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的对比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8-22周洋
周洋
摘要:文章通过对中美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的不足之处,即资助形式不够有效、贫困生认定工作不够规范、助学贷款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主导地位不够明显。文章结合我国国情,针对资助形式、贫困生认定工作、政府职能、助学贷款机制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达到资助育人、立德育人的资助效果和教育目的。
关键词:高等院校;贫困生;资助模式;中美对比研究
一、美国高校的贫困生资助模式的特点分析
(一)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
美国高等院校资助理念受到“慈善”“宗教”“人力资本投资”“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成本分摊”等观念的影响,在其资助体系中同样有所体现。美国联邦政府于1965年颁布了最早的《高等教育法》。这部法案作为美国高等教育的总纲领,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方法,维护了贫困生平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随后,美国政府不断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修正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案,如《中等家庭收入学生资助法》《学生资助和财政责任法》等,对资助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学生资助范围,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还款上限,增加贷款投放、增设资助标准等。美国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使贫困生资助体系制度化、合法化,使美国高等教育普及化、大众化,成为了世界先进高等教育中心。
(二)多元混合的资助形式
总体来说,美国院校采用多元混合型资助形式,包括助学金、助学贷款(贷学金)、奖学金、高校勤工俭学、社会团体资助等,所涉及到实施资助的主体来源广泛,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公益机构、民间组织等。
1. 助学贷款(贷学金)
助学贷款在美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是一种有偿的、推迟付款型资助形式。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参与度最高。联邦政府作为资金提供者、担保者和制度实施者,限额限期进行财政拨款,投入最大,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美国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助学贷款体系中,以开拓资助资金的融资渠道。美国助学贷款的项目种类齐全,主要包括:“联邦直接学生贷款计划”“帕金斯贷款计划”“斯坦福贷款计划”“学生家长贷款计划”和“学生补充贷款”等,学生或家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2. 奖学金、助学金
美国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奖助学金,主要针对家庭情况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高校大学生,如“学业竞争力助学金(ACG助学金)”、“维护数理才能助学金(SMART助学金)”等。美国的奖助学金的资助来源为政府、学校、社会机构、公益组织等,所资助的奖助学金通常为无偿赠予性。
3. 勤工俭学
与很多国家一样,美国高校会向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半工半读的机会,并通过相应的法案保证实施。学生可担任教学、教研助理,通过个人劳动获得一定报酬。同时,一些州的高校还为学生提供工读计划,为学生提供担任实习老师或中小学教师的机会。
(三)合理灵活的资源分配
美国政府采用“资助包”模式,将高校贫困生的所有资助项目进行混合打包,按照真實需求统筹分配,以确保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资助包”按照统一步骤实施。首先,联邦政府将贫困生的所有资助方式进行打包,其次,通过“经济资助需要=上学成本(包括学杂费、书本费、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预期家庭贡献(家庭收入+财产+学生个人储蓄-平均生活开支×家庭人口数)”计算贫困生应获得的资助金额,最后,根据计算结果为学生分配不同的“资助包”进行资助。这一模式维护了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力保障了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被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
(四)严格有效的贷款机制
贷款机制主要针对有偿的、推迟付款型的资助形式,即助学贷款而言。
1. 联邦政府具有核心主导性
美国政府在整个资助体系中占有核心主导地位,除了颁布法案之外,还积极为助学贷款进行担保、承担风险。如“帕金斯贷款计划” 主要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情况贫困的学生,资金直接来源于政府,风险由政府承担。
2. 贷款政策具有灵活适用性
美国助学贷款项目既有政府直接进行的贷款,也有经过银行、金融机构的商业性贷款。其针对的群体也不同,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一般困难或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均有相应的项目。同时,还款政策形式灵活。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减免一定的贷款。学生可根据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采用相应的弹性还款方式,包括标准还款、提前还款、固定数额还款、额度递增还款等方式,还可在特殊情况时申请延期还款。
3. 惩罚措施具有严格强制性
美国联邦政府对未按时还款的学生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个人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还将失去申请延期还款及债务减免的资格,情形严重者将会受到催款机构的专门催缴,恶意拖欠者甚至将被诉诸法律。如果某高校学生拖欠贷款的人数过多,将会接受教育部门的审查,甚至暂停该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资格,学校的生源和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
4. 办理机构具有专业针对性
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学生网上诚信系统,并成立专门的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催款机构。催款机构根据拖欠贷款人的资料信息,核算滞纳金、额外利息等附加费用,进行贷款追缴。同时,高校内部设立学生资助贷款中心,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并进行有效管理。
二、中国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的不足之处
自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相关的贫困生资助条例颁布后,中国逐步建立起了“奖、助、贷、勤、补、免”多种形式相结合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中国高校的资助项目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免费与补助、退役士兵学费、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勤工助学岗、其他补助等。我国高校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显现出一些不足。
(一)资助形式不够有效
在中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无偿赠予式”资助方式目前占据主导位置。国家奖助学金、地方政府补助、院校奖学金、学杂费减免等一系列资助发放给学生是无偿赠予的,学生无需归还也无需承担责任义务,无形中会增加部分学生过度依赖补助的惰性心理,从而不思进取。
(二)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不够规范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以学生的贫困认定为依托。学生提供家庭贫困证明材料进行申请,班内、院内评议小组根据其材料进行评议,通过贫困认定和小组评议的学生即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补助。在实际中不难发现,贫困认定的材料由学生本人提供,缺乏可靠性,不同地区的贫困认定标准不一致,且评议过程具有主观性,因此评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有失公允的现象。
(三)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不够明显
中国高校贫困生的资助来源以国家、金融机构和高校为主。其中,中央财政份额最大,但主导地位不够明显,地方财政和社会团体资助比例较小。同时,助学贷款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目前,我国政府对银行的支持力度主要是免收贷款利息营业税,银行仍需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其参与发放助学贷款的主动性较低。如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及核心主导作用,促进银行、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力量主动、积极参与到贫困生资助工作中来,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贷款及还款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主要分为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大类,可供学生选择的贷款项目较少,还款年限较短,且与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因此,如果学生毕业后无法正常找到工作,还款压力较大。同时,在学生还贷阶段,因缺乏详细的还贷政策指导和严厉的惩戒措施,有意或无意拖欠还款的现象较多。
三、美国高校的贫困生资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贫困生资助形式
1. 由“无偿赠予式”向“有偿延迟付款式”转变
为解决因过度依赖“无偿赠予式”资助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可借鉴美国高校以助学贷款为主的资助政策,适当降低无偿资助的力度,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有偿资助进行倾斜。高校应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开展系列讲座提高学生的综合实力,或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为学生找寻更多的工作机会,使学生能够既做到“经济脱贫”又完成“能力脱贫”,学会自立自强。
2. 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
在适当加大有偿资助的同时,高校还应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避免其产生“等、靠、要”心理。高校可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资助联系在一起,对出现严重学业警告或严重违纪现象的学生,暂停助学金或其他补助的发放。再者,高校应通过各项专题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使学生由被动的资助接受者转变为弘扬中华美德、关爱他人的参与者,使“济困—强能—育人”有机结合,以切实达到“资助育人”、“立德树人”、“人人成才”的教育目的。
(二)贫困生认定工作
美国政府使用“资助包”模式时,采用计算学生的“经济资助需要”这一方式。结合我国国情,除了依据学生提供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还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家庭所在地及高校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学生上学成本、家庭收支、财产、人口等因素,计算其真实经济所需之后进行评定。在小组评议过程中,可采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设置多层评议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问责机制,避免因人为主观因素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落实“精准扶贫”。
(三)政府职能
自颁布《高等教育法》以来,美国政府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我国政府部门也应不断完善关于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管理条例,规范政府、高校、银行、地方政府、个人等利益相关者在资助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完善立法,保障资助政策的有效落实,惩治恶意拖欠还贷的行为。
美国联邦政府在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中占据主導,并承担大部分风险。我国政府应以更为主动的姿态进行风险担保和利益扶持,提高商业银行的参与积极性。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政府要发挥其政策引领和宏观调控的职能,扩大资助来源,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公益团体投入到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去。
(四)助学贷款机制
结合我国国情,针对不同群体、地区,政府部门可提供不同等级、力度的贷款方案,扩大贷款范围,建立灵活多样的贷款方式,满足不同地区学生的具体需要,促进资助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可根据学生的工作、收入和还款能力制定灵活的还款方式。例如,毕业后没有正常找到工作的学生,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延期还贷;毕业后参加了支教、支农、支医等工作的学生,可享受一定的还贷减免等。
建立个人信息管理平台,可以使高校、政府、用人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并可根据学生毕业、工作变动等进行实时更新,及时掌握还贷情况,实现透明化、精细化、规范化。对于失信违约者,降低信用评级,并加以惩罚。
政府部门可成立专门的贷款管理中心和催款机构,对学生贷款和拖欠款现象进行专项负责。贷款管理中心依据学生诚信系统网络平台随时掌握其个人信用信息,发现拖欠还贷者将其信息递交催款机构,由催款机构及时催缴。各高校成立奖助贷办公室,负责政策解读、奖助贷管理、还款咨询等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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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舟帆.我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制度化路径探索——基于美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分析[J].高教论坛,2013(07).
[3]王秀珍.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的优化与创新[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