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名人姓名商标侵权标准研究

2018-08-18钱华桢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侵权

钱华桢

摘 要: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姓名权的财产价值,特别是名人姓名中蕴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致使各种姓名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姓名权和商标权近似和姓名权的特殊性,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名人姓名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要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发生时间、关联性等方面着手,从而明确名人姓名商标侵权标准。

关键词:姓名权 商标权 侵权

近年来,由乔丹诉中国福建乔丹体育用品公司案、中国姚明诉“姚明一号”案、“易建联”商标争议案等案件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名人姓名商标侵权标准的广泛关注。名人姓名侵权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不仅有可能影响名人经济利益和名誉,而名人的声誉对于其本人来说可能比财产更重要,因为正面声誉会给名人带来更多的财产利益,而负面声誉间接的也会影响到名人的财产利益,另外也有可能影响正当商标注册者的正常商业经营活动。而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来说,可能因为名人的原因而购买了与名人毫无相关的商品,在情感上有被骗的可能。同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使得商标投机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导致市场经济恶性发展。法院在裁判在此类案件时,对于名人姓名商标是否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判断标准是裁判此类案件的关键,但是如何认定这个标准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姓名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姓名权和商标权表现形式的近似

研究上述案件,可以发现名人姓名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难以区分的。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姚明和“姚明一号”在表现形式上让一般人难以区分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容易使人产生联想乔丹体育乔丹的公司、“姚明一号”是姚明的品牌,即使不会使一般人产生确信的效果,但是至少会使人在潜意识里觉得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公司和姓名本人之间会有一定的联系的。只有在将公众人物的姓氏或者与其他标志该公众人物的标识结合起来使用,才有可能使公众将其与某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姓名也是由文字和字母组成,一般人和名人的姓名都是如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标可采用图形、文字、数字和颜色等有形标识或这些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由于商标可以采用文字形式,这就使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可能。”单纯由文字构成的商标一旦选用类似姓名的文字组合,一旦此类商标和某个名人的姓名一致或相像,就使得名人姓名和商标形式产生冲突,可能就会出现侵犯名人姓名权的问题。

(二)名人姓名权的特殊性

姓名权是最大大众化的权利之一,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但是名人姓名與一般大众的名字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名人的姓名的知名度是普通人的姓名不可比拟的,知名度对于商业方面而言就是具有天然的市场优势,普通人的姓名中的财产价值远远不及名人的姓名,甚至可以说没有财产价值。以“乔丹案”为例,乔作为中国的一个普通姓氏,在中国以“乔丹”为名的人不会很少的,但是为什么中国的“乔丹”们并没有认为福建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他们的姓名权,而是远在大洋彼岸的迈克尔乔丹不远万里漂洋过海来中国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这里就是名人姓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殊性导致的,非法注册的名人姓名商标与名人本人所具有的姓名权中财产利益产生的冲突。

(三)商标注册追求利益的心理驱动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利益驱动商家以名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以便借他人的知名度以最小的成本打开市场,获取最大化的利益。这么做的好处主要有名人本身有自己的粉丝群体,这部分人可以成为名人姓名商标产品的潜在消费群体;名人姓名本身就是名人人格的体现,其中包含着正面积极的人格魅力,一旦名人的商标被注册成商标也会给一般人在心理起到暗示作用,使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赖继而形成对该商标商品质量和该公司的信赖,继而出于此种信赖消费该商品。一般新品牌想要取得消费者的过程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其本身商品的质量也必须达到消费者的需求,而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不仅可以达到此目的,而且还大大地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达到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对于名人姓名商标使用者可以说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正是出于以上的利益的驱动,使得很多商家竞相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因此,未经授权的冒名注册、仿冒注册等不良行为就频频出现了,这也使得市场经济环境中公众人物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日趋激烈。

二、名人姓名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在认定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公司侵犯名人姓名权时,笔者认为首先要考虑的是使用者在注册商标时是不是存在主观恶意,也就是使用者在注册时就是为了公司盈利的目的考虑。因为认定名人姓名侵犯的是姓名权中的财产权,当注册者就是为了利用名人姓名权中的利益而注册名人姓名商标,存在着主观上利用他人享有财产性利益的姓名权谋取利益的恶意,并因此恶意注册商标取得利益,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侵犯名人的姓名权,“刘德华”商标侵犯案件,四川省卖板鸭的68岁老版刘德华注册的“刘德华”牌板鸭涉嫌侵犯我国香港电视明星刘德华的姓名权,在表现形式上板鸭的“刘德华”牌商标和名人刘德华的姓名确实相同,但是法院并不认定该板鸭老板注册“刘德华”牌商标是侵权行为,因为在事实上虽然该商标和名人姓名确实一致,但是“刘德华”牌板鸭和名人刘德华并不相关,商标上的老板的自己的头像表明,商标的注册者表现得是自己的品牌,并不是名人刘德华,主观上并不存在侵犯名人刘德华姓名权的故意,并没有利用名人刘德华姓名便利的行为。由于中国常用汉字的数量有限和中国人的取名习惯,使得在14亿中国人的姓名中重名率很高。姓名权是每个人的权利,其不论你是普通人还是名人。四川板鸭老板刘德华年长于名人刘德华,其姓名的形成早在名人刘德华成名之前,板鸭老板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为商标本身并无侵权争议,只是该板鸭老板姓名恰巧和名人姓名一致才涉嫌侵权。但是结合事实和证据,该老板注册的商标并无假借名人姓名推销自己商品的意思,而且商标上自己的头像表明该商标是为了凸显自己的板鸭特色。所有存在有的商标和名人姓名完全一致,但是却并不存在该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问题,因为商标注册者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不正当的目的性。

名人姓名商标侵权案件的注册者主观上必须具有不正当的使用该姓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例如利用名人姓名的知名度,使他人误将该商标所指的商品和该名人相联系,又例如假借名人姓名的广泛认知性达到商品宣传的效果,或者提前注册他人姓名商标以到达抢占他人姓名商标的行为,然后利用该商标进行买卖,从而从中获利。无论哪种行为,其主观上都具有通过注册该商标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注册时间应在名人成名之后

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也是判断该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名人姓名权的一项重要判断条件。因为姓名与商标存在的相似之处,很可能存在某个商标恰巧与某个名人的姓名一样或近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时间就是一项重要的判断考究因素。如果在名人还没有成名之前,也就是说名人的姓名还未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时,此时有公司也并非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只是碰巧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构成商标侵犯名人的姓名权。因为商标并未有利用到名人姓名的优点为自己的商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后形成的知名权是由自身的价值所创造,自然不存在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

(三)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和名人姓名存在相关性

在认定商标是否侵犯名人的姓名权时,要考虑到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和名人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当该注册商标所指的商品和该名人代表行业关联性越大,其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从其目的来说,侵犯名人姓名的商标其目的就是利用名人姓名的关联性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达到宣传自身从而获利。例如乔丹体育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公司经营的体育用品消费对象中很大一部分是篮球迷,乔丹体育公司标准也是篮球运动员形象,而迈克尔乔丹正是从事籃球行业,这之间的关联性不言而喻。乔丹体育公司正式借助乔丹的在篮球界的知名度,使用“乔丹”作为公司的商标是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消费,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是确定乔丹体育公司侵犯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一个重要的标准。而“刘德华”案中的店家卖的板鸭和名人刘德华从事的娱乐行业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消费者也不会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其商标不会给其使用者带来一点额外的利益,所以其并不会构成侵犯刘德华姓名权。

三、结语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名人姓名商标侵权案件,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表面地认为它侵权或者不侵权,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商标背后所代表的利益是如何而来,是其本身商品的价值创造,还是基于名人姓名的知名度而来。若该商标的知名度是来自商品本身,当普通的消费者提到该商标时联想到的是该商品本身,而不是与之相同的名人,其购买该商品是出于商品的质量而不是和商标同名的名人的影响时,我们可以认为该与名人姓名相同的商标并不存在侵权。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商标注册者注册该商标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搭名人姓名的便车还是只是碰巧和名人的姓名一样或近似。商标注册者在注册商标时其主观目的如果就是为了利用名人的姓名宣传自己的商品,从而从中牟取利益,其即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只有弄清商标背后所隐藏的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准确地认定该商标是否侵犯名人的姓名权,不然则会适得其反,在保护名人姓名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合法的商标注册者的商标权。

参考文献

[1] 张红.人格权各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2] 刘卫翔.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及有关立法建议[M].社会科学,1995.

[3] D.Medicus.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元照出版社,2002.

[4] 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 孙建江.自然人法律制度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6] 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7] 王利明.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8]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10] 卞耀武.当代外国商标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猜你喜欢

姓名权商标权侵权
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权
浅谈企业商标保护在实务中的重要性
商标权用尽的司法判断
有关职务犯罪报道与姓名权、名誉权问题的思考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名人商标抢注行为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儿子的姓名权不容侵犯
论姓名权中的经济利益及其法律保护的完善