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签合同将责任推给他人公司最终受挫
2018-08-20
《北方人》编辑部:
我是某公司的人事专员,当5名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索赔后,公司将所有责任全部转嫁到我一个人身上。我与公司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公司主张,我全权负责本公司客服中心人事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盖章、保存等内容,但在职期间恶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5名员工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该争议经仲裁裁决,由公司向这5名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7500元。由于这些损失是由我一人所造成,故请求裁决我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7500元。
小杨
读者小杨:
公司主张客服中心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盖章、保存均由杨某全权负责,无需经过用人部门领导和集团人事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杨某关于安排招聘和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的主张予以采信。
杨某作为公司客服中心唯一的人事专员,虽无人事任免权利,但应掌握客服中心人事任免情况。5名员工的入职手续由杨某办理,杨某在上述5人已入职的情况下,应积极与员工及用人部门领导沟通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而不应仅以用人部门领导未向其确认用人为由不安排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承担组织管理义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掌握客服中心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客服中心虽仅有杨某一位人事专员,但其编制上隶属于公司总部人事部,在工作中接受客服中心领导的管理,安排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亦需要用人部门领导和集团人事部配合,故公司应在组织管理中对杨某的工作进行敦促和督办,而不应将员工入职后长期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全部归责于人事专员。
由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故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杨某在职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就工作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过约定,故公司以杨某在职期间恶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依据,仲裁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