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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

2018-08-21武敏孙海燕任晓东武合讲

长江蔬菜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江海注册商标

武敏 孙海燕 任晓东 武合讲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品种名称是植物品种的代号,是区分植物品种的标志,表明的是植物品种的身份。种子商标是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种子与他人的种子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是区分种子来源的标志,表明的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前者具有通用性,后者具有专用性;前者无期限,后者具有专用权期限。种子法规规定注册商标禁止用于品种名称。商标法规规定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尽管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将注册商标用于品种名称或者将品种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为了帮助种子生产经营者正确使用品种名称和注册商标,本文借助一则案例,就品种名称不得注册种子商标,予以简述。

案例简介

“江海5号”,既是审定玉米杂交种(国审玉20040××)的品种名称,又是授权品种(授权号CNA20010074.×,授权日2003年1月1日)的品种名称,还是注册商标“江海5号”(注册号423294×,国际分类号31,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植物种子”,专用期限2007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的文字内容。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系领取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2010年3~4月,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江海5号”的散种子,加工、分级、包装成“江海5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对外销售金额59 407.50元。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规定,对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经营“江海5号”种子业务的马某某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查扣的假冒种子予以没收。

1 公告的品种名称是品种的通用名称

销售种子的,必须使用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1.1 “江海5号”,是公告的品种名称

农业部公告第413号,证明“江海5号”系审定公告公布的经审定通过的玉米杂交种 “江海5号”的品种名称。品种权授权公告总第21期,证明“江海5号”是经注册登记的授权品种“江海5号”的品种名称。

1.2 公告的品种名称,是品种的通用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规定,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无论是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名称,还是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名称,或是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名称,任何人均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独占权和专用权。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品种的通用名称。销售种子的,必须使用注册登记、审定公告、登记公告的品种名称。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按照假种子处罚。

1.3 使用公告品种名称销售种子,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销售种子,是《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种子生产经营者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品种权人和商标注册人在内,都无权干涉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销售种子。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江海5号”销售玉米杂交种“江海5号”种子的行为合法。

2 品种名称不得作为种子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是指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因为销售的种子属于商品,所以在销售的种子上使用的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本文所称的种子商标,是指在销售的种子上使用的商标。种子商标受《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规范。不同的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同一品种种子的,必须使用该品种公告的品种名称;品种名称不具有区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种子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将品种所有人的种子与他人的种子区分开的作用。依据《商标法》“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品种名称不得作为种子商标予以注册。

“江海5号”,既是审定品种的品种名称,又是授权品种的品种名称,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明文规定的植物品种的通用名称。因为品种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所以仅由品种名称组成的标志,不能作为种子商标进行注册。

3 品种名称注册种子商标的,不符合品种保护制度

植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虽然植物品种是育种者发明创造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成果,但是依据《专利法》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规定,植物品种所有人对其植物品种不可获得专利权保护;依据《商标法》“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植物品种所有人对其植物品种的名称,也不可获得种子商标专用权保护。

虽然《种子法》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仅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没有侵犯品种权罪。品种所有人通过将品种名称注册商标的途径保护品种权益的,不符合品种保护制度。对擅自使用种子商标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判处刑罚,远远高于《种子法》规定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追究行政责任外)的责任形式;造成法律责任上的轻重失衡,与立法本意不符。

4 品种名称注册种子商标的,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以本案为例,商标注册人将2003年授予品种权的2004年审定通过的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名称“江海5号”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加以独占,享有2007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限内 (经续展可以延长)的专用权,会产生如下不良效果:一是由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性使得商标注册人垄断本品种的通用名称,必将妨碍他人对该品种名称的正常使用,造成取得该品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也不得销售该品种的种子,妨害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破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二是限制植物品种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妨害科技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商标注册人自行决定种子商标使用的种子范围,有权将注册商标的品种名称使用于任何商品种子上,将造成“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的品种命名规则和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相符的种子真实制度荡然无存;四是由于注册商标的可续展性,将品种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通过续展会造成品种权保护期的无限延长;五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种子商标销售其他品种种子的,会造成种子消费者误认、误购、误用,从而损害种子购买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利益,危害农业安全。由此可见,将品种名称注册商标的,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5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正当使用种子商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将品种名称规定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在本案,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授权公告已经将“江海5号”公告为通用名称。“江海5号”作为品种的通用名称,仅由“江海5号”文字组成的注册商标,不应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正当使用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仅将“江海5号”作为品种名称使用的;二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在销售的种子包装上使用“江海5号”文字未标明注册商标的。

6 品种名称注册种子商标的处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将品种名称规定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品种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应予撤销。“江海5号”是审定公告和授权公告的公告品种名称,属于玉米杂交种“江海5号”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江海5号”注册商标。就本案而言,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和马某某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江海5号”注册商标,以求不承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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