所达到的“义”,也是对于百姓需要的“合义之利”的肯定,而统治者行“义”的结果则是“天下之民至焉”以及“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

三、结语

对每一种传统思想在当今时代中的深入探究,总是避免不了使其“现代化”的命运。在“公平正义”逐渐成为时代主流的情形下,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传统文化,尤其是对于孟子“义利观”的重新审度,亦是意蕴深远的,更有利于我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品读。

作者简介:马娇娇(1995.11—),女,汉族,籍贯: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中国哲学,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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